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7:5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通知》(沪教委德〔2005〕44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管理,现将《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等(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前期准备,做好基地首批招生培训工作。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2.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招生通知

  3.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情况介绍

  4.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学员报名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的师德建设,提升教师的育德能力和人文素养,规范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一、建设目标

  根据中央8号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的实施要求,树魂立根,有效而持久地开展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力争在3—5年内,着力建立一支德育名师队伍,建设一批由德育名师领衔主持的,发挥孵化示范作用的德育名师实训基地,形成德育骨干队伍孵化培养机制,培养市级德育名师后备力量。

  二、工作原则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严格推荐,结构合理,统筹协调,分类培养的原则:

  1.严格推荐。各区县送审的实训教师数按比例确定,在个人自荐、专家举荐、组织推荐等基础上提出申请。由区县教育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在专家评议基础上,由区县教育部门审核通过,推荐上报实训基地后备人选。

  2.结构合理。审核并确保各学科、各学段教育教学人员的比例和相对成熟与具有潜质培养人员的比例协调合理,所推荐人选必须是在一定区域内有影响的教师。

  3.统筹协调。由市教委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下设“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简称“德育实训基地办公室”),统筹管理10个基地的培训内容和工作进程。在学科德育展示与交流、基地实训和示范操作、课题研究与文库出版、论坛与研讨、考核与评价等方面予以指导。德育实训基地办公室建立专家组对基地工作建言献策、指导策划;各区县教育部门承担动员、审核过程中的支持等具体管理工作;有实训基地的区县要给予经费等配套支持;实训基地所在的区教育学院(校)要对该实训基地进行学分认定等相关工作支持。上下联动,责任到位。

  4.分类培养。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培养。对较为成熟的,主要是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强化内涵发展,搭建平台,展示成果、扩大其影响力;对具有潜质人选的培养则要着眼于系统地全面地提高,尤其是课题研究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三、管理要求

  1.健全机构。“市教委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与总协调;下设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德育处。学科教学展示和交流由市教研室和远程教育集团负责;专设课题和文库出版由市教科院德育研究与咨询中心负责;论坛和研讨由市教育报刊总社负责;各区县教育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德育实训基地的具体指导。

  2.总体规划。各德育实训基地要制定“德育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既有长远规划,又有阶段计划,并确定实训内容、时间和人数,实施程序和步骤,明确培养目标,落实保障机制。要加强信息和简报工作的交流,每年要有中期工作达标的书面总结汇报,年终自查,并汇报工作达标情况。

  3.整合资源。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教育学院要整合优质资源,为实训基地的培训管理提供平台。要充分发挥存在于高校及教科院德育理论方面的优势;充分挖掘存在于各区县德育实践方面的优质教育资源,为各实训基地提供服务,使之拓展视野,提高专业知识的研修能力。

  4.培养目标与任务。力争在3—5年时间内,形成一批在全市和全国有知名度的、既拥有新颖师德观念,又具有深厚人文素养和良好专业能力的优秀骨干教师。从2006年起建立一个市级德育名师数据库,每个德育名师实训基地要确立一至二个重点研究课题,并建立若干个实验基地学校,带教10—15个以上的骨干教师,并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德育名师宣传。2007-2008年,重点进行培训方式和学员成长研究总结,形成阶段成果,从而推出100名优秀学员,形成系统成果。

  5.评估与考核。由办公室组建市级专家组,每年对各德育实训基地运行情况予以督导和工作评估。建立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的评估指标,每年年终进行考核评估。

  实训基地对后备人选要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各基地对实训人选拟定培养计划,鼓励引导实训人选自主设计发展计划。要建立每个学员的电子信息档案,记录学员发展的真实状况。区县教育部门每年对其人选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发展能力和工作实绩等状况进行同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实训基地办公室”备案(考核具体指标标准另定)。

  各有关区县的实训基地方案经区县审定后,分别上报“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招生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和上海市学校德育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上海市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的实施,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营造良好的师德建设氛围,提高教师的育德能力,经市科教党委、市教委批准,首批10个由德育名师领衔的“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德育实训基地”)已正式命名,现决定面向全市中小学校招收学员。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面向全市中小学校教师的育德培养,选送学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在教育教学中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有一定的人文素养和良好的专业能力,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能力,在参与课程改革的过程中,能发挥本学科的育人功能,并在相关工作领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3.具有较强的岗位操作能力。能严格遵守德育实训基地的要求与工作实务,认真开展基地组织的各项创新实践活动与研究活动。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与基地培训方向相关的工作经历。报名班主任或者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基地者必须具有5年以上团队和班级管理工作经历。

