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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测绘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时间:2024-07-07 20:0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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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测绘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测绘局 波兰国家测绘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测绘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以下简称“双方”)为在测绘科学技术、教育和共同完成工程项目等方面进行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包括如下领域:
  一、科技合作。其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制图等各个领域,主要为:
  (一)卫星大地测量技术的研究。
  (二)大面积水平网、水准网、重力网的建立,整体平差理论与方法以及结果的分析研究。
  (三)利用大地测量成果对地球动力学的研究。
  (四)对遥感资料的计算机处理技术的研究。
  (五)遥感技术在国民经济规划、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应用技术的研究。
  (六)高精度工程测量方法的研究。
  (七)地籍测量的野外实施与室内数据处理技术以及多功能地籍测量数据库的建立、管理与应用。
  (八)地图复制及缩微技术。
  (九)专题地图制作理论和技术。
  二、生产技术合作。其范围包括同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制图等有关的各种工艺技术,主要为:
  (一)就相似的现代化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改造问题交流经验。
  (二)就两国各自生产的某些测量及制图设备的设计、规格、检校等问题进行交流。
  (三)就有关的测绘立法、测绘规范、技术标准、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验进行交流。
  (四)交换、出售或转让大地测量、其他测量及制图的技术。
  三、教育合作。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交流双方测绘院校及测绘专业的教学经验。
  (二)相互邀请教授和专家进行讲学。
  四、合作进行工程项目,包括按双方国内或第三国的要求在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及工程测量等工程项目中进行合作。
  (一)在第三国进行的合作,包括共同获取工作任务,共同进行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投标,共同完成外业内业等。双方分工时应考虑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及接受任务国家的条件,工作中要密切协作,以保证获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二)双方在第三国共同获取的商业情报均应保密,以利于同第三者竞争。
  五、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对上述各领域的合作,应根据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或纪要实施。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采取以下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或代表团。
  二、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和安装。
  三、联合组织或参加对方组织的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四、交换双方认为合作活动所需要的技术成果和其他材料。交换出版物。
  五、双方合作承担第三国的测绘工程项目,或一方承包另一方为第三国承担的测绘任务。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一、双方同意,人员交流原则上应对等进行,派出方负担其派遣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访问人员在接待方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同意,在人员交往中,一旦发生疾病或事故情况,接待方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护。随行家属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三、合作进行工程项目费用,应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
  双方每年通过会议或通信联系,在第三季度安排下一年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应协调中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应协调波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双方同意,在根据本议定书的第二条第四款所进行的活动中,波兰测绘组织GEOKART可在具体工作和项目的实施中代表波方。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议定书可以修改或延长。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议定书,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议定书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议定书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和尚未完成的项目和计划的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华沙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为便于工作,双方同意以英文作为双方工作语言。一旦发生分歧时,可持英文本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国家测绘局代表           国家测绘总局代表
    王增藩              A·什曼斯基
   (签字)               (签字)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0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政府在前两次清理取消行政审批505项的基础上,再取消68项。
  市计委(7项)
  (一)审批4项
  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重点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林、水、气象、交通、能源、原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
  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改登记)
  3、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和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改登记)
  (二)审核2项
  1、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改监管)
  2、限额外基础设施项目开工报告
  (三)备案1项
  1、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市经贸委(1项)
  (一)审批1项
  1、对限额以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嫁接改造技术项目(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改监管)
  市体改办(1项)
  (一)审批1项
  1、企业集团的设立
  市建委(4项)
  (一)审核2项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二)备案2项
  1、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有关材料
  2、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
  市商贸委(1项)
  (一)审核1项
  1、新建、改建、扩建商品市场论证项目(改日常工作)
  市外经贸委(1项)
  (一)审核1项
  1、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核
  市科技局(1项)
  (一)备案1项
  1、科技成果备案
  市教育局(3项)
  (一)审批1项
  1、组织全市性中小学生夏(冬)令营活动(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2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改日常工作)
  2、市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改日常工作)
  市安管局(2项)
  (一)审批1项
  1、死亡事故结案及事故隐患整改确认(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改日常工作)
  市劳动局(3项)
  (一)审批1项
  1、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
  (二)审核1项
  1、核发《下岗职工证》
  (三)核准1项
  1、核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证员(初、中级)资格证书(改日常工作)
  市档案局(1项)
  (一)备案1项
  1、国企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
  市公安局(5项)
  (一)审批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
  (二)核准3项
  1、各专项农转非人员核准(下放县区,招生类农转非除外)
  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防盗安全门的生产许可
  (三)审核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的审核
  市民政局(2项)
  (一)核准1项
  1、退伍义务兵随父母易地安置
  (二)审核1项
  1、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
  市司法局(1项)
  (一)审核1项
  1、法律援助申请(改日常工作)
  市交通局(6项)
  (一)审批1项
  1、城市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消(改登记)
  (二)核准2项
  1、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四级)评定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
  (三)审核3项
  1、跨辖区运输船舶运力增减(改登记)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初审
  3、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一、二、三级)评定初审
  市规划局(1项)
  (一)备案1项
  1、测绘任务登记
  市公用局(1项)
  (一)审核1项
  1、燃气经营资质证书
  市房管局(3项)
  (一)审批1项
  1、落实私房产权
  (二)核准2项
  1、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2、城市危房鉴定人员资格
  市国土资源局(7项)
  (一)审批3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改日常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缓缴或减免(改日常工作)
  3、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改日常工作)
  (三)审核2项
  1、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
