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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14:5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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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综合、督促检查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建立学习型、创新型机关,切实提高为领导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讲实话、办实事、务实效,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公文办理制度



四、收文制度

(一)公文处负责接收所有来文。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

(二)收件人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由公文处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文件交换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取回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金融办副主任、科教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的,送本人文件交换柜,由相关处室或指定的专人取回,本人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办公厅处室的,送该处室文件交换柜,由该处室内勤取回拆封登记。

(三)各处室通过文件交换柜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阅件,必须在材料右上角加盖送文处室小方章。厅外单位不得自行将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阅件放入文件交换柜。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报送电子公文;其他没有与市政府政务业务网联网的部门和单位报送纸质公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报送纸质公文。

(五)公文处在接收电子公文和纸质公文时,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五、分办制度

公文处收文后,按下列原则分办,并履行签收手续:

(一)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办事机构、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业务分办。

(二)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给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由督查室处理。督查室应在第一时间内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回复。

(三)市政府各部门(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中央在渝单位、驻渝部队、武警总队、重点企业等来文,按处室对口联系原则分办。

(四)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来文,按内容分办。

(五)市委及市委各部委的来文,由公文处统一分办。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关于公文、机要方面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关于保密工作方面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第二秘书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市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关于干部、机构、编制、人事方面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人事处办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理论教育、宣传、机关党建方面的来文,由机关党办办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纪检、监察方面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及管理单位工作的来文由机关党办办理;市委统战部关于参事工作方面的来文,由参事一处、参事二处办理,其余来文由公文处办理;市委政法委、市委综治委关于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第五秘书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保卫处办理;市委法建办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第五秘书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机关党办办理;市委老干局涉及全市性工作的来文,由公文处办理,涉及厅机关工作的来文,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办理;涉及民主党派方面的来文,由第六秘书处办理;群团方面(除科协外)的来文,由第四秘书处办理;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来文,由人事处办理。若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来文,按顺序先涉及哪个处室,就由那个处室牵头办理。

(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各机构的来文,由督查室处理。

(七)报送市政府涉及金融方面的来文,由第三秘书处办理;涉及市政府金融办的来文,由金融办办理。

(八)涉及市科教办的来文,由第六秘书处办理。

(九)涉及自然灾害、抗灾救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的来文,由救灾办办理,第五秘书处协办;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的来文,由第五秘书处办理。

(十)涉及三峡库区和乌江彭水电站移民的来文由第七秘书处办理,其他水库移民的来文由第二秘书处办理。

(十一)涉及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工作的来文,由人事处办理。

(十二)其他省(区、市)和外地驻渝办事处的来文,按内容分办。

(十三)涉及内容交叉的来文,主办处室应主动协商有关处室办理,协商无果的,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厅副主任签批后分办。

(十四)涉及特殊事项的来文,按领导批示分办。

六、来文拟办制度

(一)对接办公文的审核要求:

1.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报送的规定;

2.请示事项需由市政府审批或市政府办公厅回复;

3.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现行政策;

4.请求事项若需转发或转报,附件应齐全,文字表述准确,引文无误,时间、地点、人名、数据、计量单位等正确、规范,无漏字、错别字、错页等;

5.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主办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如意见一致,应有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上协办部门的书面意见。

经上述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承办处室写明情况,提出退文处理意见,转公文处告知报文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公文,进入拟办程序。

(二)来文拟办程序:

1.属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需征求部门意见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签批意见,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提出意见”后,可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阅知。

2.属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签批后,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回复来文单位。同时,在另件上注明“已转请××局(委、办)研究办理”后,报送分管副市长阅知,同时分送报文单位。

3.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承办处室提出由某部门牵头主办的意见,并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同意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以上统一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专用纸”,并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转有关部门。

4.对涉及国土、规划、财税、金融、外事等方面的公文,承办处室应先与相关处室协商沟通,提出会商意见,并提出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的建议后,再进入审批程序。

