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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及召开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4:4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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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及召开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成立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及召开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申银万国、国泰、光大、深圳国信、湖北、联合证券公司,上海商品交易所,上海中期经纪公司:
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关系到我国证券(期货)业能否顺利进入二十一世纪的重大课题。随着2000年的临近,解决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迫在眉睫。为切实做好技术准备,全面解决2000年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
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解决2000年问题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2.组织技术培训、交流、合作;
3.组织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的系统模拟自测;
4.组织行业模拟联合测试;
5.组织各有关单位制定应急计划;
6.组织非业内各有关信息咨询公司、软硬件厂商、开发商,以及银行、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配合或参与联合调试工作;
7.组织检查及验收。
工作小组成员:
组 长: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徐雅萍
副组长:上海证券交易所 谢 玮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戴文华
技术顾问:中科院软件工程设计中心 张 野
组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信公司 张 弥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信公司 王 侯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郭怡峰
国泰证券公司 陈煜涛
光大证券公司 王锦炎
深圳国信证券公司 廖亚滨
湖北证券公司 金守罕
联合证券公司 林 建
上海商品交易所 杨润申
上海中期经纪公司 张 勇
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杨书琴

为尽快着手开展工作,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于1998年7月2日至3日在深圳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将研究解决2000年问题总体方案、自测及联合模拟测试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工作进度等事宜。



1998年6月30日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3月27日,文化部

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个体和业余演员从事营业演出活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系)师生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演出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演出活动,必须持有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四条 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杂技演员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个体和业余演员,应当参加文化行政部门的考试或考核。
考试或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
(一)正在服刑或劳教的;
(二)刑满、劳教释放未满一年的;
(三)被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开除未满一年的;
(四)被文化行政部门禁演尚未解禁的;
(五)审批部门认定具有其他不适宜情形的。
第六条 演员个人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应当填写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申领表。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系)师生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到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演出许可证》。
个体演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业余演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其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七条 演员到户口所在地之外的省、市暂住(6个月以上)并从事演出的,由户口所在地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到暂住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员不得重复领证。
第八条 演员每次参加营业演出,须如实填写《营业演出许可证》上“演出登记”栏内的规定项目。个体和业余演员报发证部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系)师生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演出活动审批部门办理手续,经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演出。
在固定场所按合同演出一定时间的按一次演出活动办理。
第九条 演员参加演出应当签定演出合同,遵守国家法律和演出市场管理规定,接受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演员不得无证或手续不全参加演出,不得参与非法演出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演出市场管理规定的演员,文化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制止非法演出、没收演出收入、罚款、停止演出半年至一年、扣缴、吊销《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处罚。对偷税逃税的,提请税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起诉。在申请复议或法院受理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
第十三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是演员个人从事营业演出的唯一合法凭证,演出时应随身携带,不得伪造、篡改、转借。
第十四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用完或过期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更换或延期。停止演出的应将证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五条 演员《营业演出许可证》及其申领表由文化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电力工业发展,规范电力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发展资金,是指向电力用户征收和国有资产投资电力的收益,并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
电力发展资金由省电力工业局统一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省电力用户,除使用自备发电机组供电或不由省统一电网供电的以外,均需缴纳电力发展资金。
第四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用户用电量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
(二)按用户用电报装容量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含电源建设费)。
(三)国有资产用于电力投资的收益。
第五条 电力建设资金每千瓦时0.04元,由用户随同电费缴纳。
供电工程贴费(含电源建设费、征收标准见附表),由用户在用电报装时缴纳。
调整征收标准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电力发展资金可由省电力工业局委托海南省电业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代收,按月全额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列表报送省电力工业局。
各地不得重复征收电力发展资金。
第七条 用户拖欠电力发展资金,每逾期一日,处以应交款0.5‰的滞纳金,连续拖欠三个月以上的可停止供电。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征收电力发展资金。
第八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征收电力发展资金。
对自行扩大征收对象、增加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或者虚报、挪用电力发展资金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电力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投资于发电厂的建设和改造;
(二)投资于省统一电网以内的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使用: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与省电力工业局签订合同,有偿使用,利率按国家开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下浮一个百分点;
(二)由省电力工业局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直接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新建电力项目,必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二条 省电力工业局对使用电力发展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安排使用不当,造成所投资的项目不能发挥效益,资金无法回收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电力发展资金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电力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由省电力工业局提出,报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使用电力发展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发展资金的征收、使用由省财税、计划、审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省电力工业局每年底应将本年度电力发展资金的征收、使用、结余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征收、使用计划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电力工业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海南省供电工程贴费(含电源建设费)标准

单位:元/千伏安(千瓦)
-------------------------
| 行 业 | 电压等级|收费标准|
|------------|-----|----|
| |0.4千伏|550 |
| |-----|----|
|党、政、军机关、学校、科|10千伏 |500 |
|研、民政、福利 |-----|----|
| |35千伏 |450 |
| |-----|----|
| |110千伏|400 |
|------------|-----|----|
| |0.4千伏|600 |
| |-----|----|
|工业、公用事业、机场 |10千伏 |550 |
| |-----|----|
| |35千伏 |500 |
| |-----|----|
| |110千伏|450 |
|------------|-----|----|
| |0.4千伏|800 |
| |-----|----|
|第三产业 |10千伏 |750 |
| |-----|----|
| |35千伏 |700 |
| |-----|----|
| |110千伏|600 |
|------------|-----|----|
| | | |
|粮食作物排灌、农村照明 |0.4千伏|420 |
| | | |
|------------|-----|----|
| |10千伏 |15万 |
| |-----|----|
|变电站专用间隔(每个) |35千伏 |25万 |
| |-----|----|
| |110千伏|40万 |
-------------------------



199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