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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9:0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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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5)74号
1995年9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及时有交待 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度起,市和各县(市、区)两级都要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

第三条 市、县(市、区)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一块资金我,生猪、蔬菜价格放开后,以财政1994年实际给同级食品、蔬菜企业的亏损补贴为基数,比基数减少不下来的补贴款。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政府平抑生猪、蔬菜等主要副食品的市场价格的价差补贴,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储备生猪、食糖等主要副食品所需的贷款利息,储备费用和价差补贴。

第五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商贸科(企业股)设专户管理。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的一块资金,生猪、蔬菜价格放开后减下来的补贴款,由财政部门按月、季转入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各级人民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初审权、呈报权和拨款通知权归市、县(市、区)“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

第七条 动用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程序为:首先,被补贴单位按“三金一储”领导组核定的副食品储备品种、数量和平抑市场物价的副食品数量、金额、、价差,计算应补金额,拟文上报“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然后,由“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查、核定,拿出具体意见,报经“三金一储”领导组审批。财政部门的商贸科(企业股)按“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的拨款通知拨补被补单位。

第八条 受政府委托储备的副食品和平抑副食品价格的商业企业对财政拨付的副食品风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也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开支。

第九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收支安排,要坚持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当年结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以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预算中增设“副食品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市级预算,县(市、区)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县级预算。年初财政在安排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商贸科(企业股)每季末十日内同级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副食品风险基金季度收支情况和累计收支情况报表。收支出现重大变化时要附文字说明。各县(市、区)“三金一储”领导组每半年应向市“三金一储”领导组书面报告一次副食品风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下达。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三金一储”领导组,加强对该项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二)法人资格证明;(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六、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复申请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比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