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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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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1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作为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日益成为产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科学传播、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速度的加快,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科技竞争力的核心,成为决定国际产业分工地位的基础条件。只有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占领科技和产业竞争制高点,立于不败之地。科技进步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2006年科技进步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高新技术产品产值909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47.8%。
2、工业园区是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建设工业园区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企业向某一区域集中,有利于调整产业空间布局,优化生产力要素配置和发展环境。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75个,逐步形成了以电子信息、石化、灯饰、纺织、服装、制鞋、医药等产业聚集发展氛围,2006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390亿元,约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0%。同时,从投入的研发资金、拥有的研发机构与研发人员、专利等数量占全市的比重看,工业园区已成为我市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阵地。
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扎实更有效地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根据中央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部署,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精神,现制订《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指导和引领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朝着预定目标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这个中心环节,以工业园区为主阵地,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人才为根本,以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主要方式,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11年,科技进步对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9%,技术自给率达到54%左右,每百万人口发明专利授权达到80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46%,工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30%;以石化、电子信息两大支柱产业和特色农业、汽车零部件、水泥建材、服装制鞋、食品药品等优势产业为重点,发展一批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构建沿海重化产业带、惠澳电子信息产业带、惠淡文化产(事)业带、广汕公路电子食品药品服装产业走廊、山区资源型产业集群等区域经济新格局,发展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工业产值大、经济效益好、创新能力强、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园区,全市企业及其产品、产业、区域竞争力明显提高,初步建成创新型惠州。
——园区工业产值规模不断壮大。到2011年,全市拥有工业总产值超200亿元的工业园区达到5个以上,其中,大亚湾、仲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各达1200亿元以上,惠东国际精细化工创新产业基地达200亿元以上,惠州市工业园和惠阳经济开发区各达200亿元以上。拥有工业总产值超100亿元的工业园区达到12个以上,其中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分别达到4个、3个、3个、2个,龙门县拥有1个工业产值超50亿元的工业园。
——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到2011年,全市科技成果产业化率达到75%以上,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800亿元以上,占全市工业总产值45%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市出口额60%以上。国家级、省级园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分别占各自园区工业总产值的70%、60%以上,其它园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园区工业的40%以上。
——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到2011年,全市新引进博士、硕士、留学回国人员分别为100名、1000名、100名以上。全市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19万人以上,工程师达到3万名以上。大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园区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国家级达到30%以上,省级达到25%以上,其他达到20%以上。从事科技、经济、人事和社会事务等部门的管理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70%。
——工业园区成为自主创新的主阵地。到2011年,全市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1200件和800件以上,科技进步对园区工业经济增长贡献率:国家级70%以上,省级65%以上,其它工业园区60%以上。工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园区工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国家级40%以上,省级35%以上,其他园区30%以上。拥有一批主导产业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级、省级园区分别达到15件、10件以上。
——名牌城市效应凸现。到2011年,全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分别达到6个、20 个以上,“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分别达到60个、50个以上。形成炼油、化工、电视、电话机、手机、电池、服装、制鞋、家具、照相机、镭射光头、电脑主板、汽车配件、电工灯饰、医药保健、食品加工等在全国、全球知名,且有产业竞争力与市场影响力的区域品牌集聚城市。
——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到2011年,万元GDP电耗下降到1250千瓦时以下,万元GDP能耗下降13%、年平均下降2.75%,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到0.58吨标准煤以下。园区单位土地工业增加值提高到2亿元以上/平方公里,园区工业污水、废气处理率达100%并达标排放,园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园区核准排放量范围内,空气质量符合工业区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三、重点任务和行动要求

