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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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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鼓励无偿献血。
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应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第三条 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
第四条 全省统一规划设置采血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献血宣传活动,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自觉性。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公民和组织管理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献血及血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采血供血机构;
(四)审批与省外的血液调剂;
(五)查处献血及血液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地区、市、县(区)设献血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
(二)按照全面规划、定点划片、统一管理的原则和根据辖区内医疗用血需要,制定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调配血源;
(四)发放和管理《义务献血证》、《无偿献血证》。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动员公民献血。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一条 公民献血前必须进行国家规定的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体格检查合格而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其体格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公民的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公民的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健康公民,每5年至少应献血一次。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公民自愿可以一次献血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90天。
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后领取规定的营养补助费的,发给《义务献血证》;无偿献血的,发给《无偿献血证》。

第四章 公民用血
第十五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对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医疗时凭本人身份证和《义务献血证》或《无偿献血证》用血。
第十六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对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其直系亲属医疗时凭其《义务献血证》或《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用血。
第十七条 实行单位集体互助用血制度。公民医疗时凭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上一年度完成献血量证明用血。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社会援助用血制度:
(一)十八周岁以下和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
第十九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医疗用血时,可以免费享受其无偿献血量二倍的用血;其直系亲属医疗用血时,可以免费享受其无偿献血量等量的用血。
义务献血的公民,本人医疗用血时,可以减免部分用血费用。减免的额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以及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和他人生命安全而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要优先保证用血。
第二十一条 急诊病人用血,医疗机构应及时供血。

第五章 采血与供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血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用血的公益性组织。
设置采血供血机构,必须按照省统一规划,履行设置审批程序。采血供血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以下统简称许可证),方可进行采血供血活动。
第二十三条 采血供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供血质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必须坚持科学用血,合理用血,推行成份输血;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证输血安全。
鼓励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研究和推广医疗用血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采血供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源和血液;
(二)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血液;
(三)将不合格血液供给医疗机构;
(四)将单采原料血浆供给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非指定的采血供血机构购血;
(二)擅自采血供血;
(三)将单采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二十七条 采血供血机构从采血供血中所得结余资金,必须用于献血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采血供血机构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采血量血费二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给献血者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输血中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源和血液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二)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血液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三)将不合格血液或单采原料血浆供给医疗机构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吊销其许可证,并责令其对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拒不改正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采血量血费五倍的罚款。
伪造、转让、租借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献血证件,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血液管理机构、采血供血单位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献血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挪用的资金应如数追回,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日
【问题提示】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否侵犯肖像权?
【案情简介】
电影制片厂与香港有限公司合作拍摄了故事影《秋菊打官司》,1992年2月,该片摄制组在陕西省宝鸡市以偷拍的方法拍摄体现当地风土人情的场景时,将正在街头贩卖棉花糖的贾某摄入镜头,并在制成的影片中使用。此画面共占胶片104格,放映时问为4秒。对此,贾某事先不知。影片《秋菊打官司》于1992年月通过广电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批。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放映。发行影片未征得贾某本人同意。在公映的《秋菊打官司》一片中,贾某的形象占银幕画面二分之一多,为正面半身像,其亲朋好友及同事均能确认此段画面人物形象是贾某本人。影片放映后,贾某曾多次致函《秋菊打官司》影片的拍摄单位之一青年电影制片厂及该片导演张艺谋,质询为何未征得本人同意,擅自拍摄并在《秋菊打官司》中使用其肖像.均未获答复。1993年底,贾某以青年电影制片厂为被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肖像权之诉。原告诉称:《秋菊打官司》公开放映后,原告平静生活不断被打扰,一些亲友、同事和其他人讽刺挖苦,称原告“当了明星”“拍片挣了不少钱”,使原告精神感到压抑,给工作生活带来许多麻烦,以至于其所从事的个体经营也无法继续。原告认为,电影制片厂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为此请求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判令剪除影片中原告的肖像镜头,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致歉,赔偿精神权失 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4720.78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秋菊打官司》是一部探索以纪实性拍摄手法制作、体现纪实性风格的故事片。采取偷拍的手法摄制,目的在于使作品更具真实性。拍摄此片的意义不在赚钱营利。原告诉称此片公映后对其造成许多麻烦和精神痛苦,实非形片制作者本意。
【司法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通则》第100条的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亦应征求被使用者的意见。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即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原则上又有直接使用的通例。此外,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被使用肖像与营利目的的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与其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用的手法。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只要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他人使用或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根本无法进行。原告贾某在公共场所从事个体经营。身处社会公共环境之中.身份明确.形象公开。电影制片厂出于影片创作的需要,拍摄街头实景时将其摄入镜头,主观上并无过错。影片虽有4秒定格,但摄制者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也没有渲染贾某任何不完善之处,该人物镜头的拍摄及使用应被列入合理的直接允许的范围。贾某在形片中的镜头非广告性质,也没有独立完整的商业价位,因而不是不可替代。某些人对贾某形象的议论,按照社会一般评价标准衡量,不足以给原告造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因此认为被告未经贾某本人同意,拍摄并使用其肖像具有社会实践的合理性且不违背现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该项权利的禁止性规定,故不构成对原告贾某的肖像权的侵害,不应为此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于1994年12月8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要求被告电影制片厂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秋菊打官司》影片中显现其肖像的镜头、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及经济损失4720.78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协商,《秋菊打官司》摄制组给予原告3500元经济补偿,贾某于1995年7月5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于1995年8月25日裁定准许。
【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因肖像权使用引起的纠纷。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专有人身权,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使用权等内容。《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一般认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贾某本人同意,拍摄并使用其肖像,具有社会实践的合理性,且不违背现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该项权利的禁止性规定,故不构成对原告贾某的肖像权的侵害”。这种认定值得商榷。被告作为电影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不管是拍纪录片,还是拍故事片或其他电影,均要通过公映,获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即使被告拍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纪录片,涉及他人肖像的也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被告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并且对原告造成了负而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进行判决。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蓬勃发展,群众演员已经成为影视剧制作表演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影视剧摄制组应当与演员就其肖像权、表演权等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各自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影视剧的繁荣发展。【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张生贵律师选编13240422999】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
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9号)要求,为开展好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以下统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为核心,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全市“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安全保障和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加强落实“安全生产强化年”各项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力度。强化市、县区安全生产培训,强化镇领导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培训。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设,强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强化新、改、扩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自查自纠制度建设。