  二、招生原则

  1.坚持自主申报与学校推荐、区县批准及德育实训基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向每个基地推荐的培养对象原则上不超过3人。

  2.坚持招生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用公开性的招生及公示结果的方式,确保透明度。

  三、培训时间及招生人数

  第一批2006年7月——2007年12月各德育实训基地招15人左右

  第二批2007年12月——2009年7月各德育实训基地招15人左右

  四、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

  7月16日开始,招生通知和有关文件将在上海教育网(www.shmec.gov.cn)和心域网(www.deyu.sh.cn)公布,教师可上网了解专家情况、招生名额、培养目标、具体研究项目及基地运作方式等情况。

  2006年7月26日——8月10日,招生对象可以从上海教育网和心域网直接下载报名表格(见附件4),填写后一式3份,经所在学校推荐和区县教育局盖章批准后,于8月5日——8月10日期间,将推荐的报名材料送相应的“德育实训基地”(具体情况见附件3)。每位申报者限报一个基地。

  8月10日——8月20日,各“德育实训基地”对各区县推荐的报名教师进行材料评审和面试,按各基地招生人数择优选拔。

  8月20日前,各德育实训基地将本基地报名的学员名单和录取的学员名单反馈至“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大沽路100号3110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德育处;邮编:200003;联系人:邹?;联系电话:23116791;电子邮箱:dyc@shmec.gov.cn)

  8月22日——8月28日,在上海教育网和心域网公示“德育实训基地”录取的学员名单,然后正式公布录取学员名单。

  9月起各“德育实训基地”培训工作启动。

  五、培训费用

  市教委每年对各“德育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各“德育实训基地”所在区县教育局一般按1:1配套资金予以支持鼓励。各“德育实训基地”对除本区县外的其他学员每年可收取相应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区县教育局提供。

  六、培训时间与认定方式

  培训时间以双休日为主,并纳入“240”、“540”常规培训系列,计算学分,并由各区县教育学院(校)予以确认。完成培训内容的学员,经基地考核通过后,发给德育实训基地结业证书,并由相关区县教育学院(校)备案。   

  上海市中小学德育实训基地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情况介绍   

  [实训基地一] 上海市理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基地以何晓文和张大同两位老师为领衔主持人。

  何晓文,华师大二附中特级校长

  张大同,华师大二附中特级教师

  2.培养目标

  通过“理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中学理科德育、理科德育骨干培训等机制研究,积极建构实训基地科学运作方式,深入探索中学理科育德方式、能力、评估内涵与实效、显效、长效的理科德育骨干培养模式,培养对理科德育具有指导、研究、提升能力的中学理科德育指导教师,打造具有二附中特点的上海市德育实训基地品牌。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

  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8年1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优秀高中理科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理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建构、中学理科德育的育德方式、理科德育骨干培养模式、二附中理科德育实训品牌等方面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通过系统化、科学化、方案化与践行化实施理科德育指导教师的实训。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张江晨晖路555号

  联系人:吴群

  联系电话:50804228 13301846030

  电子邮箱:hsefz@hsefz.com   

  [实训基地二] 上海市班主任工作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基地以黄静华和陈镇虎两位德育名师为领衔主持人。

  黄静华,德育特级教师。黄浦区班主任工作研究室导师,尚文中学语文教师、班主任。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师德标兵、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陈镇虎,德育特级教师。普陀区学科带头人工作室导师,现任普陀区教育学院德育研究室主任。曾荣获“上海市十佳模范班主任”称号。

  2.培养目标

  使受培对象在班主任专业化发展上有明显提高、建班育人有显著实效、带班风格有鲜明特点、研究成果上有所建树、专业职称有晋升,成为具有辐射、示范作用和社会声誉的市区县“班主任名师”。

  3.招生人数和培训对象

  招生人数:

  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8年1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中小学(含中等职校)班主任骨干。

  4.具体研究项目

  以课题《现代班集体建设与班主任专业化发展的研究与探索》为引领,开展以贯彻两个“纲要”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班集体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以“班主任工作规程研制”为主要内容的班主任专业化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以“校本培训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班主任专业化发展“孵化机制”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坚持以班主任自主发展为本,以实施“两纲”、建班育人为重点,以创建现代优秀班集体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学习力、研究力和反思力为支撑,以研究性、实践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以课程化、项目制、基地群和研培一体为途径,以“专家指导——问题探究——案例分析——课题研究——观摩交流——外出考察”为模式,开展专题学习、问题研讨、技能操作、科研实践等四大模块的活动。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普陀区教育学院。地址:岚皋路75号。邮编:200063