6、建设特色产业集群园区。完善园区规划,着力解决好园区建设过程中土地盘整和融资难等问题。理顺园区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充满活力的机制。引导各园区紧密结合当地的科技、产业状况,科学确定各自的产业布局、重点领域和主导产业。创新招商引资理念和手段,以优势项目建设为载体,在主导产业、特色集群、社会发展项目等方面向各类资本、人才、技术全方位开放,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环境污染少、资源消耗低的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出率,最大限度集聚优势资源加快园区发展。大亚湾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汽车零配件、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钢铁和石化产业专业物流等产业。仲恺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汽车零配件、先进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和现代服务等产业。惠州市工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产业及现代服务等产业。惠阳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惠城区重点抓好电子信息、化工、轻纺、新材料、灯饰、农副产品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和意大利工业园区建设。惠阳区重点抓好电子信息、精细化工与新材料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建设。博罗县重点抓好化工、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生物医药和中药现代化等为主导的工业园区建设。惠东县重点抓好电子、化工、轻纺、鞋业和现代农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及珠三角产业转移园区建设。龙门县重点抓好金山(东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鼓励、支持并协助园区牵头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的特色产业基地,到2011年,力争全市拥有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10个以上。
7、加强与主导产业相关的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加快全市共享的生物实验室、公共软件开发和测试,以及惠东鞋业、博罗园洲纺织和“罗浮药谷”等创新平台建设。着力抓好大亚湾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力争2008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加快省级以上园区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多种形式孵化器的建设,发展培育一批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光电子的专业技术。到2011年,全市国家级、省级园区均建立创业服务中心。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保险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科技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担保机构、人才培训中心和技术交易中心等现代中介服务机构。
8、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用好国家、省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允许企业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专利费用等全额计入经营成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组织大中型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省级研究开发院和博士后工作站。到2011年,全市博士后工作站达到4个以上。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都需建立工程中心。到2011年,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分别达到4家、40家、60家以上,省级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达到3家以上。
9、加强重点领域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按照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优先、核心和关键技术优先的原则,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在消费类电子、嵌入式软件、生物与新医药、装备与先进制造、石油化工、新材料、节能减排与新能源、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关键技术领域实现突破。实施一批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有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为目标的重大科技专项攻关和引进创新项目。加强关键技术的集成与产业化推广应用。
10、推进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园区科学持续快速发展。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立孵化中心。财政技术创新配套资金向园区倾斜,重点支持园区内的公共技术平台、研究机构和企业孵化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有一定科技经济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化项目。建立政府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采用配套资金拨款、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规模化发展。直接用于支持新产品开发的科技经费,到2011年应高于年财政预算的3%。通过推进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把园区建设成为区域创新核心基地,提高园区的竞争力,促进各类园区又好又快发展,使我市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工业总产值未来五年年均增长20%以上,其他工业园区年均增长15%以上。
11、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园区。到2011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政策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起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长期战略目标框架和分阶段推进计划。落实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耗能污染企业监管、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和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标准。2007年完成全市50家重污染企业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所有重点污染源、包括全部投入运行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009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限期关停规模小、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的火力发电机组和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科学规划园区建设,所有园区建设都必须进行区域开发环评,严格把好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关,依法严格审批项目,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引导工业项目进园进区。采取市场化、财政投入等多种筹资方式,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实施完成好绿色生态惠州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市每年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对在节能减排管理、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四、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12、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到2011年,全市新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达到1家、2家、5家以上。推动企业以资金、设备为要素,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人才、智力和技术为要素,通过联营、参股等多种合作形式,整合优化现有资源,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各类科技计划要向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创新。鼓励和支持本市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进行专利技术、核心技术、技术标准的交叉授权许可,组建平等的技术战略联盟。重点抓好忡恺高新区、惠州软件科学园、民科园孵化基地和华南理工大学大学科技园惠州园区等的建设,使之成为高校科技成果中试、孵化的重要基地。到2011年,全市组建省级产学研成果转化基地3个以上。建设一批示范性大中型企业中试基地,加强企业中试基地与科研院所的紧密合作,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保障。
13、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牌战略,保障自主创新可持续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专利服务和预警机制,突破技术壁垒。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的政策导向。加大打击和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鼓励企业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授权,扶持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形成具有内在根植性的新的产业集群。开展技术标准企业试点,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对新获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加大对各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强化区域品牌规划建设,提升惠城区“中国男装名城”和惠东县“中国女鞋生产基地”地位,重点加强大亚湾石化、仲恺电子、陈江照明、园洲制衣、水口毛纺、杨村家具等新兴区域品牌的培育扶持。
14、建立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打造人才高地。自主创新,人才为本。大力改善城市软硬环境,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使我市成为国内最适宜创业和居住的城市之一。用事业、待遇、环境、感情吸引各类科技创新人才,重点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海内外创业者、领军人物、学术学科带头人和高技能人才以及科技管理人才。对留学回国和携带发明专利来我市创业的人员,给予1至2年300万元额度的财政贴息贷款支持并给予15万元资助;国内科技人才携带高新技术项目和已登记软件著作权的项目落户我市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建立健全一整套有利于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技术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人才激励机制,把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实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柔性人才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引进智力。
15、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的多渠道技术创新投入机制。严格落实好中央和省关于增加科技和产业投入的各项规定,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改革财政科技资金使用办法,加强财政性科技和产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企业要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关于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等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创新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不低于年产品销售额的5%。简化和规范投资审批,引导和鼓励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向自主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力争到2011年,使我市全社会创新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以上。
16、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注重引进国外研发机构,抓好外资核心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和利用。市建立高新技术及设备进口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及设备进口的有关重大问题。加强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出一条从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从低加工度向高加工度、从生产普通零部件到关键核心部件转变的基于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集群创新升级模式。由市匹配出资,争取国家和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更多投向我市。围绕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需求,制定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合作,吸引国家863和973等重大项目到我市落户和产业化。加快建设华南理工大学惠州工业技术研究院和中科院广州分院(惠州)技术转移中心等创新平台。积极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
17、建立推动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加大对企业工程中心、农业创新中心和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新批准组建的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农业创新中心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各县(区)也要安排相配套的扶持资金。对企业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省级研究开发院,市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经费。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制,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贷款担保力度。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获准成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主导企业、行业协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新增的地方所得的50%,计提科技发展资金。对我市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18、加强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市里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具体抓此项工作,并成立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办公室,从市经贸局、科技局、科协等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对工业园区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由一名市领导具体负责,县级、镇级分别由一名县、镇领导具体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考核由市经济贸易局、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考核一次并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的发展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在工业园区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政治上应优先提拔使用,经济上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五、附 则