(三)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建设。一是强化安全生产“六大体系”建设。强化监管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监管职能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强化安全政策体系建设、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三个能力”建设。强化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建设、强化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三是强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标准化建设。四是强化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建设。五是强化驻厂安监员制度建设。六是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七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四)强化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严格执行《钦州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钦政发〔2009〕33号)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书》工作职责,确保“谁管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工作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生产经营建设中遇到的安全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2. 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其中,规模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3. 企业要全面加强班组安全建设。要积极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强化班组安全责任,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切实做到“五个落实”(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班组、把安全防范技能落实到班组、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班组、把党和政府对产业工人的关怀落实到班组),积极组织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群监员活动,充分发挥班组在生产经营建设中的基础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管理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建设过程安全技术管理。
4. 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煤矿方面:要以百色矿务局和右江矿务局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榜样,继续推进全市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生产矿井都要达到自治区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非煤矿山方面:2011年底前,全市大中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危险化学品方面:生产企业要按照“管理台帐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全面达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烟花爆竹方面:加强烟花爆竹企业标准化动态管理,不再具备相应安全标准化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化条件要求的,收回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加快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标准化和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发展进程。
其他行业(领域)也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以及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有关协会组织在行业指导、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二)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 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本地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镇两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 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及时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3.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一般、较大事故警示通报制度和重大、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见警示、黄牌警诫、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切实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进工作方式,探索通过加强委托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实施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执法,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工作装备;各村委会要指定安全信息员,加强对本村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报告,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逐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共享、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定期报告等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风险抵押、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工亡职工赔偿标准。
2. 抓紧编制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各县区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好安全生产“六大体系”、“六个能力”建设,相关重点工程要纳入当地政府投资规划,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当地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1.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煤矿方面:切实抓好煤矿水害、瓦斯、顶板、火、煤尘的安全专项整治。
非煤矿山方面:组织开展地下矿山局部通风系统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安全专项整治,强制淘汰非煤矿山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方面:加快城市地下危险化学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
烟花爆竹方面: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A级产品专项治理。
道路交通方面: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方面: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方面: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中毒窒息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农机、特种设备、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冶金等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项安全专项整治。
2. 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预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和监管单位、督办单位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对隐患整改进度缓慢的项目,实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 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三)依法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 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认真治理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以及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烟花爆竹企业超药量、超范围、超定员和擅自改变工房,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加大对节日长假、全区和全国重大活动期间、季节性事故易发期以及上年度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 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 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镇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市、县之间联合执法,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堵住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源头。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4.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逐个查处,并兑现奖励。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加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
1.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要按照规定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或机构,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救援装备,组织制订、评审和报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预防事故和事故救援实战能力。规模以下的企业,要与相邻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推行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全市矿山救护中队要全部达到三级以上行业标准。
2. 完善市、县应急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对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健全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运行协调机制,建立应急救援区域联动机制。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强预案管理,做好应急演练。强化应急职守,重点时段、重大活动和节日长假期间,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3. 加快建设应急救援保障重大项目。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信息化网络平台项目、重大危险源及事故危险点集中分组监控与网络监测项目的建设步伐,提升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建设广西矿山抢险排水救灾中心,推进北部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救援体系;实施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程和尾矿库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全面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提升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能力,确保全市尾矿库的安全。
(五)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专项经费投入,保证建设目标如期实现。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政策,落实安全费用提取,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措施、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事故典型案例,着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面向基层、贴近实际,题材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企业全员参与、社会全民预防的安全生产氛围。同时,要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安全社区、安全保障型城市、安全文化教育基地等创建工作。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繁荣安全文化市场。
五、加强源头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非煤矿山方面:2011年再关闭整合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非煤矿山,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
危险化学品方面:督促城区内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强制淘汰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年产4万吨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6300千伏安以下电石矿热炉、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酒精(废糖蜜制酒精除外)生产企业等,逐步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
烟花爆竹方面: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控制烟花爆竹企业数量。
(二)严格行业准入制度
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在招商引资和审批企业时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坚决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堵在关口外。要对照行业准入标准对现有企业进行全面验收,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力推行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
矿山方面:重点督促矿山加快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推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现有的矿井通讯、压风、供水系统和自救器的可靠性。2011年底前,各地下矿山要全部完成井上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并开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露天矿山要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
危险化学品方面:对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强制推行自动化改造,对未按要求完成报警联锁、紧急泄压、紧急停车和自动控制系统的危险化工工艺企业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方面: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重点推广应用技术较为成熟的烟花压药机和敷球机、爆竹药物混合、装药、插引和结鞭机等机械,推动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继续在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推广应用烟花爆竹生产重点部位安全监控报警系统和市、县、企业三级联网。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5月前)
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将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同时,通过动员会、媒体、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宣传发动。
(二)实施阶段(2011年5月-12月)
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实施方案,有序稳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市安委会将通过重点督办、跟踪检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典型案例。
(三)总结阶段(2012年1月上旬)
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于2012年1月6日前,将本地、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认真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强力推进,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统筹协调及督促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事故查处以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共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发动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实施过程,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