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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防城港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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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防城港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防城港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防城港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防城港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大学新生入学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七年三月八日)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为帮助我市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工作按照以县(市、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统筹力度,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 各级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以帮助学生到校后顺利完成学业为重点的专项资助体系。从2007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20万元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的要求,学生所在中学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入学补助资金。各级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既可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对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复。

第六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我市参照自治区补助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已享受自治区入学补助资金的贫困新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市、县两级的入学补助。

第八条 贫困新生的界定由各区、县(市)考生所在的中学及市直中学负责。各校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当地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

第九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

(一)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我市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区、县(市)及市直中学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自治区及市本级政府入学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区、县(市)和市直中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必须把上级及本级入学补助资金下达到辖区内各高中或高完中。

(二)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报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

(三)各地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各地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所在中学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五)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地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农村信用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资助工作的开展等形成专题报表于当年10月10日前将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教育局。市财政局、教育局于当年10月20日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安排2.65亿元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宁波市从省对宁波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宁波市确定,其他地区不再从省对各地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为:杭州市区、桐庐县、建德市;宁波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温州市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苍南县;湖州市区、德清县、长兴县;嘉兴市区、平湖市;嵊州市;金华市区、兰溪市、义乌市;衢州市区、江山市;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区、青田县、缙云县、松阳县。
  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为:慈溪市、象山县;乐清市、洞头县;嘉兴市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义乌市、永康市;舟山市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区、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
  第五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不含宁波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按15%上缴省,纳入省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钱塘江、瓯江等八大流域及其支流、农村河道等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险水库、海塘和水闸的除险加固;
  (三)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五)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应急度汛;
  (九)水利科技示范与推广;
  (十)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拨付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中涉及省公共建设投资的,要纳入省公共建设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农〔199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农〔1999〕146号、浙地税三〔1999〕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上缴比例的通知》(浙财农字〔2005〕155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也谈社区警务的一些工作方法

