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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5:1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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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疾控发〔2006〕256号


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药品监管)厅(局):
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开展二年多来,各试点地区根据《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以下简称《暂行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为推动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暂行方案》做出修订和补充,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制订了《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

一、定义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由于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使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回归社会。
二、目标
(一)规范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减少阿片类物质滥用,减少艾滋病传播相关危险行为,减少违法犯罪,恢复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三、原则与策略
(一)政府领导,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二)严格管理,积极稳妥。
(三)坚持不营利原则。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及社区管理资源。
四、组织管理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以下简称“维持治疗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成立国家级工作组,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级工作组,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成立地市级工作组,组织实施维持治疗工作。
(一)国家级工作组。
由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技术单位组成国家级工作组,负责维持治疗工作的宏观管理;审定各省级工作组申报的维持治疗机构;核准维持治疗药物的申购计划、生产和供应;培训省级维持治疗工作骨干;对维持治疗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
国家级工作组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全国维持治疗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省级工作组。
由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省级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指定的省级相关卫生技术部门组成省级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维持治疗机构资格、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组织人员培训;监督指导维持治疗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参加维持治疗、但没有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备案;保障维持治疗药品运输、储存安全和维持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物配制质量、药物供应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
省级工作组下设秘书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的协调及日常管理。
(三)地市级工作组。
由开展维持治疗工作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局、公安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地市级工作组,负责当地维持治疗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维持治疗工作人员执业注册情况,监督管理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物的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曾经接受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参加维持治疗的条件;对维持治疗期间仍滥用阿片类物质或其他毒品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安全监管。
五、实施
(一)维持治疗机构的确定与开诊。
1.资格
维持治疗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申请材料
(l)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有关规章制度。
3.确定
省级工作组根据本辖区内的现有吸毒人员情况和卫生资源情况,确定维持治疗机构的数目和布局。
拟承担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书面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附件2)要求的,经省级工作组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级工作组,国家级工作组复审合格后予以确定。
4.开诊
经国家级工作组复审合格的维持治疗机构在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药品储备等工作准备就绪后向省级工作组提出开诊申请。省级工作组按照《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附件3)验收合格后,书面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将协调安排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开诊。地市级工作组每月向省级工作组汇报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工作组每月向国家级工作组汇报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进展情况。
(二)接受维持治疗者(下称“受治者”)的核准。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多次戒毒治疗仍不能戒断毒瘾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
(3)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居民或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具有当地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公民;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要求第2项条件。
2.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附件4);
(2)经过戒毒治疗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或者提供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戒毒费用收据等);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4)2张1寸免冠照片;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其感染状况的相关证明。
3.核准
曾经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未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准确登记其真实的身份信息。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维持治疗机构要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式样见附件5),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见附件6)。
(三)药物供应、使用及管理。
本维持治疗工作目前选用美沙酮口服液(规格:1mg/ml,5000ml/瓶)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美沙酮原料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供应。供应计划由省级工作组提出,上报国家级工作组审核批准。
省级工作组协调本辖区的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统一组织已经配制好的美沙酮口服溶液供应各维持治疗机构使用。维持治疗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
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级工作组核准的计划配制美沙酮口服液。美沙酮口服液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制,确保质量。
美沙酮原料供应和美沙酮口服液的配制、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等有关规定。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本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省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当地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发放记录;国家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地治疗药物供应和使用情况。
(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日常的维持治疗工作,包括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行为矫治、心理辅导、防病咨询、尿检及管理维持治疗药物,并向所在地工作组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受治者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使用量和最后1次使用时间,确定首次维持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维持治疗方案见附件7)。
可以对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到外地短期逗留的受治者提供异地服药服务,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级工作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对于跨省域的异地受治者,由省级工作组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协调。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并随时接受维持治疗机构的尿检。维持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尿检由维持治疗机构的医师具体负责,并在受治者病历中记录结果。其他人员在维持治疗机构内一律不得对受治者进行尿检。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视情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2.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治疗秩序、不服从医师制定的治疗计划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不能继续接受维持治疗的;
4.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维持治疗的。
(五)开展综合服务。
地市级工作组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维持治疗工作为平台,利用与受治者接触的机会,为其提供综合服务,如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就业技能、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等。
六、监督与评估
省级工作组将维持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的常规工作计划中,定期或不定期到维持治疗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国家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抽查,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对于不合格者,撤销其维持治疗机构资格。如发现维持治疗药物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维持治疗工作的效果评估分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国家级工作组负责组织专家组定期开展维持治疗机构运行管理流程、经济学、行为学等外部评估。省级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上述项目的内部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数据库、报表及总结报告等上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
评估将采用问卷调查、血清学检测和定期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由国家级工作组另行制订。
七、经费
维持治疗工作经费实行分级承担。主要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充。
维持治疗机构所开展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维持治疗药物的配制、运输、储存费用,维持维持治疗机构日常工作,承担受治者的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等各种服务的开支。
本方案由国家级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1.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2.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3.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
4.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5.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式样)
6.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
7.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附1: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200 年  月  日






