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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

时间:2024-07-23 14:2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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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

建设部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




建人教[2002]2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工会,建筑业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代表建设系统行业协会)三方协商决定,在全国建设系统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以下简称三方会议制度)。现就推行三方会议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系统推行三方会议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由建设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一方、建设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建筑业协会等建设系统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一方,就建设系统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相互沟通、平等协商、共谋对策、合作共事的协商机制。这项制度的推行,对维护建设系统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三方会议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政府与工会、企业组织合作,共同搞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手段。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有利于发挥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建设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建设系统劳动密集型企业多,从业人员多,所属行业多,涉及领域广,与广大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系统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关系矛盾开始显现,劳动争议案件增加,因劳动关系矛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建设事业的发展。通过三方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系统劳动关系矛盾,是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三)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是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稳定的前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规模较大的劳动关系矛盾,多数是由小矛盾、小争议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而引发的。推行三方会议制度,可以将协调劳动关系纳入制度化轨道,把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自发的、无序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有序的、合法的协调行为,将各种矛盾和冲突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四)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将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及职工队伍,而主要通过立法和市场监管等方式履行职能。推行三方会议制度,可以使政府充分听取工会、行业协会意见,增强政策的公正性和针对性,从而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通过三方会议制度,职工群众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与政府、企业共同协商,研究确定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五)推行三方会议制度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将对建设系统劳动领域带来影响,各种劳动标准、技术法规、政府管理方式等都要逐步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的通行做法。建设系统要按照国际惯例,用三方协商的方法解决劳动关系矛盾。

  二、三方会议的组成

  建设系统三方会议分为全国、省和城市三级。上级三方会议与下级三方会议为工作指导关系。各级三方会议均由建设行政部门、建设工会、建筑业协会及其他建设系统的行业协会三方组成。建设行政部门领导同志担任主席,建设工会和建筑业协会领导同志担任副主席。三方会议机构的成员由三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鉴于建设系统没有统一的协会组织,企业一方由建筑业协会代表各行业协会参加三方会议,同时吸收建设系统其他主要行业协会参加三方会议。

  三方会议下设办公室。建设行政部门派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建设工会和建筑业协会派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三方各派出数量大体相当的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调查研究、起草文件、筹备会议、组织落实会议精神、参与监督检查等。办公室设在建设行政部门的人事劳动部门。

  三方会议成员及办公室成员要相对固定,全部兼职。三方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三方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议题由主席、副主席确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临时增加出席会议人员时,可经一方提出,由主席、副主席商定。

  三、三方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收入分配、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问题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建设系统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建设系统劳动关系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

  (三)参与对群体性事件和集体劳动争议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建设产业工会和建设系统行业协会加强组织建设,促进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强化代表职工和企业具体利益的职能,使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更好地代表职工和企业参加三方会议。

  (五)支持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推行劳动关系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定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四、三方会议的工作原则

  建设系统全国和省级三方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城市级三方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三方会议。

  三方会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

  (二)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三)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

  (四)平等协商原则。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行三方会议制度。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规定,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推行三方会议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省级三方会议制度,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在明年上半年前建立市级三方会议制度。中小城市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市级三方会议制度。

  (二)进一步健全建设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建设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建设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自身建设,强化代表职工和企业具体利益的能力,保证三方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运行。

  (三)突出重点,围绕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各级三方会议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矛盾的实际情况,把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重点做好督促企业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和职工培训等工作。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要建立预警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当前建设系统三方会议的重点是建筑业和城市出租汽车业。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建设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都要提倡大局意识和配合意识,互相尊重,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建设工会和行业协会对拟出台行业政策中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内容,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涉及劳动关系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前,建设行政部门要征求建设工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

  (五)加强宣传和信息工作。各级三方会议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三方会议制度的宣传活动。要加强信息工作,严格信息上报制度,建设系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劳动争议,当地的三方会议要及时向上级三方会议报告。建设系统劳动关系发展动态和三方会议的工作进展情况,要通过建设部互联网向全国建设系统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商丘县人民法院1956年3月30日〔56〕法秘字第一号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所问两个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并与司法部、内务部有关单位联系,提出如下意见,连同原请示抄送你院,请研究答复商丘县人民法院。
(一)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前,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否按婚姻法办理的问题,本院原则上同意商丘县人民法院的意见,即合于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男女,事实上已经结婚而仅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认为双方有婚姻关系,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二)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未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已达婚龄,其婚姻关系应予承认,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2.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未达婚龄或者一方未达婚龄,一般的应取消双方结婚的关系。惟其中有特殊情况,如怀孕、生了孩子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等,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照顾。
上述两种情况,如系由父母包办的,可对其父母给予批评教育。


关于颁发《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颁发《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城镇
青年就业经费中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发印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扶持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安排的专项借款,是就
业经费的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

  (二)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用于安置城镇待业青年的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投放重点
是投资少,见效快,安置待业人员多,经济效益好,具有资源、技术优势的生产、加工、服
务项目。确定被扶持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以长期借款为主,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临时借款视资金回
收情况,并利用资金间歇期适当安排,为期不超过六个月。

  (四)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借款,一律收取资金占用费。长期借款费率按月3‰计收,
临时借款按月6‰计收。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按规定上交财政部外,原则上用于补充中央
级扶持生产资金周转使用(一九八九年以前,含一九八九年的借款仍按原借款合同规定执行)

  (五)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为借款单位。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劳动部提出
下一年度的借款申请,劳动部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借款指标和预计回收资金情况,并考虑各
借款地区的就业任务与历年用款、还款情况,确定各申请借款地区的借款额度指标,再由各
地在借款额度内选择落实扶持项目。

  (七)借用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必须履行借款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的劳动部门与劳动部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向劳动部还款。

  (八)借用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要讲求信誉,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对提前或按期还款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再次申请借款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
先考虑。不能按期还款的,自合同超期之日起改收逾期资金占用费,费率按日1‰计收,并
限期归还借款,在借款未还清以前,原则上不再重新借款。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对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借款,
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帐目,加强检查监督,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并按要求向劳动
部报送有关材料和报表。

  (十)本“暂行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