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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0:5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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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5〕65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政策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出国(境)实习、进修、攻读学位等培训项目。

  第三条 国际部是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国(境)培训计划、立项、审核和管理。人员选派会商人事教育部和相关部门后报会领导批准。

  第四条 出国(境)培训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90天以内(含90天)为短期培训,超过90天为长期培训。

  第五条 出国(境)培训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培训候选人员。

  第六条 参加长期出国(境)培训,经本人申请、单位(部门)推荐、公开选拔,并通过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培训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合格,业务过硬。

  二、参加短期培训人员在中国保监会工作需满一年,参加长期培训人员在中国保监会工作需满二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保险理论基础知识;

  三、具备培训项目所要求的外语水平及其他相关条件,能独立完成在外的培训任务。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培训人员抵达培训地后,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与培训单位搞好合作,不得擅自向外方提出不合理要求。在培训过程中,应与国际部及所在单位(部门)保持联系,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培训人员在外培训期间要定期向国际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汇报培训情况,国际部和其所在单位(部门)要关心培训人员的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培训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对出国(境)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保守国家机密,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十条 培训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在外培训时间和更改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培训人员在外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回国休假,培训结束回国后按有关规定享受休假。

  第十二条 培训人员在外期间需要参加年度考核的,由其所在单位(部门)要根据其外派培训期间的表现,办理有关考核手续。

  第十三条 短期培训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15天内,长期培训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30天内,向国际部及所在单位(部门)提交培训报告,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培训人员要遵守“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规定。在外培训时间超过90天的,在出国(境)前要与中国保监会签订《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培训人员本人、国际部、人事教育部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外方全额资助的培训项目,中国保监会不再负担其培训费用;由中国保监会全额资助及外方部分资助的培训项目,财会部门根据外专发[2002]95号和96号文件规定,并结合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准发放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短期培训人员在外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额照常发放。长期培训人员在外期间的基本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照常发放(年度考核合格者含第13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含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基本工资包括职务等级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项。

  第十七条 培训人员因参加境外培训被免职的,其基本工资按原任行政职务所对应的非领导职务标准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培训期间提出辞职申请或逾期不归者,须向中国保监会赔偿和支付全部出国(境)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培训人员无法赔偿和支付上述费用时,由其担保人代为赔偿和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回国后,应执行延长服务期的规定。未达到规定服务期限的调出(不含组织调动)或辞职人员,须按所余年限交纳补偿费,每年1万元人民币(不足1年的按月计算)。

  第二十条 在外培训超过90天以上的人员,回原单位(部门)工作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参加长期培训。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出国(境)培训人员,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国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在本规定下发施行后自动废止。

  

  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甲方授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代表甲方全权负责审批和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的相关事宜。

  第二条 乙方(出国(境)培训人员)。

  第三条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甲方派乙方自

  至年月日,赴国地区培训,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四条 甲方责任:

  (一)外方全额资助的培训项目,甲方不再负担乙方的培训费用;由中国保监会全额资助或外方部分资助的培训项目,甲方按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核准向乙方发放培训费用。

  (二)乙方在外培训期间,甲方确保其国内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年度考核合格者含第13个月工资),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乙方责任:

  (一)出国(境)培训的任务是

  乙方应按照培训计划努力学习,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也不得在学习期间提出辞职或调动的申请。

  (二)乙方如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培训期限,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在外培训时间。

  (三)下列情况中,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全部相关费用:

  1、乙方在外期间擅自改变培训内容或改变身份,甲方核实后将要求乙方赔偿已领用的全部费用。如属外方资助的项目,甲方将与资助单位联系,立即停止对乙方的资助。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逾期不归,应向甲方赔偿已领用的全部费用。如属外方资助的培训项目,乙方也应向甲方赔偿全部相关费用。

  3、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回国后,应执行延长服务期的规定。未达到规定服务期限调出(不含组织调动)或辞职的人员,须按所余年限交纳补偿费,每年1万元人民币(不足1年的按月计算)。

  第六条 乙方担保人:

  (一)乙方担保人应是乙方的直系亲属(配偶除外)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二)经甲方同意由: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为乙方担保人。

  (三)乙方担保人责任如下:

  1、担保期从乙方出国(境)之日起,至乙方回到甲方工作之日止。

  2、乙方在担保期内违反协议,乙方担保人应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担保人同意在乙方违约而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五条第(三)款第1、2条中规定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代替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赔偿有关费用。为此,乙方担保人愿以

  (本人固定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或房产证明)作为担保。

  第七条 本协议自各方共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中规定的延长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各方签字如下:

  

  甲方                          乙方

  (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点:                        地点:

     



                                     乙方担保人

                                      年 月 日

                                      地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0〕2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钢铁项目进行一次性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为“十二五”钢铁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第一手资料,为钢铁产业宏观调控、能耗和环保指标分配、资源和土地配给、企业融资、差别电价、联合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等政策的制订提供重要依据。
  二、清理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此次项目清理的范围为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含在建和已建成)的钢铁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铁矿开发项目和钢铁生产项目)。
  三、清理内容
  此次钢铁项目的清理内容,主要包括产能总体情况,项目核准情况,项目用地情况,以及项目节能环保等情况。
  四、清理方式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对辖区内现有钢铁企业总体情况和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的钢铁项目(包括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全部钢铁项目)进行清理,并填写钢铁产能情况表,达到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钢铁项目填写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其中具备完整“炼铁—炼钢—热轧”或“电炉—热轧”流程的综合项目要填写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清理结果报告和附表(附光盘)于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如实填报,严禁瞒报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涉及的项目将取消下一步整顿核准资格,所涉及地区“十二五”产业布局将实行“区域限批”。
  五、清理结果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钢铁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处理意见》,对各省上报的钢铁项目清理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恒勇
  联系电话:010-68501582,68502060(传真)
  电子信箱:shuihy@ndrc.gov.cn
  国土资源部:刘天科
  联系电话:010-66558144(兼传真)
  电子信箱:liutk666@126.com
  环境保护部:李清龙
  联系电话:010-66556422,66556419(传真)
  电子信箱:lian.jun@mep.gov.cn
  附件:钢铁产能情况表、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3/001e3741a2cc0e3b0c0701.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5〕15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1] 223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四年来的具体情况,制定三明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真正用于急需患者身上,保障个人大病需求,防止因病致贫。
(五)医疗补助经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符合公务员范围的市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批准的市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市属驻明以外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执行所在地办法。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按上述范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5.5%比例提取,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提取比例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费开支和财力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四、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个人医疗帐户补助
每年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上述范围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40岁以下(含40周岁)200元;
2、41—60岁(含60周岁)400元;
3、61岁—70岁(含70周岁)500元;
4、71岁以上6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属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
1、在职、退休的处级人员补助80%。
2、处级以下的退休人员补助60%。
3、处级以下的在职人员补助40%。
(三)罕见病种高额医疗费用补助
对一些罕见的病种所发生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认定,确属临床所必须的诊疗项目和诊疗药品,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
(四)每两年安排一次公务员规定项目的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安排80%,个人自负20%。
五、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2、各医保定点医院将公务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输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根据计算机跟踪统计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应补助经费拨付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支付给定点医院。
异地安置和转诊转院人员,凭乡镇卫生院以上有效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统一由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将追回所发生金额,并对当事人和提供虚假医疗费用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必要处理。
3、市财政局每年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市医改领导小组汇报,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人大的监督。
六、其他
1、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以市委组织部确认为准。
2、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