  2、地下水取水许可、超采区、禁采区确定(改日常工作)
  (四)备案1项
  1、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改日常工作)
  市园林局(2项)
  (一)审批1项
  1、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项目
  (二)备案1项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1项)
  (一)核准1项
  1、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市地税局(1项)
  (一)核准1项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下放县区)
  市统计局(1项)
  (一)审批1项
  1、申报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市工商局(3项)
  (一)核准3项
  1、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营业单位的年检(改日常工作)
  2、商标印刷单位资格
  3、经纪人资格
  市农业局(1项)
  (一)审批1项
  1、兽药经营许可(下放县区,城区由市农业局代管)
  市文化局(1项)
  (一)审批1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下放县区)
  市旅游局(3项)
  (一)审批1项
  1、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二)审核1项
  1、导游证及执业上岗证
  (三)备案1项
  1、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市卫生局(2项)
  (一)审核1项
  1、血防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活经营许可(改监管)
  市广电局(2项)
  (一)审核2项
  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2、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构资质

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知

林人发〔2009〕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精简效能、规范运转的机构编制管理模式,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精神,在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成都办事处、拉萨办事处合署办公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国家林业局其他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署办公的机构及监督管理区域
  (一)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哈尔滨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黑龙江省,其中,大兴安岭地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仍由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
  (二)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内蒙古自治区。
  (三)国家林业局驻乌鲁木齐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西安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五)国家林业局驻武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武汉办事处、郑州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湖北省、河南省。
  (六)国家林业局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福州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福建省、江西省。
  (七)国家林业局驻云南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昆明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云南省。
  (八)国家林业局驻海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海口办事处、广州办事处、南宁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海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九)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沈阳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吉林省、辽宁省。
  (十)国家林业局驻贵阳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长沙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贵州省、湖南省。
  (十一)国家林业局驻合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济南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安徽省、山东省。
  (十二)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上海办事处、杭州办事处、南京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
  (十三)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北京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石家庄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
  (十四)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成都办事处、拉萨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四川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二、合署办公后各单位的管理
  (一)合署办公后的机构由国家林业局按照派驻地方的独立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对外保留现有机构的牌子,对内实行一套管理制度,在一套班子的具体组织领导下,履行现有的各项职能。合署办公机构所在地林业厅(局)领导不再兼任相关办事处主任职务。
  (二)合署办公的机构均设立党组,作为国家林业局党组的派出机构,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合署办公机构的全面工作。合署办公机构各党组一般设党组书记1名(兼专员办专员和办事处主任),党组成员2名(分别分管森林资源监督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党组的设立及其干部的管理,由国家林业局党组商合署办公机构所在地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后确定。
  (三)合署办公机构承担的森林资源监督业务继续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业务继续由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合署办公机构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合署办公机构在保持现有经费渠道不变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和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实行专员(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接受上级机关的审计和监督。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登记和管理。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等,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机关党的工作执行党的工作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相关具体问题
  (一)对合署办公机构的职能做必要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赋予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上海办事处、杭州办事处、南京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机构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赋予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北京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石家庄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机构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西省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派驻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具体承担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国家林业局驻兰州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专员办事处原负责的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业务交由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在兰州市设分支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三)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上海办事处、杭州办事处、南京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领导机构设在上海市;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北京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石家庄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领导机构设在北京市。其他合署办公机构的领导机构仍设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所在地。
  (四)上列合署办公的机构中,同处一城的机构,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统一办公地点,统一挂单位牌子,人员在合署办公机构间统一调配;合署办公机构领导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其他机构,暂保持办公地点不变。
  (五)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成都办事处、拉萨办事处正式合署办公,结束试点工作。
  四、合署办公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国家林业局派驻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决策合署办公工作中的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贾治邦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印红同志担任,成员由国家林业局人事司、资源司、保护司、计资司、机关党委、濒管中心和相关专员办及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国家林业局人事司司长张永利、资源司司长兼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汪绚、濒管中心常务副主任苏春雨同志负责。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