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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11 14:3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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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4]9号

  公安部、林业局《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消防安全工作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200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总体上看,全国消防安全工作有所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浙江省海宁市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93人死亡。此外,广西、福建、江西等地近期先后发生数起森林火灾,共造成26人死亡。这些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迅速组织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面对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的要求,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危害性,认真吸取“2?1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抓实消防安全工作。目前正值春季火灾多发期,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彻底排查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进行整改。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场所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医院、学校、车站、码头、机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旅游景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文物古建筑;重点森林与草原火险区、火灾高发区和清明节期间祭奠、扫墓场所等。要严格检查这些单位和场所是否具备消防安全的条件,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扑救森林火灾机具、交通通讯工具是否备足和检修完毕,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尤其要对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彻底检查,确保畅通。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合格后再开业或改变使用用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能,要与辖区内经营和管理林地和林木资源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加强监督检查。要狠抓野外火源管理,抓住火灾源头,野外用火必须经过严格审批。要组织人员在山头、道口、墓地加强巡查,坚决杜绝一切火险隐患。

  公安部、林业局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抽查,督促各地切实落实防火安全和扑救火灾各项措施。

  二、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传播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大消防宣传的力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各行各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易燃易爆、消防设施操作控制等特殊工种和岗位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全民的自我保护和识灾防灾能力。基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深入林区、村屯,宣传安全用火、扑火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扑火常识的培训。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

  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制订并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和森林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建立公共消防和森林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辆、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快林火预警预测、通讯指挥、监测僚望、阻隔网络等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和防扑火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增强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加强地方专职消防(包括企业消防和农村消防)、志愿消防、义务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一、二、三级森林火险县级单位都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按标准配齐防扑火机具装备。

  四、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对已经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2001]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严肃责任追究,以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对于事故原因,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不落实,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布,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从中吸取教训。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于2012年3月1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修正案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修正案》,非法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但是,非法证据作为一种事实,本身也需要证明,并且应当在相应的刑事程序中予以证明。目前,司法人员对该规定的理解难免发生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上不少的难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此予以解读。本文拟对非法证据证明问题进行探讨,涉及非法证据证明对象的性质、究竟是严格证明还是自由证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明的程序等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所裨益。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问题展开讨论。

一、非法言词证据作为证明对象的性质

证明对象的确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第一,明确了当事人搜集证据的范围;第二,限定了举证的范围;第三,限定了裁判者认识的‘视域’;第四,直接约束了裁判者有权做出裁判的对象。” 具体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公诉事实为基础的,通过诉因而具体化的犯罪事实——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主要事实、作为违法性和有责性基础的心理事实以及可以作为刑罚加重、减轻或者免除事由的具体事实,以及涉及被告人诉讼利益的程序性事实” ,同时,还包括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密切相关的证据法事实。因此,从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来看,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包括与被告人定罪、 量刑密切相关的实体法事实;另一类是与被告人诉讼权利密切相关的程序法事实,最后一类是与证据本身相关的证据法事实三大部分。

非法证据中的“非法”意味着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一,绝对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其三,可补正的救济。即一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被采用。因此,非法证据在是否排除的意义上称之为“非法”,而在诉讼证明的意义上应该对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因此,非法证据证明对象应当是“证据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作为证明对象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何种事实,即究竟属于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还是证据法事实?笔者认为,根据证明对象的证明目的,证据的合法性属于证据法事实,即证据合法可以被采纳,证据非法则被排除,因此,它是与证据是否被采纳、被采信进而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密切相关的问题,证据的合法与非法虽然在最终的意义上影响着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但从证明的直接的目的来看,解决的只是证据能力或资格问题。具体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合法还是非法,合法与非法的结果决定着被证明的言词证据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或者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因此,“合法还是非法”引起的结果是证据法意义上的结果。