19、本《纲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纲要》相抵触的,以本《纲要》为准。
20、本《纲要》由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

朝拜者


一、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概念的哲学剖析

(一)理论基础的概念

  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它是各种作用和活动的物质性的、实体性的前提。一般而言,基础分为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客观基础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是本身存在的,包括了社会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三方面。理论基础,顾名思义是最基本的理论,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主观基础,是人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理论基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有多个,如是多个,它们则从不同角度提供依据,并且相互结合,形成一个中心,支撑这类法律或这门学科。

(二)性质的概念

  性质是一个事物在和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和本质不是等同的,性质表现在外,本质隐藏在内.认识事物的性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一个层次,认识事物的本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二个层次。

(三)价值的概念

  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其存在基础在于一个事物对另一个事物的有用性。

二、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在哲学上的关系

  对于任何事物而言,都会经历产生、成长、成熟、衰弱和消亡的发展过程。基础决定了事物的产生,因此对事物的研究当然得从基础出发。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历史主义,对事物性质的研究,从来都应该从该事物产生的历史中去寻找。而事物客观存在的固有属性即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事物具有不同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性即价值的不同。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事物的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是研究其性质的出发点,事物的不同性质决定了事物的不同价值,但对事物理论基础的抽象和概括又必须借助价值层面进行推衍。