卫    生   部
公    安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制


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1.医疗机构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
诊疗科目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2.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筹备情况
维持治疗工作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工作人员姓名 性别 技术职称 执业注册情况 既往戒毒治疗经验
时间 专业 执业范围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维持治疗工作用房面积(M2)
3.辖区毒品滥用及艾滋病流行情况(请注明资料来源及时间)
禁毒部门登记现有吸毒人数
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
吸毒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估计每日最多维持治疗人数

二、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可行性分析
 申请理由及可行性分析

三、地市级工作组意见
卫生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公安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四、省级工作组意见
卫生厅(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公安厅(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五、国家级工作组意见
卫生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公安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2: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一、选址
在确定维持治疗机构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按照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卫生和公安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选址。所选地址应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确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专门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或有戒毒治疗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三)至少有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具备麻醉药品处方权的人员从事维持治疗工作;
(四)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的人员从事维持治疗工作;
(五)至少有1名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维持治疗药物的管理工作;
(六)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
(七)每个维持治疗机构必须保证有8名以上维持治疗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至少有4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岗。
三、功能与条件
维持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必需的功能与条件:
(一)设有候诊室、咨询室、治疗室、资料录入室、服药室、卫生间等功能分区;
(二)配备病历柜(架)、铁皮文件柜、饮水机、直拨电话、宣传资料架、办公桌椅、药品/器械柜、电子秤等设备;
(三)具备临时储存麻醉药品的条件;
(四)具备诊治常见并发症及临时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备有纳洛酮注射剂(0.4mg/支)至少10支;
(五)备有体检设备(包括体重秤、血压计、检查床等);
(六)备有艾滋病相关宣传材料。
四、管理与制度
维持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健全各项维持治疗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医疗管理制度;
(三)维持治疗机构治安管理制度;
(四)药物治疗登记报告制度;
(五)麻醉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六)麻醉性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建立的其他制度。




附3: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

一、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要求;
二、已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工作人员均经过国家级、省级、地市(县、区)级或本单位组织的有关药物维持治疗方面的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明确岗位职责;
四、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上墙;
五、设备(主要包括监视报警设备、计算机、办公、管理及杀毒软件、移动硬盘、打印机、传真机、塑封机、平顶移液器、电视机、冰箱、DVD机、微波炉、尿检及HIV、HCV检测试剂、办公室设备等)、材料(病历及宣传材料等)及美沙酮口服液等全部到位;
六、受治者准备就绪。



附4: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一般情况 维持治疗单位编号 申请者编号 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职业 民族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本人电话 移动电话
主要联系亲属姓名 亲属电话 移动电话
居委会名称 居委会电话
现住地派出所名称 派出所电话
家庭住址 省 市 备注
毒品滥用情况 首次吸毒时间 年 月 日 目前主要使用的毒品
是否注射过毒品 1) 是 2) 否 目前的吸毒方式 1)单纯口吸 2)单纯注射 3)注射+其他
是否戒毒过 1) 是 2) 否 是否与他人共用过针具 1) 共用过 2) 没有
过去3个月是否与他人共用过针具 1) 共用过 2)没有

申请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工作人员填写
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申请者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维持治疗机构意见:体检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接诊医师初步意见: 1.符合维持治疗条件 2.不符合维持治疗条件接诊医师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维持治疗单位负责人意见: 1.批准参加 2.不批准参加维持治疗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
如果批准,维持治疗卡编号为:__________ 发卡日期: 年 月 日

附5: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式样)

