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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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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开发区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力度,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开发区在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做出更大贡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快我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可以全面反映开发区发展的基本状况,为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实施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一般,有利于不断提高开发区的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全省开发区的整体升位。同时,实施对开发区的考核,也是促进开发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形象的有效手段。各地及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做好与考核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建设的真实面貌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保证考核工作的正确方向。要抓好组织落实,确定好考核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职能。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防止随意性,力求制度化、规范化。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的真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现象,反对盲目攀比、报喜不报忧等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尽快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按照《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按时完成考核任务,及时上报考核结果。

附件: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一、考核范围、内容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全省经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

(二) 考核内容

主要为综合指标和经济指标两个方面。

1.综合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竞争能力两部分。基本条件包括重视程度、投资环境和自身建设;竞争能力包括开发区的信息系统及其功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产业培育与发展、人才吸纳及培训。

2.经济指标包括总量指标、结构指标、速度指标和效益指标。具体按农业经济、经济技术(含高新技术)、贸易经济和旅游经济等四类开发区设计制定。

二、考核方式

各开发区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根据本细则中考核指标的内容和计分标准,填写开发区工作考核计分表,作为自查自评的结果,上报所在市(州)开发办。各市(州)开发办要依据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对本地区的开发区进行一次全面考评排序,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开发办。省开发办要在各开发区自查和市(州)开发办考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并搞好年度综合考评汇总,排出名次,通报全省。

三、考核计分

(一)综合指标计分方法

根据各项综合指标评分标准,得出相应栏目的分数.

开发区基本条件得分 = 三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竞争能力得分 = 四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综合指标得分 = 基本条件得分/3 + 竞争能力得分/4

(二) 经济指标计分方法

1.各项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比,均以增长速度的百分点计分。与上年同比持平为6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加减分采取上封顶、下保底的办法。加分最高到100分,减分最低至20分。如果上一年度的某项指标为0,则取该类开发区全省的平均数为基数,进行同比。

2.GDP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实际所占百分点乘10之后的积计分,最高为100分。实际利用外资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占市(州)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百分点计分。

3.计算公式:(略)

4.时间系数:

时间系数 = 1-0.01n

其中n为开发区设立的年限。

5. 增加附加分的办法。对GDP、财政收入、实际利用外资、总收入等四项指标的当年实际发生数,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进行排序。获得单项国家级前2名和省级前10名的开发区分别增加附加分。国家级开发区单项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省级开发区单项第一名加5分,自第二名起依次减少0.5分,第十名加0.5分。

6.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

开发区考核总得分 = 综合指标得分 + 经济指标得分+附加分

四、评分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重视支持开发区发展与建设: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开发区现场办公,或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开发区发展建设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当年以上几个方面都没有发生的为0分。

2.当地政府制定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3.有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工作班子:指开发区管委会已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配备了相应级别的领导,设有独立完整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没有配备相应级别领导的扣10分,没有独立完整工作部门的以0分计。

4.开发区职能权限到位情况:指开发区具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若干规定》(吉政发〔2001〕10号)中赋予的各项职能权限。缺一项扣5分,缺三项以上以0分计。

5.设立一级财政:指开发区已建立独立的财政预决算制度。设立的为10分,无独立财政的以0分计。

6.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指开发区内道路、供电、供排水、供热、供燃气、供蒸气、通讯和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等方面的建设水平。其中:通讯指程控电话装机容量能够满足区内企事业发展的需要;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512KBPS以上。路、电、水、热全通的为5分,有两项不通的为0分;其余四项,除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一项为4分外,其他每项各为2分。

7.规范收费,实行一个部门扎口收费,无“五乱”现象:没有实行扎口收费的扣10分,区内出现“五乱”(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之一的以0分计。

8.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指开发区按批准的规划面积所制定实施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区内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要求,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没有按照批准规划开发建设的以0分计。

9.区内环境保护:指开发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了“三同时”制度,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开发区没有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扣10分。开发区内出现污染事故或旅游经济类开发区内有违章建设旅游项目破坏生态环境的以0分计。

10.依法和集约利用土地:指开发区各项建设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进行开工建设;开发区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开发使用进度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未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发使用土地的扣10分;出现违法用地现象的以0分计。

11.建章立制及落实情况:指开发区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为5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为5分。

12.执行全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情况:指开发区按全省开发区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无拒报、迟报现象。建立统计台账的为5分;虚报、瞒报、篡改、伪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以0分计。该项分值达不到10分的,取消评选先进开发区的资格。