5.对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公文,承办处室负责人应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发文;凡报批公文,承办处室应在认真研究、核实情况和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情况、理据和建议,供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参考。

七、发文拟办制度

(一)承办处室拟文后,将文稿送公文处核稿。

(二)公文处重点复核以下事项:报批手续是否完备;行文规则是否正确;文种使用是否正确,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主送、抄送(分送)机关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公文处核稿完毕,由分管厅副主任综合核稿。

(四)核稿完毕后由公文处退承办处室,需清稿的文稿,由承办处室清稿后报批。按审批程序送有关厅副主任、副秘书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厅主任)、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情况特别紧急的公文、不编发文字号的公文实行“先签后核”,即各承办处室起草文稿后先按签批程序送签,领导签批后再送公文处核稿。

八、审批签发制度

(一)涉及全市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市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和其他省(区、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回复的公文,由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或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办公厅工作通报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涉及文秘、会议、活动、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厅管理单位、书刊编辑等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审批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报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

(二)其他市政府办公厅公文,涉及一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一位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由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范围和两位以上副秘书长所联系工作的,经相关副秘书长会审会签后,依序送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厅主任)审批签发。

由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须报分管副市长审批签发。

(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主任)另有安排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按安排的程序办理。

(四)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函,原则上应编正式文号,按程序审批后,由公文处统一核稿、印制和发送。

(五)凡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信函等),必须经秘书长(厅主任)以上的领导同志亲笔签署,原则上不得以“急件”、“特急件”或领导出差、已口头报告等为由,要求先盖章、后补签。紧急、特殊情况时,应请示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处理。

(六)公文传递送签,实行首办负责制。需送领导同志签批的公文,由各处室办文人员按送签程序报送领导同志签批,并负责跟踪到底;需报送两位以上领导同志签批的公文,由各处室办文人员负责传递,不得横传,原则上不得放入领导同志文件交换柜。各处室办文人员要随时掌握公文去向,直到公文办结,防止公文滞留或丢失。

九、付印校核制度

(一)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由承办处室送公文处统一安排付印,正式付印前的校样稿由公文处进行最后校核,分管文秘工作的厅副主任签批印制。

(二)在核稿、复核、审批签发环节上运行的公文如有修改,承办处室应及时清稿,并将修改稿附后。

(三)市政府或办公厅领导最终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四)审批签发完毕的公文原则上在第二个工作日内付印(遇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顺延),紧急公文当天付印。

十、领导同志批示回传抄告制度

(一)正式公文和非正式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由承办处室将首页复印回传给所有签批过此件的各位领导同志。如最后审批的领导同志对原稿有较多修改,应全文复印回传给签批过此件的领导同志。必要时还应回传有关单位,便于及时沟通情况。

(二)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所有批示,有关处室要及时复印传送给秘书长(厅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阅知;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有关批示,有关处室要及时复印传送给有关副秘书长阅处。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示中没有明确批转对象的,由有关处室负责,认真研究是否需要转有关方面。对需要转有关方面阅知或办理的,提出建议打印在“领导批示抄告单”上,连同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示复印件一并传送给秘书长(厅主任)审定。

(三)各处室对所有领导同志的批示,必须按统一格式及时录入政务业务网“领导批示”栏,存档备查。未经授权,各处室不得随意将领导批示复印发送。重要批示经领导同意,及时送信息处登载《昨日简况》。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传送有关单位的,录入政务业务网“领导批示管理”栏中由其下载,或打印“领导批示抄告单”传送。不得将领导同志批示件通过传真或复印传送。如领导批示有不同意见时,只能抄告上一级领导同志的最后批示结果。

(五)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报送的请示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经领导批准转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的,承办处室应将转办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十一、公文处理协调及督促检查制度

(一)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要求主办部门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一致,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政府。

(二)严格报文规定。除领导同志交办和特别紧急事项外,凡属应报市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原则上不能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严禁越级报文、多头报文。