本人愿意参加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维持治疗。维持治疗期间,保证不再继续使用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如因使用毒品或参与毒品买卖而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本人承担。
我知道,参加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需要坚持每天服药,并且在他人监督下服药,才能产生好的疗效。因此,我将按规定治疗,并在医护和治安人员的监督下服药,不以任何形式将美沙酮带出,如出现漏服药品,后果自负。服用药物时,需要携带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
维持治疗单位工作人员要花时间为我准备维持治疗药物,并且要记录和指导我用药,因此我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即每天服药需要支付_____元人民币。
工作人员已经向我讲明,在接受维持治疗过程中,同时使用其他毒品或饮酒是很危险的,可能导致死亡。
我自愿接受定期或不定期尿检以及定期的问卷调查和体检(包括艾滋病病毒抗体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并愿意参加维持治疗机构组织的活动。
我已经理解以上所有条款,自愿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同意严格遵守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所要求的所有条款,如不遵守有关规定,医生有权拒绝给予维持治疗。


维持治疗者签名:_____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维持治疗医生签名:_______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6: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

正面: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维持治疗卡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维持治疗机构名称           发卡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_______________ 贴照片处(维持治疗单位盖章)

背面:建议标注联系电话、宣传口号等

附7: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根据国际社会的经验,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目前选用美沙酮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受治者必须符合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
对于申请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维持治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时不宜接受维持治疗:(1)美沙酮过敏史;(2)支气管哮喘史;(3)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4)严重肝、肾功能损伤及心功能障碍;(5)传染期肺结核;(6)伴有严重精神疾患;(7)因其它疾病住院治疗期间。
对于有上述情况的患者,医务人员要建议其先到医院进行诊治,待其疾病痊愈或病情好转,符合条件后方可考虑接受维持治疗。
一、个体给药方案
(一)首次用药:根据受治者自述的毒品用量和最后1次吸毒时间,确定首次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推荐首次用药时间在用阿片类物质4小时后,或用美沙酮、丁丙诺啡24小时之后;首次剂量为15-30mg,原则上不超过40mg,在无法忍受戒断症状的情况下,可在3小时之后,24小时之内再用药1次,间隔时间越短者,追加剂量越小,第1天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mg。
(二)初始阶段:目标为缓解戒断症状,达到耐受水平。以不出现戒断症状和减少不良反应为原则。初始阶段为1-2天。
(三)调整阶段:目标为确定合适剂量,减轻受治者渴求感。根据受治者情况调整剂量,每5-10天调整5-10毫克,可达到6O-80mg/d或更高。调整阶段为3-10天。
(四)维持阶段:目标为阻断渴求,保持尿检阴性。一般需大约60mg/d左右才能保持。大部分受治者每天用药1次即可,少数患者需要分2次服药。
二、辅助治疗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必须同时提供行为干预、心理咨询等治疗。此外,这项工作需要与艾滋病防治咨询和创建无毒社区的帮教工作结合起来。
三、注意事项
(一)用药期间严禁饮酒;
(二)严禁合并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如安定、三唑仑等;
(三)过量处理:出现昏迷和呼吸抑制时可使用纳洛酮,每2-4分钟静脉注射1次,直到意识和呼吸恢复正常,之后持续给药并观察24小时;
(四)至少2名维持治疗机构工作人员同时监督每个受治者当场服药。
四、随访
(一)维持治疗期间,受治者须每天到维持治疗机构服药,工作人员要记录用药时间、剂量。
(二)维持治疗医师每周与受治者谈话1次,了解其过去1周内对阿片类物质的渴求程度、出现的不适感觉、有否吸毒及其次数和用量、是否合并使用其他药品等。