13.法纪和廉政建设情况:开发区机关工作人员中有违纪违法的扣7分,领导班子中有违纪违法的以0分计。

14.机关工作环境建设:指开发区机关工作环境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具有全方位的服务功能,场所适宜,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基本达到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的标准,每缺1项扣2分。

15.机关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所占比率:75%以上的为10分;50%-75%的计为6分;20%-50%的计为3分;20%以下的按0分计。

(二)竞争能力

1.利用互联网水平:开发区有自己的网页,并在网上实行政务公开的为5分;网页有完整的英文版为5分;及时更换网上信息的为5分。

2.信息获取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市场变化动态的为5分;能及时了解国家、地方的新政策、新思路、新举措的为5分;与省内外开发区、有关部门和方面有密切联系,能经常进行信息交流的为5分。

3.信息生产和传播能力:能为区内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咨询和服务的为5分;能将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发展需求以及经济、文化信息,以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及时、迅速向外传播的为5分。

4.行政精简高效:开发区对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生产全过程的行政行为,能做到限时服务或承诺服务的为5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或一站式服务的为10分。

5.开放的先行能力:考核期内,开发区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外向型企业的为5分;采用实用有效投资方式的为5分;外商投资领域有新的拓展,具有新的承接外商投资有效载体的为5分。

6.服务体系和水平: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有计划地建立科技创新、产品研发、会计事务、律师事务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的5分;规范、公开与企业有关的收费内容的为5分;能够量化区内企业经营成本,使其容易进入核算体系,并通过服务水平的提高,降低企业整体交易成本的为5分。

7.产业发展方向的明确程度和产业发展现状:开发区功能定位准确,主导产业突出,已确定的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缩短产业结构优化过程,保证开发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中具有科学指导意义的为5分;区内有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且呈扩大趋势)、具有连续创新能力、具备相当规模(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5分;有适时适地制定的产业规划、政策和培育措施的为5分。

8.产业环境和配套能力:形成了一批具有良好的配套能力和竞争能力的中小企业群落,构成了适于主导产业发展的产业生态链的为5分;考核期内,在落实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龙头项目、大项目过程中,能够在解决相关问题方面具有新的举措,收到成效的为5分;具有开发区整体通过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的计划、实施方案及时间表的为5分。

9.产业发展方向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有利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为7分;具有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制定的投资激励政策,并收到成效的为8分。

10.人才环境和人才入区情况:具有科学可行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为5分;制定灵活的政策,营造有利于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优越人才市场环境的为5分;有一批博士、专家及海外学子等入区兴业的为5分。

11.机关人员培训:有完整培训计划的为7分;每年参加培训人次占机关人员30%以上的为8分。

12.发展产业所需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有足够的培训条件、交通条件、信息条件来满足企业日益弹性化、专业化劳动力需求的为7分;开发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的终身职业培训教育功能体系的为8分。

五、奖惩办法

(一)按总得分的名次,对排在前列的开发区进行通报表彰。受表彰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于在四个单项指标排名中,国家级的前2名,省级的前6名,予以通报表彰。

(三)连续两年受到表彰的开发区,列入吉林省重点开发区,给予重点支持。

(四)对在年度考核中,总得分排在后3名的开发区,全省通报,并给予黄牌警告。省级开发区连续两年排在最后2名的,予以摘牌。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省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乡土人才,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管理水平等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 省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 申报省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或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第五条 申报省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方面有显著贡献。
第六条 申报省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工作中有显著贡献。
第七条 申报省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是在发展经济中有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
第八条 申报省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是在发展经济中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
第九条 省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和星火管理奖分为四等:
(一)一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二)二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一千五百元。
(三)三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八百元。
(四)四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四百元。
星火优秀青年奖不分等级,授予贵州省星火奖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百元。
星火示范企业奖不分等级,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第十条 省星火奖的奖金,应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对重复获奖的项目,只按最高一级奖金数额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省星火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奖励项目,以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按行业归口逐级审查、申报。
(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州(市)科委,应对收到的申报奖励项目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科委办理申报手续。
(三)省科委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专业、行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出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四)经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和等级,由省科委审核,并在贵州日报上公布。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委裁决。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由省科委报省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二条 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破坏资源、生态平衡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获奖项目,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 ,追回奖状、证书 、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24日
论电子证据收集的三个认知误区