(三)各处室文秘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熟悉业务,做到认真细致。办理公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杜绝公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杜绝公文与公文冲突。要逐年提高优秀公文比例,降低基本合格公文比例,杜绝不合格公文。

(四)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审批后的公文,由领导同志秘书送承办处室,由承办处室负责及时登录、交办、督办和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由公文处补登统一收文序号;如需制发公文,按发文程序及时办理。

(五)坚持公文审读、考核评比、错情通报制度。优秀公文每季度评审一次;《公文办理参考》原则上每月一期;《公文复核错情通报》原则上每周一期。

(六)坚持公文办理听取意见和讲评制度。每季度征求一次各位副市长对公文工作的意见;每季度召开一次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文办理业务讲评会,沟通情况,分析案例,讲评文秘工作,整改有关问题。

(七)坚持公文(发文)办理效率跟踪督查制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有关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承办处室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签;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后的公文,应在当天送印(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发《工作通报》,原则上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审。急件必须急办。对超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人和承办处室负责人要写明原因并附在公文底稿后页备查;对既超出规定时限,又不作说明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八)坚持公文办理征询部门意见回复情况通报制度。凡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限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拖延、甚至不回复的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十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除涉密和内部事项文件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新闻媒体上公布。

十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大力开发各种方便、适用、快捷的现代办公应用程序,以报文、办文、发文、领导批示登录、查阅抄告以及交办事项全部在网上运行为目标,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该上网公开的要上网公开,该共享的要共享,全面推进全市政务业务网的建设和应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制度。

十五、厅党组会议。由办公厅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厅内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厅内各处室及厅管理单位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办公厅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撤销、变更;

(五)讨论决定以办公厅名义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对办公厅及所属单位、代管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十六、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金融办副主任、科教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委托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贯彻措施;

(二)讨论市政府办公厅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听取各处室及管理单位工作汇报,并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制度;

(五)讨论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厅务会议根据秘书长(厅主任)意见适时召开。会务工作由综合秘书处负责。

十七、会议审批管理

(一)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党组书记)审批;

(二)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有关全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政务督查、政务值班、政务信息等会议,由秘书长(厅主任)审批;

(三)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召集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专题会议,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务工作由联系该项工作的处室负责。

(四)各项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厅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十八、政务活动的内容及组织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区县(自治县、市)长会议,经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会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作会议,各省(区、市)邀请参加的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出席的其他会议。

以上会议按市政府会议制度,由综合秘书处会同有关处室衔接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厅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核批,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实施。必要时,由综合秘书处提请秘书长(厅主任)或有关领导同志协调安排。

(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区县(自治县、市)、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调研,由综合秘书处联系,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或单位拟订调研计划,经分管厅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厅主任)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由有关处室联系,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考察中有关文字综合事项由承办处室负责;如有需要领导同志决定的事项,事前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召开协调会议,了解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报领导同志参考;承办处室事后要对领导同志在调研中表态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进行追踪落实。

市政府领导同志组团到外地考察,由综合秘书处和有关处室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安排计划,按程序报批和衔接。

(三)国内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综合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政务宣传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的文稿、录音、录像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审定后发表。

国外、境外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外事宣传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外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第四秘书处商市外办办理;台湾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第四秘书处商市台办办理;港澳媒体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由综合秘书处商市外宣办办理。

(四)参加接待来渝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市委统一安排);接待国务院部门领导同志来渝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接待其他省(区、市)政府领导同志来渝访问考察、洽谈合作项目;参加统一安排的重要庆典、仪式、会展等;参加重要的纪念活动;参加重要的大型演出和体育活动。

以上活动由综合秘书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厅副主任审核,送秘书长(厅主任)审批,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实施。

(五)副秘书长、厅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同志要求,随同参加市政府领导同志活动,或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参加有关会议。

(六)办公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接待重要外宾和市级领导出席外事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委办〔2000〕100号)执行;外事活动统一由第四秘书处按程序报批并协调安排。