关于证据法事实是否作为证明对象,我国理论界存在争议。通说认为证据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 否定的理由有三:第一,证明对象和证明手段之间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能将目的和手段混同;第二,证据需要查证属实,但并非所有需要查明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查证属实只是证据作为证明手段的资格条件,而不是其作为证明对象的充分条件;第三,将证据事实排除在证明对象以外,有助于证据法学理论解释证据与证明对象各自的特殊规则。但是,近年来,国内更多学者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证据法事实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证明作为一种法律活动,特定的事实问题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不在于理论上的纷争,而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据法事实作为证明对象,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二、采用严格证明还是自由证明

言词证据合法性作为证明对象,应当采用严格证明还是自由证明?刑事诉讼中证明的要求大致可以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所谓严格证明,是指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过正式证据调查程序的证据作出的证明;所谓自由证明,是指不考虑证据是否具有说明能力或者没有经过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作出的证明。由此可知,与自由证明相比,严格证明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证据手段必须合法,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二是证明过程必须经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相反,则为自由证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我们必须兼顾考虑证明质量和诉讼成本的双重要求,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益的双重法律价值,因此,不能对任何证明对象都要求进行严格证明,否则,刑事诉讼的成本就会大大增加,诉讼的效率、效益价值难以保障。

相比而言,严格证明的证据资料限制更多,这种限制显然对被告人更为有利,而且在正式的庭审调查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有保障。因此,不管是从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程序权利的实现角度考虑,严格证明对被告人都是有利的。对于需要严格证明的事实,其范围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不妨碍实体的查明,即在决定被告人负刑事责任前提是否存在以及责任界限的重要场合,均应采用严格证明;其二,不违背程序公正,即当被告人的实体权益面临遭受不利的危险时,出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应通过正式的法庭调查程序赋予被告人为自身利益进行辩驳的机会和权利。因此,在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进行证明的场合,以严格证明为宜。其三,效率原则,即对不影响查明重要的实体法事实和不妨碍被告人重要诉讼权利实现的领域,实行自由证明,有利于效率价值的实现。

一般而言,非法言词证据作为证据法事实,关涉到言词证据本身的证据能力,即证据能够被采用的资格问题,其与被告人的实体法权益密不可分,一旦被认定会使被告人在实体上遭受严重的不利影响,面临被追究、定罪的现实危险。考虑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要求,应该赋予被告人以辩驳和提供有利事实的机会,因此,应当采用严格证明的证明形式。另外,对于证据法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还难以判断哪些证据法事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哪些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对于同一证据法事实基于不同的证明目的,就会产生不同的证明效果,而这种效果也很难说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因此,我们不能将证据法事实强行划分为有利于被告,或者不利于被告,从而采用不同的证明方式。因此,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严格证明的方式基本上是妥当的。

但是,问题在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毕竟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并无明确的立法依据。大体而言,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必须予以严格证明,而那些“对裁判上只具有诉讼上重要性的事实”,自由证明就足够了。 然而,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虑,是否所有的言词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均需要严格证明,证明力较小或者很小的言词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必须采用严格证明 ?笔者认为,言词证据要按照证明力大小不同的层次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一律采用严格证明,势必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具体来说,被告人的供述必须采用严格证明,被害人的陈述也必须采用严格证明,对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的证人证言需要严格证明,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大或者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则无需采用严格证明。至于证人证言对于被告人实体权利影响的大小和程度,只能留给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三、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

非法与合法只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因此,非法言词证据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言词证据的“非法”是相对于提出非法性一方而言的,一般而言,口供的非法性是由被告人或嫌疑人其提出的主张;另一方面,言词证据的“合法”是相对于举证方而言的,其必须证明言词证据的“合法”。为了能够厘清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责任,我们必须对证明责任的含义予以澄清。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官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具体而言,证明责任有如下特点:(1)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2)证明责任使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我国传统的证据法理论,一般将证明责任理解为举证责任,即罗马法时代的“原告应负举证义务”和“举证义务存在主张之人,不存于否定之人”,实质上就是我们现代人理解的所谓“谁主张,谁举证”。但这种理解不能解决举证完成以后,当法官仍感真伪不明是如何进行合法裁判的问题。

