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
汇综发[2012]15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扬和鼓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金融机构优秀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结合近年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经验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与第二条之间增加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根据对各分局国际收支业务的考核评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按年度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三条修改为:“评选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抽样和问卷调查等国际收支工作相关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和宣传,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开展国际收支相关工作满2年。
(六)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国际收支工作成绩优秀,且近2年内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自当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四、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应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含)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个人,应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应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五、第十条修改为:“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选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以及可推荐自身为候选单位的分局名单。
第一步,评委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大致比例为50:50(单位及个人名额分别计算,分局可视辖内实际情况微调)。
第一类6家分局以及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其他分局连续2年内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评委会择优推荐其为候选单位:1.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或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未发生迟报、漏报;2.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差错率低于全国各分局平均差错率;3.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企业家数不低于规定数量,且未发生迟报和错报;4.报送外汇形势分析月报未发生迟报、漏报。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分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2年度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根据上述内容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的通知》(汇综发[2010]102号)废止。2012年统计之星评选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推荐名额及具体评选进度安排将由2012年度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委员会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洪敏
联系电话:010-68402549
传 真:010-68519211
电子邮箱:stat@bop.safe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2年12月14日
附件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828fa0004defbd0baf62af848dc99879/1356427926797.pdf?MOD=AJPERES&name=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pdf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 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根据对各分局国际收
支业务的考核评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 按年度进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面向 基层和工作一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 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机构总部(总行)及其分 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金融机 构总部(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评选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 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抽样和问卷调查等国际收支工作相关 内容。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 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联合成 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
选工作。
评委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领导任顾问,收支司主 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 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收支司 相关处处长和分会理事为组成成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收支司, 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 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
第六条 评选原则如下:
(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选上报的 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重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 评和综合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 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臵、人员配备 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 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
(三)能够及时、准确向上级局提供统计数据及关于辖内外 汇形势的分析报告。
(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 绩优异。
(六)评委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 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臵、人员配备 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 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认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和宣传,并积极开展数据 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开展国际收支相关工作满 2 年。
(六)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中,国际收支工作 成绩优秀,且近 2 年内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 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自当年起 2 年内不得参加评 选。
第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应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 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 工作 2 年(含)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 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 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先进个人,应能及时、准确、 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 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金融机构总部 (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应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 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