  联系人:陈镇虎

  联系电话:52048133

  电子邮箱:pujiaodeyu@sina.com   

  [实训基地三]上海市德育管理与少先队工作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洪雨露,向阳小学校长,上海市特级校长,特级教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标兵,上海少先队工作名师。

  2.培养目标

  培养上海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以及小学分管德育工作领导,使其教育思想、事业心责任感、教育技能技巧,理论研究能力等在培训期间有显著提高。为上海市普教系统培养一批有专业实践操作能力和先进教育思想理论的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德育骨干教师与分管德育的学校领导。

  3.招生人数与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上海市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及小学分管德育工作领导

  招生人数:每期10名,为期一年,现暂定三期。

  4.具体研究项目

  向阳小学洪雨露德育实训基地将以工作实践能力的养成为抓手,以《少年儿童玩的研究》这一课题为支撑,着重培养学校少先队辅导员与德育领导系统性设计和指导主题教育活动,规范少先队基础建设工作,以及协调与学校各个部门乃至社会各个层面的关系等学校少先队辅导员与德育领导必备的实践操作能力为主要培训内容,附以对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的实践训练与养成,力求使参加培训的学校少先队辅导员与德育领导在培训后,无论是在教育思想、事业心责任感、教育技能技巧,还是在理论研究能力上都有显著提高。

  5.基地运作方式

  向阳小学洪雨露德育实训基地将从教育思想,教育活动的设计组织、指导,教育必需掌握的技能技巧及教育科研课题的实践研究等方面,对培养对象进行培养、训练与指导。基地拥有强大的专家导师团,团市委、市少工委、市少先队工作学会及市少年儿童研究中心、社科院青少所等专家将予以经常性引领、关心,指导。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徐汇区向阳小学,襄阳南路388弄15号,邮编200031

  联系人:徐晶

  联系电话:64377905*213 13331809782

  电子邮箱:sleeper_1995@hotmail.com   

  [实训基地四]上海市德育课程研究开发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张人利,静安区教育学院院长兼教育学院附属学校校长。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区县教师进修学校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全国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特级校长。华东师大和上海师大的兼职教师。2004年,被《上海教育》评为年度人物;2005年被《新闻午报》、上海市德育研究协会评为上海关心未成年人成长年度人物。

  2.培养目标

  使参与培训的校长们能够有校本化德育课程体系构建的思想和操作途径,教师能够校本化地实施基础型德育课程,开发实施拓展型研究型课程、显性、隐性课程,使校长与教师共同成为德育校本化、课程化、体系化的积极实践者和探索者。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15名左右

  培养对象:2006年,首批招收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2007年,同时招收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学校德育课程的研究与改革实施。(包括基础型德育课程、拓展型、研究型德育课程、学科德育等)

  5.基地运作方式

  张人利院长领衔组织专门的专家小组和配套工作人员对学员进行集体和个别化的指导,形成学员与专家群体的对话,途径包括:学习、研讨、观摩、反思、行为跟进。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胶州路727号,邮编:200040

  联系人:朱胤

  联系电话:62300221、13621637291

  电子邮箱:ziziyin@sina.com   

  [实训基地五]上海市学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方仁工,上海市市北中学名誉校长,中学语文特级教师,上海市中学语文教学研究会理事长,曾获上海市中小学优秀校长、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等称号。基地导师:沈黎明,生物特级教师,特级校长;齐珊云,音乐特级教师,校合唱队指挥;潘为国,地理特级教师;吴尚武,化学特级教师。

  2.培养目标

  通过学科德育研究,培养多种专业的市级德育骨干教师,为产生一批市级、全国级学科德育名师夯实基础。

  3.招生对象

  第一期:中学语文教师3-8名,中学生物教师2-5名,中学音乐教师2-3名,中学地理教师1-2名,中学化学教师1-2名。第二期另定。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相关学科加强德育的途径与方法、相关学科德育与教师自身专业化的关系、加强学科德育的工作中如何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等方面的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培训以实训为主,通过调查、研究、考察,将实践与理论结合起来。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兴路365号市北中学

  联系人:颜淑萍

  联系电话:56633988-323

  电子邮箱:ysp365@citiz.net  

  [实训基地六]上海市思想政治课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周增为,教育硕士,特级教师。现任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长期致力于中学政治课的课程与教学研究。曾担任二期课改《社会》教材副主编,中宣部《时事》杂志特邀编审。