现代西方法治国家证据法理论通常将证明责任区分为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通过自己的证明活动对争议 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即我们通常理解的当事人提出证据和说明证据的义务。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如果诉讼中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最后(言词辩论终结时)仍真伪不明时 ,将其不利益(败诉)归于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客观证明责任功能在于,当诉讼结束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为法官提供将不利益的诉讼后果判决给某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法律依据,客观证明责任的核心问题是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1.主观证明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根据该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口供非法的主张,如果有证据的需要提供证据,没有证据的只需证据的线索即可。另外,提出言词证据非法的一方似乎只需提出主张,而无需举证甚至无需提供证据线索,然后由举证方举证并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上述理解仅仅是字面上的理解,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持。该规定表面看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的证明责任,而实际上,根据我国审前羁押的实际状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很难举出刑讯逼供或者口供非法取得的证据,因此,法律上不能让其承担刑讯逼供或者口供违法取得的举证责任。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虽然没有举证责任,但是其应当具有提供证据线索的义务并具有针对法官的说服义务,让法官产生口供非法取得或者刑讯逼供的怀疑,因此,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主观的证明责任,即对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口供非法性的主张具有提出义务和说服义务。该规定表面看来只是提供言词证据非法取得的主张,没有举证责任,但是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提出言词证据非法取得的一方,恰恰负有主观证明责任,即提供初步证据的责任和说服法官对言词证据合法性怀疑的责任,这种理解是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实际情况的。从证明标准上看,提出言词证据“非法”的一方,通过自己的举证、提供线索和说服行为,使法官对言词证据产生“非法”的怀疑即可。

2.客观证明责任

客观证明责任的核心是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责任如何在控辩双方进行配置的问题。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采取了相同的分配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诉方承担,刑事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无罪推定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标准,但不是证明责任分配的惟一标准,世界各国刑事法律中关于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规定,说明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时除无罪推定这一基本准则以外,还考虑其他分配要素。” 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政策、公平(包括证据距离)、盖然性(包括经验规则)是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

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当法官对言词证据的非法性产生怀疑时,公诉方对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性”负有提出证据义务和说服的义务,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被害人书面陈述的举证方对其“合法性”具有提出证据证明和说服的责任。根据现代证明责任原理,举证方不仅负有主观上的证明责任,而且还具有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当他们的主观上的证明责任没有令法官达到内心确信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则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上述言词证据非法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证明标准上看,举证方应当确实、充分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内心确信的程度,否则,要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不利法律后果。

四、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程序

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和审查必须在一定的程序中完成,程序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大致来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程序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提起程序、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程序、非法言词证据的举证、质证、庭外调查程序以及非法言词证据的裁判、救济程序。鉴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本部分内容主要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进行解读。

1.提起程序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内容,非法言词证据的提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即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至开庭审判前的阶段,或者法庭庭审过程开始以后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当然,在其他诉讼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出言词证据非法,但根据诉讼的基本原理,也应当认为被告人与辩护人可以在其他诉讼阶段提出言词证据的非法性。

关于印发《企业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等十二个团委、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6]48号


关于印发《企业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等十二个团委、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制度建设,推动基层团的工作和团的建设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团中央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企业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机关事业单位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农村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高校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中等学校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街道团(工)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和《企业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机关事业单位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农村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高校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中等学校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社区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等十二个团委、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战线团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好基本工作规范的推行实施工作,加强督导和检查。要将基本工作规范印制成挂图,分类推广到每一个基层团委、团支部(总支)。要充分发挥基本工作规范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基层团组织的工作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努力保持工作延续性,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要积极探索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制度建设的新方法新途径,大力开展制度创新。有关基本工作规范推行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上报。



                      共青团中央
                      2006年9月13日



企业团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引导团员青年创新创效,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革新等创新实践活动。定期开展业务学习、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团员青年职工的业务素质。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安全生产。

  三、弘扬职业道德和诚信准则,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职业文明建设,不断强化团员青年的爱岗敬业观念和岗位奉献意识。

  四、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团员青年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团的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

  五、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积极争取把企业团建纳入企业党建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总支)。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培养和推荐青年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组织通报。


机关事业单位团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教育引导机关团员青年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奋敬业、开拓创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三、切合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发展需要,积极参与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围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组织,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团员青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团的各项活动。积极为团员青年的学习创造条件,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加强团的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