三、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价值之关系

  对于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而言,它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的理论,但对于“理论基础究竟是何物”这点学界却没有形成共识。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应当站在经济法价值的层面进行,必须从价值的层面进行推衍。
  经济法的价值强调的是经济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即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平和社会争议的追求。虽然学界对经济法的价值有众多的表述,具体包括了漆多俊教授的“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实质经济公平”、史际春教授的“实质正义、社会效率以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邱本教授的“自由、竞争、秩序和调控”等,但笔者认为其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即都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于从社会整体出发,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这一点也为汤黎虹教授所认可。
  在对价值做出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对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对于这点,笔者同意汤黎虹教授提出的法意理论构成要件,即对任何部门法理论基础的研究都不能脱离法意而单独进行。但同时笔者认为经济法由于其自身的特点,经济法涉及面广,实践性强,其理论基础具有当然的综合性,这一点是我们不可避免的,经济学和法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贯穿其中,通过有机结合构成了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但无可置疑的是,经济学和法学的理论是其理论基础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学方面,由“自由放任主义”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导致其向“国家干预主义”的过渡,从个人价值的追求转向对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关注社会总体福利水平,避免个人福利的不当追求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这促使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调控之法的产生的具有必要性。在法学方面,对于理论基础的研究,应当从注重法意理论、突出经济法特征和承认其他法的理论基础为理论之本。法学理论经历了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最后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也决定了其对社会本位的追求,体现了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学理论基础是由其社会性即价值所追求的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所决定的,纵然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都或多或少的体现出一定的社会性,但是笔者觉得这与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不一样的,民商法的社会性是在保障私人的利益为前提的,行政法的社会性是以控制行政权滥用为前提的,而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的公平为取向的 ,具有纯粹的社会性。
通过对经济法的价值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经济法理论基础中两个最重要的方面——在经济学层面的国家干预和在法学层面的社会性。

四、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性质之关系

  在讨论了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之后,对经济法性质的探讨就有所依托。
  从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经济学层面来看,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在于自由经济下,经济人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损害了其他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甚至是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市场失灵严重,因此,国家干预随之而生。同时为了防止政府失灵的产生,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干预也就显得必要。这些导致了在经济学层面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由此可见,经济法既防止市场失灵,又防止政府失灵,但本质是为了防止市场失灵,即防止社会整体福利的不当丧失,所以在经济学层面,我们可以得出经济法性质的社会法属性。
  从经济法理论基础的法学层面来看,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也是其目的所在。从法哲学角度来看,社会本位理念强调权利和义务的融合统一性、公私法的交融性、社会整体利益的优先性,促使了社会法作为一个新法域的产生。从目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在于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功能,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由此,在法学层面,我们也可以看出经济法浓厚的社会法属性。
  由上述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层面和法学层面得出经济法几乎相同的属性——浓厚的社会属性,因此,可以得出经济法是社会法的结论。

五、经济法的性质和经济法的价值之关系

  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价值,或者经济法至少要将其主导价值定为社会本位。在社会法性质指引下的社会本位决定了政府进行市场干预的目的——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社会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法的价值取向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所以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确认是一方面,但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规制又是一方面。
  在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确认层面上,一方面,社会本位强调不应当在主体资质不一样的情况下,把他们放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特别是当权利义务的分配到涉及到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时候。这时,国家作为主体就要进行必要的介入,从追求形式公平转向追求实质公平,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社会本位要求对市场进行干预,切实保护社会公益。市场是一种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促使这一机制有效运转的内驱力是利己主义。而社会本位认为应当理性的看待经济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要尊重但不能放任,给出了其追求的合理界限——即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避免个人成本的外化,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流失。
  在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规制方面,正如汤黎虹教授提出的整体经济效益的一体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三个要求,社会本位要求政府在进行干预时必须合理保障国家、区域、地区、行业和个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牺牲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防止政府借干预权之行使来不当的获取政府权利。相反的,社会本位的导向要求政府干预时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对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视为政府干预的界限。
  由此可见,经济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的固有价值,即对整体经济效益的追求。

六、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总结

  综上所述,在哲学层面得出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关系的基础上,笔者从经济法的实际角度出发,对这三者在经济法层面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在理论基础和价值的关系上,笔者结合汤教授的“整体经济效益”的价值说,肯定了价值对理论基础的推衍作用,在运用汤教授提出的法意说和学说共识下,得出了理论基础的两大层面——经济学和法学上的内容。在理论基础和性质的关系上,笔者以理论基础为依托,得出了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在性质和价值层面,笔者肯定了性质对价值的决定作用,从社会法的社会本质属性层面对确认政府干预和规范政府干预进行了探讨,得出了经济法具有整体经济效益的价值。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同时,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在已划定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继续划定并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名单,按照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煤炭等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其他煤炭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订。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整顿和规范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