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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0:4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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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国科办厅字〔2006〕30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6年是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第一年,也是“十一五”的开局年。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全国科技工作厅局长会议精神,落实有关工作部署,《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2006年第18次部务会要求,按照《方案》,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有可操作性,要加强过程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间,在重大问题上应实行问责制,责任到人,节点控制。办公厅负责对《方案》实施过程的督促和检查,并将各单位的《方案》执行情况形成报告,年底向党组报告,同时把《方案》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



附件: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2006年是“十一五”科技工作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对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我部工作要站在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趁势而上,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重大部署,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继续全面推进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全面部署“十一五”科技工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发展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

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一条主线: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规划纲要》为主线。突出三个重点:抓重大任务——《规划纲要》的启动和实施;抓深化改革——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和科技宏观管理改革;抓环境营造——配套政策的落实。推进四个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从投入、平台建设、基地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创新体系建设——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从配套政策、制度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全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营造发展环境,推进人才、项目和基地相结合;创新文化建设——以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激励机制和加强科学普及工作为内容,培育全社会创新文化。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启动“十一五”规划工作

1.抓好“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发布工作。以落实《规划纲要》为主要任务,研究提出“十一五”科技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与保障措施等,制定国家“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纲要和管理办法。(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调整和完善科技计划结构。形成由重大专项和基本科技计划组成的科技计划体系;加大对基础科学、前沿技术和社会公益类研究的支持力度,并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将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作为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把国家实验室作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调整工业和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经费比例,由7:3调整为5:5,重点向农业、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公益类领域倾斜。(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单位参与)

3.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围绕国家目标、市场需求、产品需求确定国家科技计划的目标导向,构建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服务系统和专家评审机制,实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和从项目申报、立项到评审、验收全过程的监管。(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4.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扩散的机制。(政体司牵头,计划司等相关司局参与)

(二)启动实施重大专项和一批重大项目

5.提出启动实施重大专项的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的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重大专项实施机制,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地方在重大专项实施中的积极性。做好有关重大专项启动实施综合论证工作,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分期分批启动实施若干重大专项。(计划司总体负责和协调,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单位参与)

6.围绕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基础研究等任务,在充分征求行业部门、地方、企业等方面需求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实施863、973、攻关等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司总体负责协调,条财司、基础司、高新司、农社司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三)推进《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实

7.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国务院实施《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包括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科普、加强统筹协调等方面的政策。(政体司负责,条财司、计划司、合作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等参与)

8.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税收政策、创业风险投资政策、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政策等的出台,编制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产品和装备目录。(政体司、计划司负责,高新司、条财司、火炬中心参与)

9.与国资委紧密配合,推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和转制院所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政体司负责,条财司参与)

10.加强对各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跟踪了解配套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政体司负责)

11.自今年始,科技部将组织撰写和发布年度中国科技发展报告及科技政策报告,其中包括对各地方的科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公开发布。(政体司、计划司等分别牵头,办公厅、研究中心、信息所等单位参与)

(四)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12.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制定创新型企业试点办法,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命名活动。(政体司牵头,高新司、计划司、火炬中心、社发司、生物中心等单位参与)

13.引导和支持若干重点领域形成产学研战略联盟。以共性技术和重要标准为纽带,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若干重点领域形成各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高新司牵头,计划司、政体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4.落实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支持的政策。优先支持企业承担或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承担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引导企业参与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政体司、高新司牵头,计划司、合作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5.加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扩大在转制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中建设工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试点规模。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重点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活动,支持和推动企业形成自主技术标准体系。(高新司、计划司牵头,政体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6.加强面向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向中小企业开放。(高新司牵头,政体司、计划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五)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7.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开发,力争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前沿科技成果,大幅度提升我国农业科技的储备能力,用高新技术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参与)

18.加强农业与农村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与集成创新,组织实施粮食丰产、动植物育种、农产品加工、农林生物质、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一批关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大科技工程,为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科技支撑。(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生物中心、21世纪中心等单位参与)

19.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在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农业专家大院、科技110等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农村科技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加强星火科技培训,建设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示范体系,积极推进全国星火110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科技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20.积极推进农村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以星火富民和科技富民强县工作为重点,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农村资源型企业,培育产业龙头和名牌产品,继续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产业化基地、科技兴市(县)工作、星火密集区和产业带建设,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21.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农村产业、现代服务、人才培育、数字农村、农村社区、科技示范等专项行动,推进科技扶贫开发工作。(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六)推进高新区以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以及科技金融工作