十九、政务活动安排的报批规定

(一)市政府领导活动安排应有周到详细的计划和严格的报批手续。安排计划由各承办处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二)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政务(内事)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出书面请示,由综合秘书处按程序报批。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安排由领导同志秘书在每周五送综合秘书处汇总,形成《市长、副市长一周工作日程安排表》,综合秘书处每周负责收集和拟制《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主要工作动态》,经秘书长(厅主任)审批印制后,于下周一上午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和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等领导同志。

二十、政务活动的预报

(一)各处室接到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同志、上级督查检查组、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客人来渝,重要经贸活动在渝举行等准确信息后,应于当日将接待信息(包括客人姓名、职务、考察内容、来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综合秘书处。

(二)综合秘书处负责编印市政府办公厅政务接待专报,一人一事,一事一报;重要的内事活动要在第一时间报送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接待副部(省)级以上领导,以及市政府其他重要接待活动,都应及时向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通报。

(三)重要外宾访渝信息由市外办汇总上报。

二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认真做好市长、副市长出行、返渝有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政务督查制度



二十二、政务督查工作要以确保政令畅通为目标,使国家大政方针、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以全面贯彻落实,让领导、基层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十三、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督促检查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办理国务院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市政协及其常委会、政协委员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建议案和提案;

(五)办理有关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社会生活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

二十四、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一)督查室在秘书长(厅主任)领导下,牵头负责上述各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并负责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主任)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二)办公厅其他处室在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领导下,负责联系工作范围内的日常督查工作,并配合参与重大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十五、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重大事项,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做到不误时、不误事,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三)对上级交办的政务督查事项要视同正式文件处理,一般应在接件后一周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交办机关及时说明原因。同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泄密。

(四)政务督查力求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应一事一报,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对办理督查事项不认真,甚至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五)属于督查室负责的重大督办事项,由督查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属于其他各处室负责的督查事项,由各处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



第六章 政务信息制度



二十六、政务信息工作以服务市政府领导为重点,同时,要认真做好为国务院办公厅、市委及市政府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七、政务信息工作应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市政府领导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十八、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等要求,适时向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下达、考核及奖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和干部培训。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收集、反馈市政府领导同志和联系部门、单位在政务活动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时的重要活动和决定的事项,由随领导同志外出的处室工作人员或领导秘书整理信息及时提供给信息处;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负责报送每日领导活动、领导批示情况。要广开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信息调研,做好信息挖掘工作,报送高质量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时效性、重要性。

三十、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告和处置规定

(一)重大事项信息的主要范围:

1.国家宏观战略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

2.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3.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重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5.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对重庆的正面宣传及新闻曝光事件。

6.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

7.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8.一段时期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

9.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

(二)重大事项信息收集的责任分工:

1.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要带头做好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工作,并指导有关处室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做到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信息不漏收、不漏报。

2.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各种信息,应重视特别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前瞻性的信息服务。严禁漏报或迟报重大信息。处长为重大事项信息收集的第一责任人。

3.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重庆工作的重要批示等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领导秘书和综合秘书处、公文处协助。

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关注的重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等信息,由相关处室负责收集;涉及督查室督办工作的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领导同志秘书和相关处室协助。

5.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午间新闻、新闻调查等栏目对重庆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值班室负责收集。

6.中央级报刊、新华社和网络媒体对重庆的正面宣传报道及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综合秘书处负责收集。

7.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曝光事件等信息,由督查室负责收集,综合秘书处协助。

8.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信息,由值班室负责收集。

9.重大灾情信息,由救灾办负责收集。

10.一段时期内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的社会矛盾信息,由值班室、信息处会同市政府研究室收集。

11.人民群众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由值班室、督查室、信息处等有关处室负责收集。

12.增加信息联系点,将政务信息联系点延伸到部分镇(乡)、街道。镇(乡)、街道有关信息由信息处负责收集。

(三)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处置程序和要求

1.值班室每日收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社情民意等信息,按政务值班工作程序及时报送处置。