  2.培养目标

  在二期课改背景下,深入研究与探索思想政治课的德育功能。通过三年的实践研究,打造一批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与厚实的专业素养,有较强的课程理解力、执行力与开发力,在全市乃至在全国有影响力与有知名度的,具有个性特色的思想政治课程领衔教师。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7年12月—2009年6月15人

  培养对象:全市高中骨干政治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关于中学思想政治的德育功能、课程与教学、教师发展的相关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采取研究—培训—教学实践相结合;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强化个别指导。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浦东大道1600号教研部大楼305室

  联系人:周寰

  联系电话:13817082228 58218941

  电子邮箱:pdxl0901@yahoo.com.cn zzkjd@126.com   

  [实训基地七]上海市中小学德育骨干教师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张蔚芹,上海华锐小学特级校长、特级教师。曾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优秀教育工作者、上海市教科研先进个人等称号。

  2.培养目标

  多维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学习培训、研讨交流、实践探索,建设一支区县乃至全市、全国优秀德育骨干队伍。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8年1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各区县中小学有3年以上德育干部经历的优秀德育教导(含优秀的团队干部)和有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的骨干班主任。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新时期围绕“两纲”教育的学校德育管理、新时期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坚持研训实践为一体的方法,重在见习实践,开展实训工作。通过理论学习、基地见习、挂职培训、参观考察、展示交流等活动形式,运用多维度、多层次、多形式方法进行实训。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青浦区盈中小区上海华锐小学(邮编201700)

  联系人:张老师、朱老师

  联系电话:69220520、69220965

  电子邮箱:shhrxx@163.com   

  [实训基地八]上海市“生命科学”学科德育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徐向东,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组建了以中国科学院院士、交大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邓子新为首的导师团。

  2.培养目标

  培养一批具有扎实的现代生命科学学识基础和专业能力,拥有新颖的师德观念、育德意识和育德能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7年12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高中《生命科学》中青年骨干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项目一:现代生命科学前沿和中学《生命科学》课程;

  项目二:中学《生命科学》学科德育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培训以研究为主,辅之以专家讲座、公开课教学、专题讨论等方法。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殷高路42号(邮编200439)

  联系人:沈时炼

  联系电话:65915140,13801956438 传真:65912370

  电子邮件:shenshilian@jdfz.sh.cn   

  [实训基地九]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赵其坤,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副局长、卢湾区教师进修学院常务副院长。世界艺术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中国国画家协会理事,国家一级美术师,国家人事部艺术家学部委员会委员。

  2.培养目标

  通过全方位的艺术文化熏陶,培养教师感受美、欣赏美、体验美、理解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以坚实的文化底蕴,树立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对教师职业科学的理解、把握教育教学规律,以科学施教、艺术施教,探求教育的真善美。以此提升教师的艺术人文素养,将艺术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融入人的全面发展。通过教师艺术人文素养的提升,让德育滋润学生心灵,使学生在快乐中接受美的同时,得到道德的提升。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招生人数:

  中小学校长、书记、中层干部和骨干教师共30人(三年)

  培养对象:

  (1)45岁以下的骨干校长(书记)、中层干部(校级后备干部)、骨干教师(学科教学优秀、优秀的班主任)。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有发展潜力,在教育管理或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勇于探索。

  (4)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工作。

  (5)在艺术方面有所特长或有兴趣、爱好。

  4.具体研究项目

  开展教师人文素养提升与育德能力研究;教师人文素养与教学能力研究。

  5.基地运作方式

  “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研究”德育实训基地聘请艺术人文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导师,他们承担实训基地的教学、研究和带教任务。

  “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研究”德育实训基地以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必修科目、选修科目、实践研究为培训内容;以专题讲座、主题活动、案例分析与考察访学、研究与实践、集中学习、小组学习、个性化学习为培训方法;学员将通过三年的学习,在提升自身艺术人文素养同时,形成“教师艺术人文素养培养研究”的研究成果。

  6.联系方式

  基地地址:自忠路455号邮编200020

  联系人:冯秋萌

  联系电话:63869163-8034 63879323

  电子邮箱:fengqiumeng@jyxy.lwedu.sh.cn   

  [实训基地十]上海市历史学科德育与资源开发研究实训基地

  1.专家简介

  叶永广,上海市海南中学历史高级教师。虹口区叶永广工作室主持人。曾评为上海市先进教育工作者,2003《上海教育》十大年度教育人物,虹口区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