  五、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积极争取把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总支)。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培养和推荐青年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更重要的工作岗位。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组织通报。


农村团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教育团员青年带头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开发农村青年人才资源,促进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

  三、深入开展乡村青年文化活动,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倡导农村生态文明。引导团员青年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带头移风易俗、革除陋习、保护生态环境。

  四、加强农村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发挥各类青年社团组织的作用。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农村团的活动阵地建设。

  五、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与流出地、流入地团组织的工作衔接。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积极争取把农村基层团建纳入农村基层党建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等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总支)。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培养和推荐青年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组织通报。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团的基层组织,做好新经济组织和青年经纪人协会、青年产业协会等新社会组织的团建工作。整顿松散瘫痪的农村团支部。发展团内民主,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基层团组织的直选试点工作。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担任村团支部书记,并积极推动他们进入村“两委”班子。


高校团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大学生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围绕大学生素质拓展,组织开展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等,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三、主动了解、掌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四、积极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加强或配合做好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各类新型学生组织规范发展。加强团的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

  五、通过培训、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养,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积极争取把高校团建纳入高校党建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团学工作目标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总支)。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培养和推荐青年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更重要的工作岗位。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委、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组织通报。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团组织,创新设置方式,扩大团组织对大学生的有效覆盖。


中等学校团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中学生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科技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等,提高团员青年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加强法制教育。

  三、加强团的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深化和创新中学生公民素质教育和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社会实践基地的教育功能。加强中学生校外工作者队伍建设。

  四、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加强对学生会的指导和对少先队的领导,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各类新型学生组织规范发展。

  五、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团员青年身心健康成长。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团学工作目标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


街道团(工)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积极承担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的职能,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扶持青年就业创业,帮扶青少年中的弱势群体,推动青年文明社区建设。

  三、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的基层组织设置方式,扩大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不断创新工作载体,改进工作方式,推动实现社会化运作、项目化管理。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流出地、流入地团组织的工作衔接,以人为本,强化服务。

  四、加强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强基层团的外围组织建设。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强社区团的活动阵地建设。

  五、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总支)。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培养和推荐青年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更重要的工作岗位。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组织通报。发展团内民主,积极稳妥地开展街道团组织的直选工作试点。配齐配强社区团支部书记,探索建立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


企业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组织团员青年立足岗位作贡献,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和创新实践,参与青工技能培训、竞赛及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活动。教育团员青年不断强化爱岗敬业观念,增强岗位奉献意识。

  三、组织团员青年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认真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加强业务学习,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求真务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努力创造一流业绩。

  三、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组织开展积极向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团员青年的文化生活。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认真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农村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教育团员青年带头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关心团员青年的成长成才,创新工作载体,丰富工作项目,在学习教育、就业创业、增收致富等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组织带领农村青年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乡村青年文化活动,丰富农村青年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团员青年带头移风易俗、革除陋习、保护生态环境。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帮扶青少年中的弱势群体。维护团员青年在劳动、受教育、婚姻自由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落实好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高校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配合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围绕大学生素质拓展,针对学生学习、文化和生活的具体需求,组织团员青年参与学生科技学术、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组织团员青年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自我管理。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促进团员青年身心健康发展。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落实好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中等学校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配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和引导团员青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落实素质教育的要求,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有针对性地组织团员青年参与各种课外学习、文体和志愿服务活动。

  三、组织团员青年参与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注重自觉实践、自主参与,引导团员青年在学习道德知识的同时,自觉遵循道德规范。加强法制教育。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促进团员青年身心健康发展。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落实好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社区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密切与团员青年的联系,结合团员青年的具体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项目。发展社区文化,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做好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流动团员提供维权、就业创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具体有效的服务。实现无组织归属团员的社区化管理。对属地内在职、在校团员实行双重覆盖、双重管理。

  四、加强社区志愿者服务站、青少年维权岗社区服务站(点)、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建设。积极培育各类新型青少年社团组织,构建社区团组织联系青年的新型纽带。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落实好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