22.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特色产业基地的创新业绩考核,择优进行支持。整合资源,形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为核心的区域网络化创新支持体系。(火炬中心负责,政体司、高新司、社发司、生物中心等参与)

23.按照落实纲要的要求,部署“十一五”火炬计划工作,探索科技风险投资与孵化器结合的新模式,推动火炬创新试验城市(区)工作,推进高新区内创新网络建设;开展创新环境与产业化指标体系研究,发布高新区产业化政策效果评估报告。(火炬中心负责,计划司、高新司、政体司等参与)

24.建立科技金融工作体系,研究提出政府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瓦贷款平台建设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深交所、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的科技金融合作机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条财司、火炬中心负责,政体司、高新司、社发司等参与)

25.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编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实施“软件欧美出口工程”。(火炬中心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合作司等参与)

(七)全面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26.支持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完善对“非共识”项目的支持机制,提高资助强度;对高水平的研究基地和队伍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7.加强实验基地建设,先期启动和组建一批基础学科、部分前沿和社会公益领域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高水平国家研究基地;加强大型科学工程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等领域推进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学研究的技术装备水平。(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8.加强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设基于科技条件资源信息化的数字科技平台,构建网络科研环境;完善开放共享、绩效考评等机制和政策,尽快形成完整的科学数据和资料共享标准规范体系。(计划司负责,条财司、政体司、基础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9.继续推进重点科研机构学术带头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其他高级科研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30.组织实施若干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31.在若干前沿战略高技术领域进行超前部署。对能源、资源、重大疾病等领域的重大技术问题,建立科技迅速反应机制。(基础司,计划司、高新司、社发司等负责,条财司、基础司、农村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八)继续深化开发类院所企业化转制和公益类院所分类改革

32.继续推进公益类院所改革。年内基本完成公益类院所分类改革阶段性工作评估验收;形成公益类院所改革中人员编制问题的政策意见。会同财政部研究制订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将评价结果与事业费支持强度挂钩。协调财政部提高公益类院所的人均事业费投入标准。(政体司负责,条财司参与)

33.深化企业化转制院所改革。探索对机构运行、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转制院所,支持其联合行业大企业开展建立战略技术联盟以及产学研合作的试点;继续推进在行业骨干院所组建工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政体司、条财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及研究中心参与)

(九)调整国际科技合作战略重点,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

34.积极开展以我为主,为我所需的国际合作。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查及国际科技资源调查和世界科技发展动向有关调研。(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高技术中心、生物中心、交流中心、研究中心等参与)

35.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合作研究中心或研发基地,与有关省市合作建设国际化的信息、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吸引和凝聚全球资源、技术、人才,为我国自主创新构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等参与)

36.积极拓展对外科技援助的渠道和形式,推动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继续做好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支撑和服务。(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社发司、火炬中心、高技术中心、交流中心、21世纪中心等参与)

37.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大工程计划和活动。确定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启动由中国发起的“国际传统医药研究与开发计划”、“新能源国际合作计划”。(合作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信息所、交流中心、高新技术中心、生物中心等参与)

38.围绕落实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加强海外尖子人才引进力度。(合作司负责,政体司、交流中心等参与)

(十)大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39.大张旗鼓地宣传科技大会和《规划纲要》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宣传科技体制改革的成就,宣传自主创新的典型经验和人物,形成激励自主创新的浓厚舆论氛围,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文化环境。(办公厅负责)

40.推进科技评价、奖励制度和科技人才管理制度改革。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导向,推动科技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奖励制度及其评审体系,改善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学术评价体系和环境。(计划司、奖励办负责,政体司、人事司、评估中心等参与)

41.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促进科技资源共享、规范和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等法规规章,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做好《科技进步法》修订的调研和部门协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体司负责,相关司局参与)

42.研究制定《“十一五”科普工作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指导纲要》,研究部署新时期科普工作。(政体司、交流中心负责)

(十一)加强地方、行业和部门科技工作,实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43.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国家区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建立和完善区域科技发展的思路与工作部署;加强典型区域的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工作。(计划司负责,办公厅、政体司、研究中心等参与)

44.结合区域(地方)引导项目和行业引导项目的实施,面向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需求,由地方部门和行业牵头,集中力量攻克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计划司负责,农村司、社发司、高新司等参与)

45.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部门、行业和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加大部门、行业和地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力度。在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部门(行业)和区域(地方)引导项目。对由部门(行业)和地方加大科技投入、实施重大项目等进行宏观协调,优化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计划司负责,条财司、政体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基础司、合作司等参与)