第十条 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 100 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 200 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选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 综合情况,确定 36 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 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以及可推荐自身为候选单位的分局名单。 第一步,评委会公布 36 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 包含 6 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 15 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 含 15 家分局。
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 选 4 家候选单位以及 8 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 3 家候选 单位以及 6 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 2 家候选单位以及 4
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大致比例为 50:50(单位及个人名额分别计算,分局可视辖 内实际情况微调。)
第一类 6 家分局以及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 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其他分局连续 2 年内同时达到以下 标准的,评委会择优推荐其为候选单位:1.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 报或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未发生迟报、漏报;2.国际收支统计间 接申报数据差错率低于全国各分局平均差错率;3.贸易信贷抽样 调查企业家数不低于规定数量,且未发生迟报和错报;4.报送外 汇形势分析月报未发生迟报、漏报。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 1 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 作为候选单位,以及 2 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 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 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立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 12 月 1 日至本年度 11 月 30 日。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 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本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 委会。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 位推选表》(见附表 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选表》 (见附表 2)。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选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
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和分会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 —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国际收支统计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度起施行。
附表 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选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局、
外汇管理部推
选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2: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选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民族
文化
政治面貌 职务
程度
所在部门
主
要 事 迹
所在 单位
推选 公章
意见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 局、外汇管理
部 公章
推选意见 年 月 日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2003-09-18
教高〔2003〕6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创新,加强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教学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我部决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成立第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地位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颁发聘书聘任,任期五年。此次成立的是农林基础教学、植物生产与草业科学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农林业工程类、农林经济与管理类、高等农林院校现代教育技术与计算机(已组建成立)、食品与营养科学类等11个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独立开展有关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把握国内外农林科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就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高等学校的农林科类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协助教育部做好教师培训工作,促进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3.根据国家对农林科类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受教育部委托制订农林科类专业教学的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协助教育部对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4.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研究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
五、请有关高等学校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委员会成员所在的学校应在工作量、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一、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启发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江树人 中国农业大学 郑小波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王绪朗 华中农业大学 傅承新 浙江大学
秘书:孙明 华中农业大学
▲高等农林院校人文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绪朗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张琼(女)河南农业大学 奉公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跃先 东北林业大学 李超 华南农业大学
俞忠鑫 浙江大学 秦礼君 南京农业大学
童吉美 上海水产大学
秘书:彭光芒 华中农业大学
▲高等农林院校理科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江树人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杜忠复 北华大学 程备久 安徽农业大学
委员:方炎明 南京林业大学 王国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李宝华 沈阳农业大学 杨婉身(女)四川农业大学
周训芳 中南林学院 高孟宁 北京林业大学
戚大伟 东北林业大学 梁保松 河南农业大学
傅承新 浙江大学 焦群英 中国农业大学
秘书:焦群英(兼)中国农业大学
二、教育部高等学校植物生产与草业科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傅廷栋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小佳 西南农业大学 朱军 浙江大学
委员:龙瑞军 甘肃农业大学 孙其信 中国农业大学
宛晓春 安徽农业大学 赵秀海 北华大学
曹卫星 南京农业大学
秘书:徐跃进 华中农业大学
▲农艺(含农学、植物保护)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军 浙江大学
副主任委员:孙其信 中国农业大学 曹卫星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尤民生 福建农林大学 刘大群 河北农业大学
刘贵友 华中农业大学 杨文钰 四川农业大学
陈捷 沈阳农业大学 周清明 湖南农业大学
封超年 扬州大学 原国辉 河南农业大学
康振生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傅廷栋 华中农业大学
董树亭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陈昆松 浙江大学
▲园艺(含茶学)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小佳 西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邓秀新 华中农业大学 宛晓春 安徽农业大学