董杜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电子证据的收集突破了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限制;证据法律的真空给学理解释、司法解释乃至任意解释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致使在电子证据收集的各种“解释”中,形成三个比较典型的认知误区。希望将来制定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时,能够对相关的认知误区有所反思,进而更多地关注计算机和法律的互动关系,不要让证据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
关键词:电子证据 收集 认知误区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一切诉讼活动都要围绕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展开。”①既然没有证据的支持可以导致诉讼主张的不成立,那么收集到充分而确凿的证据,是诉讼胜诉的根本保证。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有理的官司打输了,没理的官司却打赢了”的情形,固然有审判不公、当事人主张不利、诉讼代理人代理失误等诸多原因,但是不容否认,没有收集到适格的证据是丧失诉讼主动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客观地说,传统的证据类型在证据法中的收集规则比较完善,这是多年的证据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检验的结果。然而,“芯片”的产生,宣告了信息时代的来临,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巨大变革,突破了信息固定与传递的传统模式,进而改变了信息取得的方式、买卖的方式、交易和交往的方式,这就对“被动”和“深思熟虑”的法律性格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正因为如此,电子证据的收集也突破了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限制;证据法律的真空给学理解释、司法解释乃至任意解释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致使在电子证据收集的各种“解释”中,形成三个比较典型的认知误区。

一、 循传统论
有观点认为,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而法律调整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只要遵循传统法律的精神即可适应“数字化社会”的发展。其实,这种看法只能勉强应对网络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的状况。加拿大法律教授大卫·约翰斯顿早在1968年的《计算机与法律》中就已做了法律这个老瓶装技术这个新酒的尝试。在1995年,他与桑尼(安大略的律师)在第一次合作出书时,已经认识到数字时代的商业给法治带来的种种难题,其中很多难题是传统法律所无法解释的。②在我国法律目前可接受的证据清单中,并没有电子证据的一席之地;但是电子证据作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早已体现出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采用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总是差强人意,甚至完全不能套用。为了说明传统证据收集规则的局限性,需要对原有的搜集方法进行分析:
就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而言,可以通过固定、提取原件、原物等形式收集,确有困难时可以通过复制、抄录、拍照等手段来收集,这使得司法机关通过勘验、搜查、调查、扣押等途径搜集传统证据时的技术难度并不太大。电子证据则有所不同,它是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复合性、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塑造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事情还不止于此,电子证据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磁性介质,具有易改动、易出差错、易泄露等特征;这也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越来越依赖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保障。鉴于电子证据使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存储以及信息呈现形式多样化,导致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电子证据的存储地点亦不易察觉,它可能存在于某台计算机或外围存储设备之中,也可能在网络上的某台或数台服务器中,数据可以被隐藏或加密,这就造成了电子证据提取方面的困难;③即便发现电子证据,也不能贸然对数据进行Copy和导出,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往往成为大费脑筋的事。硬件损坏、误操作乃至病毒和黑客的袭扰甚至会造成电子证据的毁损灭失。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无法应对这样的情势。正因为如此,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电脑罪案组侦缉总督察陈国雄出席一项研讨会时表示,电子商贸在香港正逐步发展,而搜集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时的确存在问题及危机。④因此警方及廉政公署正与科技大学合作,以确立搜集电子证据的标准程序。
既然司法机关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上遇到如此的困难,当事人更是不能幸免。由于证据的取得要遵循合法、自愿、真实的原则,当事人不能利用公力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来获取电子证据,同时对他人收集到的电子证据是否为原初状态亦难提出有力之抗辩。即便获取相应的电子证据,也必须借助于具有一定软硬件配置的计算机来呈现;打印成书面形式往往备受争议,因为传统的书证审查方法无法断定该份证据的真伪。
由于计算机及其网络大行其道,网上购物、网上挂号、网上咨询、网上订票、网上通讯等电子商务行为的促动,证据的形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互无“真迹”的计算机数据存储及网际传输把电子证据这一概念推向证据舞台并非人为炒作。在证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还不明朗的情况下,我们即便把电子证据暂时归入书证或视听材料来处理,也不能忽视其收集方式的特殊性。为避免证据学研究在信息技术进步过程中陷入“马太效应”,惟有突破传统的局限,抢占制高点,注重与高新技术的“联姻”,才能大胆采用新的研究思路制定出电子证据的有效收集规则。