(十二)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科技宏观管理

46.加强调查研究和宏观战略研究,加强科技宣传工作。组建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宏观战略研究队伍,提出并组织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年度重大活动、重点工作、重要议题加强主动宣传。(办公厅、人事司、研究中心牵头,计划司、政体司、条财司、高新司等单位参与)

47.全面推进机构和职能转变。政府宏观管理职能重点转变到组织战略研究、规划制定、政策法规、评估评价、监督执行等方面,努力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人事司、机关党委、计划司联合牵头,办公厅、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基础司、合作司、政体司等参与)

48.加强党风廉政和政风建设。学习、贯彻党章,巩固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成果。落实《科技部200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抓紧《中共科技部党组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其《任务分工方案》的落实工作。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为民宗旨,争做党的好干部、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政体司、计划司、条财司、机关服务中心、驻部监察局等负责,其它司局、事业单位参与)

49.改进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模式,强化科技经费监管,提高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高效利用。(条财司牵头,计划司、有关司局和中心参与)

50.加强机关后勤和老干部局的服务能力建设,推进部属事业单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办公厅、人事司、计划司、政体司、条财司、老干部局等牵头,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参与)






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印发《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0]26号

二OOO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保护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利益,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出租汽车是指:从事市内短距离、小件商品物资 、门对门运输、以车公里计价形式的一吨以下(含一吨)的货运待租汽车。
第三条 凡在襄樊市境内经营货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出租车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 属的襄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具体实施本办法。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货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市货运出租汽车发展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鼓励规模经营,并逐步推行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第六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开业必须符合:
(一)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二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二)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三)须有不少于车辆总值5%的流动资金。
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出租汽车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持所在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向所在地 县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办《营业性汽车准购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购车;
(二)县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开业条件和社会需要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填报《路运输业开业申请表》报请襄樊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批;
(三)市运管处在接到《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表》3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经营的决定。 同意经营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同意经营的,要签署明 确意见答复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地税 部门申办《税务登记》,并办理保险等相关事宜;
(五)申请人办妥上述手续后,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八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30天内向市、县运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缴销《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向工商部门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结手续。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非营业性运输货车及外地 驻樊经营的车辆,均不得从事货运出租汽车业务。
第十条 货运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安全规定外,还必须符合 下列规定:
(一)车门两侧明显位置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标明经营者的名称或标记及监督电话;
(二)车顶安装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监制的“货运出租”标志灯;
(三)车内两侧车窗玻璃上贴有物价部门监制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价格标签,实行明码标 价。
第十一条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业务资格培 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准驾证》。
第十二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准驾证》 、托运人填写的《道路货物运单》以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 货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由物价、交通部门统一制定基价,确定 里程收费指导价位,允许在规定的基价上下浮20%;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 收费票据,不得随意提高运价或变相多收费用。
第十四条 承托运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运输。严禁承运国家和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的货物及危险品货物,不得从事旅客运输业务。
第十五条 货物出租汽车经营者严禁欺行霸市、强拉货物、敲诈勒索、刁难货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货。
第十六条 货运出租汽车待租网点的设置,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 要提出方案,会同公安、城建、工商等部门实地勘察报政府批准设置,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经营秩 序管理。
第十七条 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待租或送货都应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接受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货运出租车经营者违反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公路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持《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检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执法证》上岗,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实 施。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 》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经举报查实后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公示和承诺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公示和承诺制的通知

食药监办函[2011]174号


在京各直属单位:

  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是保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效果的重要措施之一。按照“小金库”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向主管部门承诺完成治理任务,并接受群众监督。为指导各单位落实公示和承诺制度,拟制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公示与承诺样稿(见附件1、2),供参用。


  附件:1.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2.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2011年我单位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将严格按照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的步骤开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小金库”复查工作必须进行公示的要求,现将我单位全面复查阶段发现的“小金库”情况公示如下:

  除上述问题之处,我单位再无“小金库”。请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如发现还存在“小金库”问题,请举报。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 010-88330945
  举报邮箱:kefy@sfda.gov.cn

  二、本单位: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注:此公示需在单位宣传栏张贴或内网公示)


附件2:
             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解决“小金库”这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防治“小金库”机制,坚决防范和杜绝“小金库”,本单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全面复查等“小金库”治理工作,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步骤,扎实推进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坚决扫清工作死角。

  二、严格执行“小金库”治理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务求实效。

  三、严格按照要求准时上报“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等报表,并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全面、准确,不虚报、瞒报和漏报。
  本单位承诺愿意主动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若承诺不实,愿意承担责任,并自愿接受处理。
  财务负责人签字:
  纪检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二〇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