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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7:5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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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适应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的要求,加快本市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步伐
  ,表彰和宣传全市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鼓励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提高劳动者职业
  技能素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是市政府设立的对全市技能人才的奖励
  制度。由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命名。
   第三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和“德阳市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
  次,每次评选名额为:杰出高技能人才10名,技术能手30名。
   第五条 “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
   (三)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能有效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培养徒弟或生产实践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在技能技艺方面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省及市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9名,省级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
  前3名,市级一类竞赛前3名,二类竞赛第1名的选手。
   第六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或敬业精神。
   (二)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并为“德阳市技
  术能手”获得者。
   (三)职业技能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
  创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获省级技能竞赛大奖、“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省、市级以上技能竞
  赛获得优异成绩者。
   第七条 候选人采取职工个人申报、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行业主
  管部门或市属及以上企业初审并负责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申报表》或《德阳市技术能手申报表》(一式2份)
  ,近期2吋免冠照片3张。
   (二)申报事迹材料(1份、1000字左右、A4纸打印、以Word格式报送电子版);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复印件及用人单
  位情况证明。
   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第九条 对申请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人员
  返回原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回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
   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经公示的申请人进行评议表
  决,对通过评审的候选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杰出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并
  颁发证书。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获得者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50元。“德阳市技术能手”获
  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杰出高技能人才的津贴或技术能手一次性奖励的金额可随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二)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
  (工种)设有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杰出高技能
  人才获得者原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可破格申报
  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活动及政府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列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局核准拨付。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德阳市杰
  出高技能人才”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
  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停止享受政府津
  贴。
   第十三条 获“德阳市杰出高技能人才”或“德阳市技术能手”奖励后,发现弄虚作
  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
  此项评选。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由组织技
  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竞赛成绩和
  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 德阳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聘请有关部门及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研究
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郭力律师 466000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和司空见惯的,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略知一二。特别是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基本功,对于如何处理更是如数家珍,滔滔不绝。然而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由于经历不多,可能遇到此类案件显得力不从心,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本文就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事故处理程序、法律适用以及交强险是否赔付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期达到轻车熟路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之目的。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非道路交通事故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对而言的概念。也就是因车辆行驶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总称。首先我们要从法律上去探寻认识什么是道路?什么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这两个法规可以看出,什么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严格来说非道路交通事故并不是交通事故,而只能是在非道路上因车辆行驶引起的事故。实践中,非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包括家属院、校园、村庄场地、院落、工厂、小区内等发生的车辆事故。但大型小区中能够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除外。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处理
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向哪个单位要求处理?由于其不是发生在道路上,特别是发生在单位厂区内时,当报案到交警时,交警以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推给派出所。还有的是单位内部保卫部门或者安全运行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可见公安机关无论对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都具有法定义务,至于是由交巡警部门处理还是基层派出所处理,取决于内部分工。对于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案,由公安部门处理。
对于不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负责接处警,勘察事故现场, 固定有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综合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最初受理的单位应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出现纠纷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不组织调解工作,直接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触犯刑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巡警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处警,负责事故现场前期处置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交巡警部门向派出所、刑侦部门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原因,同时根据案情发展情况及案件性质,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33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和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点在于,当事人起诉立案证明事实发生的证据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由交通警察出具何种文书。但有一点就是出具能够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明材料。一般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有的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等等。对于此认定书不服能否进行复议、复核,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想当然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申请复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赔偿项目及依据均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一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四、非道路交通事故与交强险的赔付
遇到非道路交通事故时,许多保险公司以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而拒赔。其实,这是对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和背景的不理解以及对法律的不熟悉所致。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由此可见,上述法律、法规对“交强险”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还包括“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比照适用本条例”并未限定范围,也就是车辆在非道路上通行发生事故时,只要当事人报警的,在责任认定及交强险适用等方面都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非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刑事案件
非道路交通事故中也存在着刑事案件。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它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以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刑罚法律适用问题,即应以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仔细辨析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作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的区别;犯罪主观方面是具有过失;客观方面特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是在法律的“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刑法特征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相符合的。它与交通肇事罪虽有相似之处,但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负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法定义务不如交通肇事罪那样严格,其次发生地是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以外,这是非道路交通事故犯罪与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主要区别。两者在量刑上也不相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是七年,而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而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当然,在非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处于故意,以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如果不计后果,酒后驾驶,或者泄私愤的横冲乱撞,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邦杰大道北段 郭力律师联系电话:13603878889)






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铁道部


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1995年3月8日,铁道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单位(含铁路企业、铁道部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均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输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指一般临时工和其他从业人员),或整项任务发包的,暂由用人单位与劳动力输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劳动者与劳动力输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公、检、法人员除外),均应以书面形式与法人代表订立劳动合同。法人代表与主管部门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除《劳动法》规定条款外,用人单位可结合铁路实际,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四条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签订。用人单位的基层单位(指站、段,下同)可受法人代表委托与本单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受法人代表委托的基层单位不得再行委托。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当事人一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可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鉴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初次就业的或再就业的劳动者,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严格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必须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与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铁路用人单位(含因工作需要在铁路内部非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为:企业内部转岗工作的不得少于1个月;新录用的为3~6个月。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是否签订岗位合同,由用人单位自定。
第十条 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解除原因并签章;其他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当事人在合同上签章或由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注明解除原因并签章。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呈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基层单位之间变换工作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同一基层单位变换工作岗位的,不须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只变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擅自离开单位,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规定的标准,享受工资性补贴,其家属不再享受半费医疗;不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可以享受半费医疗。
第十三条 劳动者工作单位变动,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手册的转移。在铁路内部变换工作单位,只办理养老保险卡片的转移,不须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第十四条 劳动者“退养”,不须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由当事人协商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岗位变动情况。“退养”人员的工资不得挤列养老保险统筹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行事,加强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有关手续,尽量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工资部门有权督促本单位法人代表和劳动者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上级单位有权对下级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权纠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和《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同步进行,实施方案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各单位现行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