2.各处室收集的重大事项信息,由处长审核把关,特别重大事项或敏感问题的信息,需报请分管领导同志审签后,送信息处汇总(突发事件、灾害性信息分别送值班室、救灾办)。

3.汇总、筛选、综合整理后的信息,视其重要性和紧急性,分别通过《要情快报》、《每日值班综述》、《昨日简况》、《专报信息》、《督查专报》等形式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4.领导同志秘书收到办公厅报送的上述信息报告,须立即报领导同志阅批,阅批后迅速回退有关处室登记并分送承办处室,同时复印送信息处。

5.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报告,应在接到信息后的半小时内完成;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先口头报告再形成文字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现状、事件经过、采取的措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分析、经验教训、善后工作等情况;领导批示件应在当天办结回复;督查室或有关处室要实地督办;特别重大事项要适时报送并督办。

6.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接受中央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须向市政府办公厅专题报告,由综合秘书处商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



第七章 政务值班制度



三十一、政务值班工作是我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协调、高效运转的重要环节,是及时有效处理日常公务、紧急政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指挥协调作用,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三十二、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要求

(一)值班室接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情况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副秘书长、分管厅副主任,并按照领导同志批示及时处置。

(二)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市长、秘书长(厅主任)赴现场处置的,分管厅副主任和值班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市长、秘书长(厅主任)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赴现场处置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应随同前往,并负责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在现场所作指示的交办落实及各项事务工作。

(三)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按领导要求或现场情况,需相关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处置的,由值班室负责通知。

(四)对处置难度较大、时间较长,社会影响严重的各类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市政府领导同志非常关注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反馈。市政府值班室接报后,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市长、分管副市长赴事故现场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若需新闻报道的,按现场领导同志指示,由在现场的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负责通知有关新闻单位。新闻报道口径由赴现场处置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把关。

(六)值班室接报的各类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编写《要情快报》或《值班专报》报有关领导同志。

三十三、特殊情况下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一)全国、全市性重大会议、大型活动、重要接待任务和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值班室应及时报告。

(二)特殊地区、热点地区可能引发大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值班室应及时报告。

(三)领导同志交办的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的事项,值班室要追踪督办,必要时应直接参与事件的处理,并随时将情况向领导同志报告。该事项处置结束后,应有完整的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同志并备案。



第八章 作风纪律要求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务实、勤政、廉洁、高效为准则,为领导、为部门和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率先垂范。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主动学习基层和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新办法,深入研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综合和督促检查作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各处室对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要用心办理、尽快落实、及时反馈;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程序》等有关规定,督促落实;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十六、各处室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不越权,不越位,不缺位。在“三办”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处室要充分征求部门意见,在给领导提出的建议中要准确反映部门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各处室除业务工作性通知和征求意见性通知外,不得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号施令、安排工作。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高举团结的旗帜,顾大局,识大体,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补台,相互体谅,营造和谐、干事的氛围。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发展思路和中心工作,针对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基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针对国际国内有关发展动态以及对重庆的作用和影响,组织开展超前性的调查研究。突出重点,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厅领导成员和各处室处长(主任)每年要分别拿出1—2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全厅文秘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善于思考、分析问题,注意收集掌握情况,结合业务工作,积极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建议材料。各处室每月至少报送1篇建议材料,年终组织评比奖励。

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办事,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境界和艰苦朴素的公仆本色。厅机关各处室要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落实,努力维护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四十、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两个“八条”规定,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要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的通知》(渝委办发〔2003〕4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精文减会,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畅通。

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

(2008年6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以下简称灾害现场)清理的有序进行,保护好地震遗址、遗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实物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应当在无人类生命迹象条件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坚持统一组织、统筹兼顾、科学规划、注重保护的原则。