安徽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卫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城市各工厂、机关、学校、街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广大居民,要共同努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城市公共卫生,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及虱子、跳蚤、蟑螂等病媒害虫,保持大街小巷、公共场所、单位内外、居民住户的清洁卫生,为建设整洁
、卫生、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城市贡献力量。
各单位和居民的卫生工作,由所在区、街道、居委会统一领导,要加强管理,划定卫生责任区,订立卫生公约,实行督促检查,并把卫生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之一,使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条 保持街道和公共场所的整洁。街道由环卫专业队每日清扫保洁。主干道的人行道由环卫专业队清扫,临街单位和居民负责管理保洁。非主干街巷由区和街道的清洁人员或卫生责任区的单位、居民清扫保洁。
机场、车站(包括公共汽车起止站)、码头、公园、影剧院、体育场、菜场及集市贸易等公共场所,由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流动、定点商贩要备有清洁工具和废物容器,随时清扫,保持营业场地清洁。
第三条 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污水,不准乱抛纸屑果壳,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在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图书馆、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吸烟。
第四条 加强城市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垃圾箱、废物箱、街道痰盂、公共厕所、垃圾站及下水道等,均由城建部门统筹建设。卫生、房管、城建部门应经常检查公共卫生的设施状况,维修疏通,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
第五条 禁止在主要道路两旁堆放建筑材料及做煤球、晾晒蔬菜、衣被和有碍市容整洁的物品。禁止在街巷两旁堆放柴草、搭盖角棚和鸡屋等。禁止挖掘、损坏街巷路面;埋设地下管道应及时修复路面。备单位、住宅的明、暗水沟必须通入下水道,不准引流路面妨碍卫生。
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力车均不准在街道上洗刷和抛撒废物。垃极运输车辆不得污染街巷,牲畜和畜力车不准进入市区主要街道。
市区居民禁止养猪、养狗(警犬和科研单位实验用犬除外).饲养少量鸡、鸭家禽者,必须圈养,并注意保持环境清洁。禁止在居民区街巷两旁挖地种菜。
第六条 公共厕所和私人厕所分别由环卫部门和户主负责保洁,统一消毒、灭蛆灭蝇。粪池必须密闭。不合卫生要求、影响环境而又无法改善的厕所,应予取缔,废旧建新。粪便统由环卫处管理,静市时清运;粪便装运工具要密闭不漏,不得在市内任意停留。严禁乱设厕所、乱掏粪便
和粪便转运转厕。对水上粪便要加强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每日清除。建筑和生产垃圾、炉渣及下水道淤泥等,由本单位负责清运至指定地点。
第七条 工矿企业要坚持文明生产,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渣不得与生活、生产垃圾堆放一地。新建、扩建企业的主体工程必须与“三废”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污染环境的企业要限期治理。
卫生医疗及科研实验单位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传染性排泄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实验动物尸体应自行焚化或作无害处理。
垃圾、造肥场的设置地点要远离市区,不得污染环境、水源和影响居民区卫生。
第八条 城建部门要大力兴建街头花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场地,种花、种草、种树,绿化、美化城市。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花草树木。
第九条 饮食、食品行业和各单位食堂的食品加工、运输保管、销售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主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五四制”的规定,切实加强管理。要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污染的卫生设施,严格食具消毒。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凡供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
用工具售货,干净纸张包装,制作、包装、销售等人员要严格注意个人卫生,便后要洗手。
卫生防疫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要经常进行食品卫生知识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饮料等,—律不准出厂销售。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烹调、包装和销售工作。
第十条 浴池、理发店、旅社要有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和设备清洁,做到无臭虫、无老鼠、无虱子。浴池要施行三巾制(面巾、澡巾、披巾),面巾、澡巾每日营业前后要进行清洁消毒.浴池要保持清洁,皮肤病患者不得入浴。对头癣患者要专备理发用具,用后消毒。
第十一条 卫生、城建、公安、工商、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和卫生基本建设,大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对维护市容整洁、搞好城市卫生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和一日以内的
卫生劳务处罚,有的单位可经主管部门批准,停业、停产整顿.对不服从教育、管理,欧打、辱骂监督管理人员和破环城市卫生管理的人,可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
罚款所得款项,可用于兴办公共卫生设施、奖励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执行。各市人民政府(革委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县镇可参照执行。




1980年11月24日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励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决策咨询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为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经济问题决策所提供的已经取得或者能够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咨询研究报告。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一)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经过实践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对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
(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虽未被政府部门采纳,但若干年来显示出其正确性,证明若被采纳应用确能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 凡已经获得国家级或者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再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理论创新程度,以及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贡献,理论或者对策有实用性,并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授予三等奖。
(二)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较大贡献,理论或者对策有先进性,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三)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理论或者对策有独创性,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授予一等奖。
对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可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挂靠上海经济研究中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聘请政府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九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申请办法如下:
(一)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的,单位、个人可持本市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的,单位、个人可持国家或者本市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虽未被采纳应用,但已被实践证明其正确性,若被采纳应用确能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个人可直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对单位、个人提交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属于评审范围。
(二)评审委员会对确定属于评审范围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以投票表决形式进行评审,确定授奖数额和授奖等级。
(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经评审确定授予特等奖的,还需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为申请评奖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在对该项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表决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经评审表决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将其名称、内容简介和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可以提出异议;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拟予奖励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在提出异议截止日期后的三十日内,异议不能处理完毕的,该决策研究咨询报告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评奖的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处理结
果告知申请评奖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六条 对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其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七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的奖金由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提供。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的奖金数额,由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单位获得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所领取的奖金,应按参与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表决权,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机构、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