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副所长 李笑杰


社区警务在现阶段是一项深入民心的警务勤务方式,也是现代警务的趋势及主流。但社区工作也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很多社区民警感到工作起来难以下手,或者工作起来缺乏方式方法,值此机会,我想给大家谈谈社区警务的一些工作方法,以供大家参考。
一、社区警务的一些常识
首先,我们要明确社区警务的中心工作。在此我认为有必要说一说社区及社区警务的一些常识。社区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通常解释为“指在一定地理区域上活动的具有同质性的社会群体”。其含义是指以地区为范围,人们在地缘的基础上结成的相互合作的群体,用以区别在血缘的基础上结成的相互合作的群体。要保持这一特殊群体的相对稳定性,社区安全防范工作是维持这一群体存在和稳定的重要工作。由此延伸出社区警务的概念,我本人的理解,社区警务是指:警方与社区能动地互相作用,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所关注的治安问题,是警方工作将原有的反映型、被动型变为超前的预防型、主动型的思想模式和方法体系。其实质就是要求警察立足于社区,积极开展各项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社区群众,实行警民合作,不断增强社区民众参与社区各项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这种理论认为抑制犯罪的关键在社区,有效的抑制犯罪必须依靠社区,警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为社区服务,发现和了解社区的犯罪和社会问题,鼓励公众参加预防犯罪工作。主张以公众为打击犯罪的主体,以社会为根治犯罪的主战场,以宣传、教育公众为警务工作的中心。社区警务是存在于警方和社区之间的一种互相作用的过程,通过警察工作与社区治安自治工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控制和减少社区犯罪,搞好社区的安全防范。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和民警自然成为社区安全防范的主导力量,是具体社区警务的实施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社区警务的中心工作就是搞好安全防范,则安全防范是我们的主业。
二、社区警务与“博弈”理论的关系
很多社区民警虽然知道安全防范在社区工作的重要性,但是怎么去开展缺乏方法,致使社区防范措施不到位,可防性案件不断发生。社区防范其实与霍金的“博弈”理论非常相似,我们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社区的防范工作。根据社区警务的工作性质,我们社区工作的“博弈”对手是“潜在之敌”,则是那些欲入侵我们所管理社区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所以说,我们与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的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我们就如同与犯罪分子下一盘棋,这就是“博弈”。我们社区中各种群防群治力量及各种先进的物防、技防措施是我们的“棋子”,如果我们充分的调动、整合了社区的各种群防群治力量,部署、落实了各种物防、技防设施,那我们就不会缺“车”少“马”,我们就能充分掌握了我们的社区资源。而违法犯罪分子的“棋子”则是他们的各种作案手段、工具、选择作案的时间等等一切因素。之后双方角力,进行较量,而且是无时不刻都存在的较量。有充足的资源给我们,如果我们不会运用或运用不当,也就是说“下棋”的方法不对,出现防范漏洞,那违法犯罪分子就抓住我们的漏洞而轻易的将我们击败,那就是说我们的社区发生了可防性的案件,我们败给了对手。我们的失败是小事,但因我们的失误,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区群众蒙受了财产的损失,或受到了人身的伤害。我们作为一个“棋手”,必然要受倒查责任追究。我们如果连续发案,就证明我们是一个非常失败的“棋手”。但如果我们“棋高一着”,方法得当,料敌先机,那我们的社区就形成了张网以待之势,一旦有敌来犯,必敌来即擒;甚至违法犯罪分子看到我们摆下难以破解的“棋局”,感到无法下手,对我们绕道行走,在“博弈”中我们就赢了。
三、防范与入侵的“博弈”较量
因此,在社区“博弈”中涉及了上述一系列的方式方法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在治安控防中所做的一切工作及如何有效的进行防范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做到各种资源能为我所用。各种资源总的来说就是我们社区中人防、物防、技防所有物质及技术的总和。现在我先谈谈资源的整合。一个成功的社区民警应该是善于整合各种社区资源,甚至是善于挖掘各种社区资源的人,从而使之形成合力。有的社区民警说我也在做这项工作呀,但是从纵深的角度来看,这些社区民警是做表面的功夫而已,如其组建的社区义务巡逻队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只是用来应付上级检查;他的门前治安三包只有形式,没有内容,形同虚设;他的治安耳目一年到头一条有价值的线索都没有提供过,只是人有我也有而已;小区存在的防范漏洞入眼后麻木不仁,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到位,根本不去想办法解决,只是发发整改通知书,至于物业单位落不落实漠不关心,致使社区形成发案居高不下、防不胜防的局面,犯罪分子来到他管理的社区如入无人之境,他也深得犯罪分子的“喜爱”,因而对他的社区频频光顾。此类民警在社区中不在少数。但也奇怪,考核时,这些民警所整理的资料洋洋大观,形式合格而且规范,还能受到表扬,所得分数也很高。可以说这些现象在我们社区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怪圈,很值得我们基层领导认真并审慎的进行检讨。问题的焦点是我们太在乎形式,对实质的社区工作虽然也想重视,但实际工作中缺乏相应的调研,因而形式脱离了实际工作。说到这里,我想谈谈西方警察的科学研究工作。西方警察部门一般不擅长作理论推导(而往往理论推导则是我国警察部门采取的主要方法),而是采取通过调查证明的方法,确认一个论点的成立,形成对实际工作的指导。这种方法比较机械,但是很科学。其理论源于实践,治学态度严谨,同时也比较务实。如果我们适当使用他人的科学方法,可能对实质的社区工作有所帮助。话说回来,有的社区民警确实有高度的责任心,想尽办法利用并挖掘社区的各种资源,为其所用,所以在社区控防与违法犯罪分子的“博弈”战中占尽了先机,能够水来土掩,兵来将挡,轻而易举的击退来犯之敌,甚至违法犯罪分子来到社区,见到其严整的社区防范阵容后“弃局而逃”。