  灾害现场如发现人类生命迹象,必须立即救援。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

  成立由民委、公安、民政、建设、文化、卫生、环保、档案、地震、安监等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害现场当地市(州)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灾害现场清理保护。清理保护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工作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 清理保护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震灾害现场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制定清理保护规划,确定清理保护对象、区域、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清理保护规划应当对受损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受损的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明确具体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六条 清理保护工作机构组织各专业工作组根据清理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清理保护工作的目标、步骤、方法、保障措施和规范要求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灾害现场当地市(州)人民政府依法划定警戒区,封锁清理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禁止与清理保护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

  封锁清理保护现场和实行交通管制应向社会公布,并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武装力量或者公安机关共同实施。

  第八条 实施现场清理前和清理工作进行中,应按规程进行消毒。

  离开清理保护现场的人员、车辆、设备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卫生防护。

  清理保护现场设置的隔离间、卫生间、垃圾堆放处等应当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第十条 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地震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对有危险的建筑,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一条 对地震灾害废墟中的有关实物进行科学评估,将可能成为地震灾害文物的有价值的实物进行收集、保管或者原址保护。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古籍图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将其运送到清理保护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对清理出的各类档案资料造册登记,并运送到清理保护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畜禽尸体、被尸体污染的废物、易腐烂废物等感染性废物,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的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防止污染扩散。

  第十五条 清理出的废弃物以及建设工程中拆除和拆解的废物,应当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 对受到破坏的公共建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勘查、鉴定,收集资料,采集样本,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清理保护现场发现遇难者遗体,应先消毒处理,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编号、记录、拍照、提取血样或者其他可提供DNA检验的样本。

  第十八条 遇难者遗体应当就近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按照规定掩埋。掩埋地点应当远离水源地。

  遇难者遗体的处理应当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掩埋身份不明的遇难者遗体,应当对遗体编号、发现地和掩埋时间、地点、人数做好登记,掩埋地点应有相应标记。

  第二十条 清理保护工作机构设立财物组,收集现场清理中发现的财物,并对其种类、特征、数量及收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集中由灾害现场当地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妥善保存。

  现场财物收集、登记、运送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

  财物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灾害现场当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向社会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认领人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申请认领。

  第二十二条 对不动产产权资料进行抢救、收集和登记整理,并保管好登记账簿。

  第二十三条 清理保护工作机构设立监督组对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运用文字、图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清理保护工作进行记录。

  监督组成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及有代表性的社会有关人士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封锁区域的;

  (二)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三)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扰乱现场清理保护工作秩序的;

  (四)盗窃、哄抢、侵占或贪污、挪用灾害现场清理出来的财物的;

  (五)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妨碍清理保护工作进行的;

  (六)对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同类灾害现场是指因汶川地震形成的需要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实施清理保护的灾害现场。同类灾害现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建局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以下12个规范性文件:
1.国药字(79)第226号
关于下达《医疗用毒性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废止。
2.国药供字(80)第612号
《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废止理由:被国药联字(89)第482号“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3.国药储字(80)第621号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8)第287号“关于印发《医药仓库管理规则》的通知代替。
4.国药科字(82)长第79号
关于印发《医药科研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四项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科字(89)第277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5.医药储字(82)第159号
印发《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医药、药材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自然失效。
6.国药物字(84)第63号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仓库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试行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7)第234号“关于印发《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替。
7.国药科字(84)第377号
关于国家医药管理局对科研、试制课题试行有偿合同制管理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科字(89)第277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8.国药财字(85)第25号
印发《国营医药商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财字(90)第384号“关于印发《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通知”代替。
9.国药财字(86)第440号
关于国家统一进口化学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联经字(90)第79号“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代替。
10.医药质字(85)第508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
废止理由:被国药质字(89)第138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代替。
11.国药质字(87)第77号
关于发布《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质字(89)第117号“关于颁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和安排1989年医药产品评选工作的通知”代替。
12.国药物字(85)第629号
关于印发《直属仓库整顿验收标准》的通知。
废止理由:自然失效。



199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