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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增收节支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9:4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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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增收节支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增收节支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预[2008]8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今年以来,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为支持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现就做好财政增收节支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切实强化收入征管
  要坚决贯彻落实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改革措施和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认真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耕地占用税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依法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抓紧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等违法活动。要继续加强非税收入征管,既要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决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规行为。要改进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推进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税费和基金等减免政策。
  二、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要倡导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大力压缩一般性财政支出,把资源更多地用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于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用于推动改革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行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等日常支出,压缩出国团组。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控制公车购置,暂停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要强化预算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支出、法律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民生项目支出等重点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部门和单位的支出预算,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继续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加大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投入。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方,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三、密切关注财政运行情况,合理安排年度超收收入
  要关注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认真分析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跟踪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特别是要关注影响财政收支的不确定因素,分析财政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要及早对全年预算收支情况做出预计。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任务有困难的地区,要相应压缩预算支出,确保当年预算收支平衡。预计有超收收入的地区,要认真分析超收原因,不得将超常规、一次性等因素增加的收入用于安排经常性支出。当年预算执行中如有超收,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有关支出,以及用于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外,原则上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作为财政结余转入下一年使用。
  四、统筹考虑,科学编制2009年预算
  受今年灾情等因素影响,预计明年财政支出压力较大,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各地要及早做好编制2009年预算的相关准备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预算规模和收支结构。要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继续贯彻节约原则,加强预算管理和深化预算改革,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的增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方,要预留支持灾区恢复重建资金。
  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形势,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扎实工作,确保2008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确保增收节支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动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应把提高自身的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能力作为立足点,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企业已有的技术开发机构,应从科技力量、奖金、物资等方面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切实发挥作用。
企业办科研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可以承包经营、独立核算。
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和稳定科技队伍,进一步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应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有偿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收取合理报酬。


二、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应加强中间试验基地,中间试验所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生产的中试产品,符合新产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其它中试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企业集团、独立科研和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合,推行经济技术承包责任制。
(一)联合形式有下列几种:
1.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
2.科研、设计单位承包、租赁、领办或兼并企业。
3.企业承包、租赁、领办或兼并科研单位。
4.科研、设计单位与企业联合办厂、办所。
5.以骨干企业为依托,以研究所为基础,带动一些小型企业组成企业集团。
6.科研机构或科技人员联合组建面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群体的技术开发部或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7.联合组建开发研究、设计、施工、生产“一条龙”服务的技术承包公司。
8.以产品或项目为纽带,进行专项科研生产联合。
9.其它形成的联合。
(二)科研、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之间的联合,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自主决定联合的方式和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分配方式,分配比例,由联合各方以投入的智力、财力、人力情况商定,并订立合同共同遵守。
四、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可以申请国家和地区的科研、星火计划、中试推广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各级科技、经济管理部门在安排上述计划项目时,对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共同开发的项目完成后,经下达项目的部门审核同意,
允许从节余经费中(扣除应买而未买的设备款)提取55%作为对直接参加项目人员的奖励,其奖励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各级经委、各部委面向社会招标的科研项目和新产品试制任务,对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五、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可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经银行审批后,优先发放贷款。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承担上质量、上品种的项目,所用贷款,在规定时间内用折旧费和新生产能力的利润偿还贷款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银行、信贷部门批准,可延期偿还。
六、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凡列入地、州(市)以上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鉴定认可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税务部门批准,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所得收入,按税收管理权限经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在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
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入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七、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生产出口产品,符合条件的,经外贸部门批准,可优先给予外贸经营权。
八、独立科研和设计单位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经省经委、省外协办和省科委审核后,可享受以下的待遇:
(一)在企业或企业集团内保持相对独立性,实行独立核算,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其原有名称、地位、待遇不变。
(二)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担设计和各种技术服务。
(三)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
(四)为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研究开发,所需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额中提取。原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其科研事业费按照国发〔198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入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和原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其工资、奖金标准、福利待遇,可按企业标准执行,也可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
经同级科委、经委、外协、财政审核认定的、以科研生产联合为基础的科研先导型企业或联合若干小型企业成为科研生产型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其优惠待遇,可参照规定办理。
九、新组建企业集团,如不吸收独立科研单位参加或没有技术开发机构的,不予批准。
十、科研、设计单位以及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一、在省内大专院校及省外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与我省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按本规定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所属科研机构与地方企业联合,经省外协办、省经委、省科委、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批准,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待遇。
十二、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81)财预字第155号复函的通知
1981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财政部(1981)财预字第155号《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人民法院对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应当按照上述财政部《复函》规定的办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的复函 (81)财预字第15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81)法研字第22号函转来你院《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我们意见,依法追回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原单位还在挂帐待核销的部分,归还原单位结清帐务悬案;原单位已做财产损失向国家报销了的,其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追赃的单位如数上缴国库。对这个问题过去我们曾个别答复过一些地方,现为了便于各地区统一执行,今后均按上述办法处理。
198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