二、唯公证论
由于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递和提取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对电子证据可信度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虽然可以表明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证据规则,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但是也使得电子证据究竟如何收集面临诸多责难。为了确保电子证据具备无可指责的法律效力,致使当前的司法实践不得不更多的依托于公证的帮助。
其实公证活动早在古罗马奴隶制时代就开始了,无论是“诺达里”还是“达比伦”,都为公证制度的发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进入现代以来,公证的范围更加广泛,由于公证本身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合同、收养、继承、委托、身份等关系往往借助于公证形式获得法律强有力的保障。⑤公证要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则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毋庸讳言,由于电子证据不易保存和提取,对电子证据办理保全公证无疑是目前较为有效的途径;但是本人仍要对“唯公证论”表达如下看法:
首先,电子证据是高科技的产物,它产生于计算机及其网络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之中,采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它的客观性、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受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所依存的软硬件环境的影响很大,需要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确定。⑥在一定意义上说,通过电子数据的中转存证解决电子数据的不确定性问题,才能使电子证据的不可抵赖程度大为提高。传统的公证手段还不能在技术层面拥有如此神通。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如果不是在第一时间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就有可能让人质疑公证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否真的相符。
其次,“唯公证论”与法理不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如果承认公证是电子证据收集的唯一选择,是否意味着免除了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作证义务?如果将当事人收集到的电子证据简单地以未公证为由否认其效力,就会让人有理由相信对电子证据采用的是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歧视性标准。既然电子证据的收集可以用公证的方式进行,那么律师见证、证人证言(包括中转存证机构提交的相关电子数据、ICP的证言)甚至司法机关主动收集等方式也是值得采纳的。以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且难留变动痕迹为由就对其收集进行歧视性规定有欠妥当。
再次,从成本角度来考量,公证方式并不经济,反而有些“贵族化”; 就收集电子证据而言,采用公证的方式往往比采用其他方式付出更高的举证代价。⑦将低成本、高效率的电子信息资源获取与相对高成本、低效率的公证行为相结合,作为电子证据取得的唯一有效途径,不仅让电子证据走上神坛,还可能对对社会的信息化进程构成实质性伤害。因此,在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作出法律规定时,“我们绝不能无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

三、 自由收集论
“自由收集论”主张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不应进行过多的限制,完全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样允许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事实上,将电子证据无论归入传统证据类型,还是作为全新证据类型看待,都不能抹杀电子证据在固定和提取过程中的特殊性。由于电子证据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其源代码往往令非专业人士无法识别,普通人只能看到它的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当电子证据以其直观、生动、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时候,往往使人对它的真实性产生疑问,这也是当前法院为何在乏范状态下不敢对其轻易采信的重要原因。如果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那么这种不信任感会更加强烈。
首先,电子证据收集的技术因素对“自由收集”构成障碍,电子证据的存放地点与众不同,它在计算机的硬盘或者外围存储设备,乃至网络服务器中是以电子数据的面目出现的;且不论硬件损坏或误操作,单是数据的加密、隐藏以及计算机病毒、黑客的袭扰就可能使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提取变得非常困难。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和识别,整个收集过程将变得难以操作。电子证据的易改动性给证据采信带来较高的风险,因此数据签名、身份验证、灾难恢复、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等安全机制理所当然地成为考量因素。“自由收集”尽管成本较低,却因为在安全机制上存疑,仍然难以给诉讼以有力支持。
其次,电子证据的收集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因素的制约;即便是传统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也是要受到证据提取规则的限制,电子证据的收集也要遵循证据提取的基本法律原则。我们不能因为电子证据方面的法律出现真空,就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采用随意的态度,人为增加电子证据被采用的难度。在乏范状态下,仍应对合法性原则予以必要的尊重;至于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为电子证据这种新型证据的有效收集提供了总体的判明标准。例如,从事电子商务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如果能将约定传输的计算机数据资料交于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中转存证无疑方便了电子证据的收集,而且使电子证据更容易被各方接受。当然,这里的第三方并不应该仅限于传统的公证机构。
结语
我们应该看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大行其道,并不只是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交易平台,甚至影响到人类的日常学习、工作乃至娱乐的方式。因此,并不仅仅是电子商务纠纷,即便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人需要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的相关数据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也会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收集问题。换个角度来理解,理论研究领域中的学科综合趋势已经扩展到人类生活实践当中,至少我们可以承认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证据法律的应用空前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正是因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基础建设还很薄弱,法律、管理以及计算机专业知识的普及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才促使我们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积极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就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而言,乏范状态是暂时的。希望将来制定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时,能够对相关的认知误区有所反思,进而更多地关注计算机和法律的互动关系,不要让证据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这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① 《律师证据实务》,秦甫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
② 《在线游戏规则——网络时代的11个法律问题》[加]大卫·约翰斯顿等著,张明澍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9月版
③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收录于《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论文集》
④ 《香港设立83名“网上警察”专责调查电脑罪案》,载自《电脑报》1999年11月12日
⑤ 《公证与律师制度》,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
⑥ 《电子商务安全与社会环境》,芮廷先等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
⑦ 《电子证据呼唤“国民待遇” 》,白而强著,载于
http://www.Sinolaw.net.cn/wszh/wangcong/brc/brcy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