委员:王秀峰 山东农业大学 李天来 沈阳农业大学
邹志荣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韩振海 中国农业大学
杨德 云南农业大学 罗军武 湖南农业大学
姚允聪 北京农学院 侯喜林 南京农业大学
秦智伟 东北农业大学 黄丹枫(女)上海交通大学
曹家树 浙江大学 雷建军 华南农业大学
秘书:葛信勇 西南农业大学
▲草业科学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龙瑞军 甘肃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赵秀海 北华大学
委员: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 新疆农业大学
李青丰 内蒙古农业大学 沈益新 南京农业大学
韩建国 中国农业大学 韩烈保 北京林业大学
秘书:姚拓 甘肃农业大学
三、教育部高等学校森林资源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施季森 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陈晓阳 北京林业大学 贾竞波 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迟德富 东北林业大学 薛建辉 南京林业大学
秘书:嵇宝中 南京林业大学
▲林学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晓阳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迟德富 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方伟 浙江林学院 张健 四川农业大学
吴晓芙 中南林学院 李增智 安徽农业大学
郑维列 西藏大学 洪伟 福建农林大学
赵忠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施季森 南京林业大学
徐正会 西南林学院 潘存德 新疆农业大学
秘书:刘勇 北京林业大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贾竞波 东北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薛建辉 南京林业大学
委员:王全凯 吉林农业大学 华育平 东北林业大学
杜凤国 北华大学 张立钦 浙江林学院
杨宇民 西南林学院 钟永德 中南林学院
骆有庆 北京林业大学 樊金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秘书:陈动 东北林业大学
四、教育部高等学校环境生态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金兆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卓丽环(女)东北林业大学 骆世明 华南农业大学
委员:王敬国 中国农业大学 孙保平 北京林业大学
张玉龙 沈阳农业大学 张启翔 北京林业大学
姚云蜂 内蒙古农业大学 葛剑平 北京师范大学
秘书:李雄 北京林业大学
▲园林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启翔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卓丽环(女)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包满珠 华中农业大学 汤庚国 南京林业大学
杨秋生 河南农业大学 范义荣 浙江林学院
樊国盛 西南林学院
秘书:王向荣 北京林业大学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孙保平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姚云蜂 内蒙古农业大学
委员:方炎明 南京林业大学 王治国 山西农业大学
吴发启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杨吉华 山东农业大学
赵雨森 东北林业大学 黄炎和 福建农林大学
葛剑平 北京师范大学 蒋志荣 甘肃农业大学
秘书:张洪江 北京林业大学
▲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骆世明 华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敬国 中国农业大学 张玉龙 沈阳农业大学
委员:王超 河海大学 杨仁斌 湖南农业大学
周兆德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唐学玺 中国海洋大学
谢德体 西南农业大学 魏新平 甘肃农业大学
秘书:曾任森 华南农业大学
五、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生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常信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包军 东北农业大学 杨公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楼程富 浙江大学
委员:牟志美(女)山东农业大学 毕英佐 华南农业大学
李学伟 四川农业大学 李建国 河北农业大学
李奎 华中农业大学 岳文斌 山西农业大学
周泽扬 西南农业大学 娄玉杰(女)吉林农业大学
侯先志 内蒙古农业大学 黄路生 江西农业大学
雒秋江 新疆农业大学 戴志明 云南农业大学
秘书:孟庆翔 中国农业大学
六、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医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汪明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文心田 四川农业大学 陈焕春 华中农业大学
董常生 山西农业大学
委员:王洪斌 东北农业大学 华修国 上海交通大学
陈创夫 石河子大学 杨保收 内蒙古农业大学
张家骅 西南农业大学 李祥瑞 南京农业大学
赵玉军 沈阳农业大学 钱爱东 吉林农业大学
韩文瑜 解放军军需大学 曾振灵 华南农业大学
谭景和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佘锐萍(女)中国农业大学
七、教育部高等学校水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周应祺 上海水产大学
副主任委员:梁振林 中国海洋大学 熊邦喜 华中农业大学
委员:王吉桥 大连水产学院 冯维山 大连水产学院
刘楚吾 湛江海洋大学 关瑞章 集美大学
余为一 安徽农业大学 黄勃 海南大学
富惠光 河北农业大学
秘书:许柳雄 上海水产大学
八、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业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傅泽田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李坚 东北林业大学 罗锡文 华南农业大学
委员:于文华 北京林业大学 张文立 中国农业大学
张百良 河南农业大学 余世袁 南京林业大学
何勇 浙江大学 蒋亦元 东北农业大学
秘书:李保明 中国农业大学
▲农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罗锡文 华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何勇 浙江大学 张文立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丁为民 南京农业大学 史海滨 内蒙古农业大学
朴在林 沈阳农业大学 孙建恒 河北农业大学
陈建 西南农业大学 李汝莘 山东农业大学
张百良 河南农业大学 张衍林 华中农业大学
张展羽 河海大学 康绍忠 中国农业大学
蒋亦元 东北农业大学 程吉林 扬州大学
傅泽田 中国农业大学
秘书:区颖刚 华南农业大学
▲林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坚 东北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于文华 北京林业大学 余世袁 南京林业大学
委员:马灵飞 浙江林学院 王永安 北华大学
吴智慧 南京林业大学 周新年 福建农林大学
唐开军 中南林学院 董军 西南林学院
秘书:王立海 东北林业大学
九、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经济与管理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唐忠 中国人民大学
副主任委员:刘俊昌 北京林业大学 钟甫宁 南京农业大学
谭向勇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兆君 东北林业大学 王厚俊 贵州大学
王家传 山东农业大学 牛福增 湛江海洋大学
孙海清 云南农业大学 杨印生 吉林大学
张冬平 河南农业大学 张玉光(女)西南林学院
陈彤 新疆农业大学 张春霞(女)福建农林大学
李崇光 华中农业大学 郑少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罗必良 华南农业大学 郭庆海 吉林农业大学
秦富 中国农业大学 黄硕琳 上海水产大学
黄祖辉 浙江大学
秘书:曾寅初 中国人民大学
十、教育部高等农林院校现代教育技术与计算机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梁荣欣 东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孙增良(常务)山东农业大学 李凤 河北农业大学
林家栋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倪虹 东北林业大学 李子川 浙江大学
吴东亮 中南林学院 何东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杜志明 华南农业大学 张慕容 上海水产大学
武刚 北京林业大学 侯一平 东北农业大学
赵尘 南京林业大学 贺立源 华中农业大学
赵晓春 莱阳农学院 顾建新 沈阳农业大学
高荣华 南京农业大学 裴喜春 内蒙古农业大学
秘书:侯一平(兼) 东北农业大学
十一、教育部高等学校食品与营养科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里特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刘娅(女)吉林大学 周光宏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史贤明 华中农业大学 孙远明 华南农业大学
张立实 四川大学 李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吴坤 哈尔滨医科大学 陈绍军 福建农林大学
李洪军 西南农业大学 林洪 中国海洋大学
郑毅男 吉林农业大学 赵垦田 东北林业大学
夏延斌 湖南农业大学 贾英民 河北农业大学
章超桦 湛江海洋大学 董海洲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罗云波 中国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