  2.培养目标

  以课题研究与软件开发为培训载体,在导师引领下,引导学员关注课改中的实际问题,探索新时期历史学科德育的规律,开发德育新资源,创新德育新载体。通过教育科研、教学实践和项目开发,提升学员的专业化水平,形成自身的教学特色和风格。培养热爱事业、师德高尚、富有德育创新意识和资源开发能力的在上海乃至全国有影响的历史教育名师。

  3.招生人数和培养对象

  第一期2006年7月—2007年12月15人

  第二期2007年12月—2009年7月15人

  培养对象:中学历史教师

  4.具体研究项目

  新时期历史学科德育有效途径与方法的实践研究及二期课改和“两纲”推进背景下的影视资源开发研究等。

  5.基地运作方式

  围绕“影视资源网络化、影视教育课程化、影视功能多元化、影视研究系列化”的“四化”行动目标,依托基地独有的影视资源优势和研究力量,以“历史教学影视信息网”的建设作为培训的实践平台,发挥向全市及全国的辐射作用。同时将配合“两个纲要”的实施,进一步整合影视资源,拓展德育功能。

  6.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海南中学,虹口区塘沽路484号(靠四川北路海宁

  路)502室邮编200080。

  联系人:叶永广

  联系电话:63242016 13611797992

  联系邮箱:yeyongguang2003@yahoo.com.cn   

  附件4:

上海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德育实训基地学员报名表

所报基地名称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大常委会


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2003年3月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三)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

(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从自治旗全局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自治旗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单行条例:

(一)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属于自治旗内部事务,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第七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八条 自治旗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的建议项目。

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自治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自治旗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印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报告,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单行条例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起草:

(一)属于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各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二)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一般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由它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团体、专家起草。

单行条例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起草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起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参照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之后,决定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印发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中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情况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分条文修改或者废止后,必须公布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