“手中有兵,粮草充足”,是社区防范工作的重要前提。缺少上述的条件,社区民警要做好社区防范工作,要与违法犯罪分子“博弈”过招,那是纸上谈兵。这就有社区防范资源“行兵布阵”的方法问题,很多民警最缺乏的就是这个方法。我见到不少这样的民警,他也经常到物业公司检查工作,周围走一圈以后,一个问题都发现不了,临走时说“你们给我搞掂”,之后扬长而去。说话轻松之极,他不会知道“搞掂”二字之中包含着多少内容,也不知在这两个字里他要负担多大的责任。在我们派出所每次召开的社区工作会议中,我说得最多的也是工作的方法问题,我最不喜欢听的话是“要发案我也没有办法”。如果你作为一个社区民警,作为社区防范的第一责任人都“没有办法”了,那谁才有办法?办法不是天生就有,办法是由我们“放下包袱,开动机器”想出来的。
由此我想说说逆位思考的问题,说得不好听也叫“贼位思考”。话虽不好听,但我认为非常实用。也就是说,我们社区民警要带着问题去检查物业小区,与物业小区共同探讨防范的措施。我们假定自己是欲入侵小区之“贼”,由此而找寻小区控防的薄弱环节,之后确定作案的方法及选择作案的时间及时机,从薄弱环节侵入小区,将之摆出来让小区进行防范。这样假设后我们由此不难发现小区的控防问题,有针对性的堵塞漏洞,同时还可以大大促进物业小区的控防能力。为了不断提高物业小区的防范水平,作为一个社区民警自然也要相应提高自己发现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从何而来?那就需要社区民警每天分析派出所和分局乃至全市的主发警情,从中归纳犯罪分子的规律性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时间,以警情通报的形式,知会各物业小区,有针对性的加强防范工作,同时发宣传单张让社区群众做好自我防范措施。每月的物业小区控防工作会议就应由这些内容组成。我们有治安耳目广辟情报信息来源,敌动我知,未动先知,料敌先机;同时社区严密布防,构筑“点、线、面”全方位、立体化、全民化的防范网络,一旦有违法犯罪分子进入控防网络之中,必被群众无数双雪亮的眼睛紧紧盯住。只要我们的措施得力,方法得当,我们一定能在社区控防的“博弈”战中取胜。
四、社区警务与社区秩序的关系
构筑运作良好的点、线、面防范网络,其目的,从理论的角度来讲,那就是通过构筑严密的治安防范网络来实现良好的社区治安运作秩序。违法犯罪的产生与社区社会秩序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社区环境的混乱和社区的无序状态是诱发、纵容、扩大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比如一个社区民警在你管理的社区中不能向小偷小摸的轻微违法分子发出明确的信息:这里不适合你。那么扒手、盗窃犯、诈骗犯、抢劫犯由此得到的信息可能就是:这里我有机会!这些人就会蜂涌而至。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社区秩序混乱是滋生违法犯罪及诱发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打击犯罪是“治标”,社区民警维护一方秩序才是根治这方土壤的“治本”之策。好比人类与水患的斗争一样,水患形成以后,面临决堤危险时的“抢险补漏”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在于平时对堤坝的保养和守护;抢险的胜利固然可喜可贺,但这种成功并不能消除基础养护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能杜绝或减少今后发生类似问题的危险性。又比如,我们在处理“灭火”与“防火”的关系上一般都做得很好,很少会因为自己有能力扑灭大火而沾沾自喜;相反,一旦发生火灾人们都能恰当地把注意力放在查找事故的原因上。然而,在对待社会治安问题上,人们往往忽略了“治本”方面的工作。在面临罪案高发的困扰时,人们容易把注意力放在浅层面上,热衷于打、打、打,似乎“发案+破案=解决问题”。破案成功带来的喜悦常常淡化了人们对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忽视了对社会秩序的治理。
另一方面,有些社区民警错误地认为,违法犯罪问题才是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对一些影响社区秩序,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其他社会问题漠不关心。殊不知,一些在社区存在的其他社会问题却是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同时也是影响社区群众安全感的主要问题。如社区群众在街道上因为恐惧和厌恶而不得不给乞丐硬币时,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而是失去了一份安全感,增加了一份恐惧感。又如你作为一个思想传统的社区居民,在路边行走不时被招嫖女骚扰,你将非常厌恶你的居住环境。所以说社区中存在的墙上的涂鸦、地上的垃圾、街头的乞丐、路边的招嫖女等等问题,都是导致社区秩序混乱的问题,同时也是诱发罪案、影响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及安全感的问题。善于做社区工作的民警绝对不会对这些问题坐视不理,他会倡导其他政府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扫除社区的丑恶现象,所以说他的社区秩序必然动作良好,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大增加。而差的社区无一例外的是社区民警对上述的问题麻木不仁,因而导致其管理的社区秩序一片混乱,群众在社区生活没有安全感,并且对社区民警的工作极为不满。这些问题务必要引起我们社区民警乃至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附注:作者邮箱:jtxiao@hotmail.com,有不同观点的读者欢迎来函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