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3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2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

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广大群众对小型汽车号牌的需求,保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在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出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公安局配合做好小型汽车号牌的竞价发放工作。

第三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拍卖行向社会公开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收入分配方案另定)。

第四条 拍卖行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社会公开招聘,经审查符合资质的拍卖行,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中标拍卖行负责本年度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拍卖工作。

第五条 竞价发放的汽车号牌种类为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汽车号牌总量的百分之十,由市公安局提供,并对提供的号牌全部予以锁控。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只限于在本市新车注册登记时使用。

第六条 竞价发放号牌原则上每月1次,每次投放不超过300个,如临时有需要组织号牌竞价发放,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公安局在每月10日前将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号码报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核定后提交拍卖行,拍卖行在公开竞价前,依照法定时间在本市报刊刊登拍卖公告,并通过佛山有线电视台向社会公告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号牌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 号牌竞价发放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号牌竞投的车主直接到拍卖行参加号牌拍卖。

第九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当场由拍卖行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可现场缴款或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

第十条 拍卖机构应在拍卖会完成3天之内将情况报告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公安局、财政局。市公安局核对无误后,对已经竞价成交的号牌解除锁控。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审核竞得者提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及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市公安局应当将《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归入车辆档案。

第十二条 成交的号牌,不得更改,不得转让,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只作一次性使用,车辆转出辖区或报废后号牌同时作废。

第十三条 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必须自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车辆登记的,视作自动弃权处理,拍卖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竞价发放的号牌,在3个月内未登记使用的,市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收回号牌。

第十五条 对一年内未竞价成交的号牌,由市公安局收回, 解除锁控后,提供给群众以电脑随机选号的方式无偿选用。

第十六条 号牌使用期限按国家主管机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统一更换新的号牌,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同时作废,不得套换,不退回拍卖成交款。

第十七条 号牌拍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号牌竞价发放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拍卖行负责聘请2名公证员负责对整个竞投过程进行公证。如发现拍卖过程违法,则当场取消该次拍卖活动并向社会公告;如拍卖行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即取消其委托拍卖资格。
舆论宣传对法律大众化的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 。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
伟人邓小平曾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在于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法制观念的树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遵循的规律。我们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又要坚持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真正把法律和法治的精神交给亿万人民群众。让我们携手同行,扎实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奋斗。


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随着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企业间竞争日益激烈,打折、秒杀、抢拍、返券、赠积分、免运费等促销手段渐趋常态化,活跃了市场,刺激了消费。但是,也出现了销售侵权盗版商品、以次充好、虚假打折、线下服务和线上促销承诺不一致、网络团购缺乏规范等问题。为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网络购物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企业依法促销。要引导网络购物企业按照《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促销活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促销商品质量。推动网络购物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事先向消费者说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促销行为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价格欺诈和虚假促销行为,严禁虚构原价打折、使用误导性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厉查处不实宣传。加强与工商等部门配合协作,开展联合检查,要求促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明示促销活动的各种限制性条件,禁止各种迷惑欺骗消费者的不实宣传行为。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及经营者监督力度,打击促销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网络购物平台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诚信促销、规范经营,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六、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引导网络购物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倡导文明、绿色、低碳、安全、健康消费理念,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消费模式。
七、建立长效机制。认真研究网络购物促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建立网络购物促进消费的长效机制。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行业自律,健全商品(服务)先行赔付制度,研究制定符合网络购物特点的促销规范。网络购物平台要从自身特点和需求出发,健全相应的促销规则和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促销活动已成为网络购物企业常规经营手段,关系到网络购物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鼓励网络购物企业开展促销扩大消费的同时,积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价格)、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开展监督检查,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对相关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发生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司 祝斌
电 话:010-85093747
传 真:010-85093749
电子邮件:zhubinsm@mofcom.gov.cn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