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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3:4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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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2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方案
  (2004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和全省可持续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江苏经济既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和生态良性循环的协调统一,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资源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使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显著增强,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严重浪费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节约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并得到较好落实;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8%,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不含火电)下降12%,工业用水(不含火电,下同)重复利用率提高6个百分点;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耕地减少趋势得到遏制,资源瓶颈制约得到有效缓解,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迈出坚实步伐。
  (二)分年度目标
   指 标
目 标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1.38
1.33
1.29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1.41
1.36
1.31

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不含火电)(立方米/万元)
97
93
89

工业用水(不含火电)重复利用率(%)
50
52
55

工业固体废弃物

综合利用率(%)
89.3
89.5
89.8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占用土地量(亩/亿元)
<200
<196
<192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法规和规章。把资源节约、降低消耗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水等节约资源专项规划。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加快完善地方性资源法规规章,把经济政策与资源政策的实施纳入法制化轨道。重点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约用地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年内,争取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严格执法,依法管理,运用法律法规引导、推进和保障资源节约事业的发展。
  (二)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原则,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颁布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淘汰国家规定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合理规划经济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保新技术的研制步伐,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洁净煤,节约和替代石油,高效节能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及拖动系统调速和建筑节能等技术。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实施以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开发计划及其成果示范应用专项。
  (三)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能源和水资源等重要资源的消费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重点耗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指标体系,确保数据及时准确。贯彻实施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产品的定额考核和限额淘汰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节能法》、《江苏省节能条例》的规定强化节能监测执法力度,查处违法用能、浪费能源的行为,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节水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创建活动。落实节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制度,推广先进计量设施和节水型产品。建立土地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定期报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定额》和土地投资强度的要求,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研究和落实促进资源节约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节约资源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施城市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促进居民节水。确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合理价格,推进污水资源化。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容积率,鼓励开展村庄和市地整理,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各级财政要支持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并将节能、节水设备、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已明确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创新资源节约机制。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水权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等行之有效的办法,依靠市场机制,推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培育和发展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推广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节能产品市场,促进节能技术进步。推行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方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建立城乡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六)深入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活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宣部关于开展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活动的部署,省经贸委和省委宣传部制定我省开展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资源形势,宣传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宣传资源节约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树立一批资源节约的先进典型,曝光一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案例。组织好每年一度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周”、“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土地日”、“全国爱惜粮食节约粮食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环境意识和节约意识。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我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好工作方案。明确资源节约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干部负责资源节约工作,把资源节约责任落实到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

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309号


广西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桂保监发〔2010〕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第一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你局在不违背该通知精神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在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跟得上、客户利益有保障。

  你局应加强后续监管,依法查处服务不到位、严重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

  二、你局可在现行法规政策范围内,积极探索制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具体监管措施,为我会研究制定该领域的相关监管制度积累经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性质、工作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服务。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按照本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试用期间进行。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七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参加任职培训的人员应当按计划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进行系统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0日。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人事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安排拟晋升或已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参加任职培训。
任职培训按照市人事部门提出的指导方案进行。
第八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所进行的专门业务方面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计划、方案由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业务要求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确定,每年2月底前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凡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列入培训计划的,年底由市人事部门检查评估。对不参加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追加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第九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提高、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
更新知识培训由市人事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确定培训内容,提出要求并组织实施。
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日。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由市人事部门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出国培训计划。
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计划组织选派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市直各部门及各区(市)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定期提出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计划,报市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七条规定接受培训。
第十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期参加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经市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凭结业证书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后,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三章 培训科目
第十三条 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当有所侧重。
第十四条 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共必修课使用国家人事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编写的教材或使用由省、市人事部门根据国家人事部要求制定的教学大纲和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十五条 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门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教材及教学大纲由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专家编写或推荐,报市人事局确定。
第十六条 选修课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
选修课培训内容、教材及教学大纲由市人事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推荐或组织编写。

第四章 施教机构
第十七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建立以行政学院为主体、各培训中心为骨干,布局合理、互相协作、功能完善、各有所长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网络。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业务指导。
市人事部门对各类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和定期审验制度。经资格认定的培训机构,方有资格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青岛行政学院、各区(市)行政干部学校按照市人事部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
第二十条 各类管理干部学院、干部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承担本系统或指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中属于市级国家机关主管的,径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属于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的,经区(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施教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探索适应国家公务员培训要求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规章、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并按分类分级原则进行业务指导;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对区(市)政府人事
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编写并审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有关教材;组织培训的需求调查、效益评估、信息交流;组织培训者培训和培训理论研究;组织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和交流。
市人事部门负责培训的范围:进入市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市行政机关科、处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与有关部门协商,举办市行政机关副局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及各区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和各县级
市科(局)级以上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拟定培训计划和要求;按市人事部门提出的国家公务员各类培训指导方案组织和开展培训;对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
区(市)人事部门负责培训的范围:进入区(市)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各区行政机关科级以下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各县级市副科(局)级以下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规定和统一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培训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培训的评估总结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协助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员,颁发由市人事部门验印的结业证书,并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年终考核和免试依据之一。凡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并登记存档。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计划,由人事部门依照财务管理规定管理、使用,财政监督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