第二十七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二十九条 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标明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3)2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经研究我局决定对1994年制定并发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现将修订的《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食堂设置)
  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应分设若干个食堂。
  第四条(基本条件)
  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食堂应当距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扩散性污染源10米以上。
  第五条(布局和建筑设置)
  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原则合理布局,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设有食品原料储存、原料初加工、烹饪加工、备餐(分装、出售)、用餐、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其中备餐间应单独设立。
  幼儿园食堂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的有关规定。
  中学(包括职技校、中专)、小学食堂厨房总面积应符合《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的有关规定,其中中学食堂备餐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8m2,小学食堂备餐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m2。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厨房总面积不得少于170m2,其中备餐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m2。
  中学学生人数大于1400人;小学学生人数大于1125人,学校食堂应相应增加厨房各专用场地使用面积,并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第六条(设施和设备)
  食堂应建有通畅的污水排放系统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备分别存放生熟食品的专用冰箱或者冷库;配备足够的工具、容器;安装机械通风设备。
  食堂各专用场地应配置以下设施:
  (一)食品原料储存场地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建有有效的防鼠、防蝇设施。应分别设有主食、副食品和调味品置放区域,各区域应相对独立。
  (二)原料初加工场地应分别设有蔬菜、水产品、禽肉类等食品清洗池、切配加工操作台,并有明显标志;设有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三)烹饪加工场地的灶台和蒸饭间应当安装有效的排气罩;应当设有烹饪时放置生食品(包括配料)、熟制品的操作台或者货架。
  (四)备餐间应设有二次更衣设施、空调、备餐台、能开合的食品传递窗及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紫外线灭菌灯等空气消毒设施。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米左右,安装数量以1w/ m3计算。备餐间排水不得为明沟。
  (五)用餐场地应设有就餐桌椅、餐具存放和洗刷、洗手等设施,并应置有存放泔脚的容器,就餐出入口应有防蝇设施。
  (六)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场地应配备专用清洗池,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水池;配备餐具工用具专用保洁柜。
  第七条(建筑设施卫生要求)
  墙壁(含天花板)围护结构的建筑材料应具有耐腐蚀、耐酸碱、耐热、防潮、无毒等特性,表面平整无裂缝,应有1.5米以上(备餐间应到顶)的瓷砖或其他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原料初加工和烹饪加工场地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1―2%的坡度。
  食品清洗池、餐具工用具清洗和消毒池应使用耐腐蚀、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成。
  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应加盖,并具有防渗漏、防破裂、易清洗的特性。
  第八条(采购)
  学校食堂必须向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采购食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并建立台帐制度。采购豆制品和肉类食品时必须分别核查“上海市豆制品送货单”和检验检疫证明。
  第九条(储存)
  食品原料储存场地应由专人管理,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建立食品入库、出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
  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不得入库,验收之后认真作好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品名、供货单位、数量、进货日期、感官性状和标签检查情况;食品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日常性查验应重点检查食品变质(包括霉变、腐败)、包装损坏及保质期到期等情况,发现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进行处理。
  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至少15厘米)存放,储存的食品应标明进货日期,出库食品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冰箱(冷库)内温度应符合食品储存卫生要求。
  第十条(初加工)
  食品原料初加工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场地整洁,加工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质量,发现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有碍食品卫生的,不得加工;
  (二)蔬菜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禽蛋类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三)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整洁,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或垫仓板上。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四)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
  (五)及时清理加工后的废弃物,并做好台面和地面的清洗。
  第十一条(烹饪加工)
  烹饪加工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烧煮或配料前应严格检查待烧煮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0C;
  (二)烹饪后熟制品必须盛放于专用容器内,并在相应的操作台或者货架上临时放置。
  第十二条(供应)
  烹调好的食品应当在备餐间存放。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50C或低于100C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内进行,禁止在用餐、教室等场地分餐;在用餐场地外就餐的,应在备餐间内分装成盒装密封的单人份再供应。
  学校食堂向校外(包括分校)供应盒饭的,其卫生要求必须符合《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
  供应后剩余的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隔夜、隔餐的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普通高等学校若需供应熟食卤味的,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禁止供应)
  禁止供应下列食品:
  (一)毛蚶、泥蚶、魁蚶等水产品;
  (二)炝虾、醉虾、醉蟹、醉螃蜞等生食水产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变质、霉变、腐败、虫蛀及有毒有害食品;
  (五)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供应的其他食品。
  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食堂不得供应生拌食品和改刀菜,外购熟食卤味必须经高温充分加热后方可供应。
  第十四条(留样制度)
  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的面制品)应当分别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每种菜肴留样量为100-2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十五条(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
  餐具、工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工用具不得使用。
  清洗餐具、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煮沸、蒸汽消毒应保持温度100℃,作用10分钟,煮沸消毒时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沸水中;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应控制在120℃,作用15-20分钟;采用自动洗碗机消毒的,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时间在40秒以上;采用含氯制剂消毒的,一般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mg/l,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时被消毒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
  餐具、工用具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是取得卫生许可的产品。
  第十六条(餐具工用具保洁)
  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后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中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内不得置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卫生和培训)
  食品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个人卫生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食堂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行管理职责。
  学校应开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许可证管理)
  学校食堂(包括学校自办食堂和承办食堂)必须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分设食堂的应分别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加工供应食品。加工供应食品必须按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进行。
  第十九条(外购课间点心)
  外购糕点、奶等课间点心的学校必须向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并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备查验。
  学校应当设有课间点心暂存场地,暂存场地必须保持清洁,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指定专人做好日常性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自身管理)
  学校应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做好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工作,定期组织对学校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学校应加强内部自身管理,按照学校制订的岗位责任制原则细化各岗位责任,并责任到人。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
  第二十一条(应急措施)
  学校在食品加工、供应过程中或用餐者在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或有变质可疑时,经确认后,应立即撤收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中毒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二条(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中小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等级计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督和评分,并及时公布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废止)
  1994年上海市卫生局发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基本要求》(沪卫防(94)第10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制订说明
  2002年11月1日教育部、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对食堂卫生的关键环节做出了规定,而1994年上海市卫生局发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基本要求》对食堂卫生要求比较低,已不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工场地面积
  为防止学校食堂超负荷加工,减少交叉污染的机会,避免食物中毒的发生,因此《办法》对幼儿园和学校原料初加工场地、烹调熟加工场地、备餐间的面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设施和设备
  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了污水排放、通风及原料初加工场地、烹调熟加工场地、备餐间、用餐场地、储存食品场所基本卫生设施等内容,并对其中项目进行了量化。
  3、细化、量化食堂卫生管理关键环节
  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对食堂采购、储存、原料清洗加工、食品存放与供应、菜肴留样、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关键环节做了详细的规定。
  4、明确学校管理职责
  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学校应开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培训工作卫生知识培训,外购课间点心必须验收、提供必要的场地,并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日常巡视制。
  由于学校食堂是引起食物中毒发生的重点场所之一,建议对《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并于新学年开学之际(2003年9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