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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国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3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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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国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建立全国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6]3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训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

  为全面掌握我国金融机构的基本状况,建立全国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加强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建立全国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单位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支行(支公司)以上各级机构。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等分行(分公司)以上各级机构。
  (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的法人金融机构。
  (四)境内的合资或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代表处以上各机构。
  (五)金融服务性机构。主要指各总行(总公司)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如印制系统、清算系统各单位,金融报刊、出版社、直属院校及培训中心等。

二、报告内容

  详见本文所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及磁盘录入要求》。

三、报告方法

  (一)报告单位(一)中所列各银行(公司)的分、支机构按附件要求编报的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由上述分行汇总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单位(一)中所列各总行(总公司)按附件要求编报的资料,直接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报告单位(二)中所列各银行(公司)的分行(分公司)按附件要求编报的资料,上报其总行(总公司),由其总行(总公司)汇总后连同总行(总公司)按附件要求编报的资料,一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三)报告单位(三)中涉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机构按附件要求编报的资料单独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单位(三)中涉及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监管的机构按附件要求编报的资料,先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上述分行,由上述分行汇总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四)报告单位(四)、(五)中涉及机构按附件要求编报的资料单独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四、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请速转知辖内所属分支机构,并负责组织其基本情况的上报工作,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报送的各项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准确、规范。
  (二)报送各项资料时要同时报送文字报表、磁盘和相关图片共3类资料。其中磁盘资料要求严格按照信息采样标准进行录入。各单位要自留报送资料备份。
  (三)本制度要求报送的资料按年度报送。各种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每年资料报送时间为当年8月31日(1996年资料报送时间为:1996年9月30日)。除新增机构外,报告单位在以后年度报送时,基本情况只需以银统104表的书面格式报送变更资料。

五、报送地址及联系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 编:100800
  电 话:(010)66016685 68513796
         68513118 68513077
  传 真:(010)68513853
  联系人:刘建英 杨文英 郑润祥 韩延明
  报送资料时请在函件封面注明“机构报告资料”字样。

  附件: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及磁盘录入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已印发各地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要在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信心作为关键环节来抓,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要对本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认真的回顾和总结,结合《通知》和刚刚结束的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下一步工作的计划和目标。在此基础上,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这项
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地方立法和组织引导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选调专门人才,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干部培训,为更好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要根据《通知》精神,制定本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分类指导,扩大社会宣传,发挥民政部门的整体优势。要注重组织乡镇企业(包括乡村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职工、村组干部、乡村医生、个体工商户等有一定收入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进一步推广规范化操作,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1995年11月8日

关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有关政策性问题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卫生部


关于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有关政策性问题的规定

1986年12月2日,国家教委 卫生部


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是完成这一任务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基本队伍。长期以来,对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在学校编制内的系列、职称、津贴待遇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影响了这支队伍的稳定,对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为了加强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鼓励他们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为培养四化建设的合格人才贡献力量,经与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协商同意,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的系列
各级各类学校内现从事卫生保健工作者,凡属医学院校毕业或已获得医士(护士)以上职称者,为卫生技术人员,属于学校内的卫生技术人员系列。
凡属师范院校或其它非医学院校毕业的教师,因工作需要而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担任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者,仍属于教师系列。
中学毕业后到学校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原属职员或工人者,仍按职员或工人对待。
二、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职务的考核、评审、聘任和任命
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职务的考核、评审、聘任和任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评审、聘任或任命应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内容应当主要反映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内容与特点。
保健教师按教师系列,同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一并进行。
三、学校卫生保健人员津贴
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中,符合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卫政字第1780号《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81)卫人字第194号《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79)卫防字第1560号《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及(81)财事字第368号《认真贯彻〈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医疗卫生津贴或卫生防疫津贴。
各级各类学校医疗卫生单位中的护士,凡符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所附《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加发护士工龄津贴。
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幼儿园等的专职、兼职保健教师,是从事学校卫生保健、卫生教育的专业教师,属于教师系列,应按国家教委《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精神,享受教龄津贴,不应享受医疗卫生津贴与卫生防疫津贴。
四、关于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是教育系统的事业单位,是直接为中、小学生服务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属于卫生系列,其职务的聘任或任命、福利待遇应与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一视同仁。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行政人员级别及待遇按同级中学的学校行政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