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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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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卫办医发[2005]9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召开的动员部署“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执行方案。各项目省(区、市)应制定本省(区、市)的项目执行方案,并于2005年5月18日前上报至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经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执行。执行方案除《通知》中要求的内容以外,还应包括本地项目执行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联系方式、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名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范围、要求等内容。
二、签订责任书。卫生部与各项目省(区、市)人民政府将于5月底签订责任书。请根据《通知》附件2:“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责任书文本,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三、各项目省(区、市)应将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形成工作简报,于每月30日前上报至部项目办公室。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迹和情况可随时上报。东部省(市)也应将有关情况上报。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与新闻媒体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发挥健康报驻地记者的作用,搞好项目实施进展的动态宣传工作。
项目办公室联系人:
卫生部医政司 贾丹丹 高学成
联系电话:010-68792203 010-68792022
传真:010-68792513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4〕1号


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制定发布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6部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政府规章,并分别于 2004年2月1日、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6部规章,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6部规章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件大事,深入贯彻落实6部规章,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6部规章重要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6部规章,全面掌握6部规章的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将6部规章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测试的内容,考核测试结果作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证件检验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6部规章的各项内容,使广大群众了解、熟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范围和方式,依法参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自3月份开始,举办“全市《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竞赛和百题知识竞答活动”,竞赛内容以《行政许可法》和6部规章为主,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参加,认真准备。

  二、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在全面学习、宣传6部规章的基础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使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减少执法随意性。在原有的行政执法制度基础上,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6部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备案、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审查、行政许可告知、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许可收费、行政许可核查、行政许可送达、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撤销等有关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门执法状况建立有关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各项制度。

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加大查处经济领域违法行为力度的同时,要严格控制对企业,尤其是对国有大型企业、外埠来哈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尝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申报、备案制度和企业投诉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权。

 为改变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市政府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2号)。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哈政发〔2004〕2号文件要求,结合贯彻实施6部规章,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市政府拟在交通、文化、土地、农委等4个执法部门进行试点,尝试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解决内部执法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问题。同时,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采取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先期进行,然后逐步推开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深入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逐步扩大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在进一步抓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认真研究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积极开展各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加大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为契机,以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线,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在进一步完善有关行政处罚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一系列运行、报备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及快速反应机制,为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今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改变以往每年由政府统一制定下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方式,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由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重点抓好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丰富检查考评方式,严格兑现奖惩,使行政执法责任制成为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条主线,发挥应有的作用。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将6部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 2004年对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兑现奖惩。

 二是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申诉、行政案件举报转办督察、行政执法协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按照6部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备案、行政收费事项备案、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督察、行政执法明察暗访、行政执法监督巡察、行政执法情况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设立行政执法警示标志、联系重点企业等项监督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对执法部门落实各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积极开展以上各项监督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是做好行政许可主体清理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规定,对我市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并在7月1日前予以公告。

 四是要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与各行政执法部门计算机联网监控系统,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网上监督。

 五是要加大个案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法制和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明察暗访、新闻曝光、群众投诉等途径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及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弄权勒卡、贪赃枉法、欺压群众的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清出行政执法队伍,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做好有关调研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深入研究6部规章及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有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调研工作,特别是要认真研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领域和方式。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网上许可活动的可行性。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基础上,于7月1日前组织一次模拟联合行政许可活动,为我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奠定基础。

 6部规章的发布实施,对我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也为政府法制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要的车辆、设备、设施,在人员、物资、技术条件方面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负责组织实施6部规章的各级政府办公、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6部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章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提高到%
2章 020130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 13
3章 0304291000 冻罗非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4299090 其他冻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4990090 其他冻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5490000 其他熏鱼及鱼片 13
0306199000 其他冻甲壳动物〔包括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粉及团粉〕 13
0307490000 其他冻、干、盐制的墨鱼,鱿鱼 13
0307590000 其他冻、干、盐制的章鱼 13
25章 2501001100-2501002000 盐 13
29章 2924199090 其他无环酰胺(包括无环氨基甲酸酯)〔包括其衍生物及其盐〕 11
2934994000 奈韦拉平、依发韦仑、利托那韦及它们的盐 13
2937120000 胰岛素及其盐 13
2938901000 齐多夫定、拉米夫定、司他夫定、地达诺新及它们的盐 13
38章 3806201000-3806209000 松香盐及树脂酸盐等 11
3824400000 高效减水剂 11
39章 391390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天然聚合物〔包括改性天然聚合物(如硬化蛋白)〕 11
3922100000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及盥洗盆 9
3922200090-3926909090 塑料制品 9
42章 420310009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野生动物皮革制作的除外〕 11
43章 4303101090 其他毛皮衣服 11
4303102090 其他毛皮衣着附件 11
4303900090-4304002000 其他毛皮制物品、人造毛皮等 11
48章 4820100000-4821900000 登记本,账本,笔记本等及类似品等 11
49章 49011000-49040000 单张的书籍,小册子及类似印刷品等 13
49059100 成册的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 13
49059900 其他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 13
50章 5004000000-5007909099 丝纱线等  14
51章 5106100000-51081011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4
51081019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1090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201100 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计山羊绒含量≥85%〕 14
51082019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2090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9101100-5109909000 羊毛纱线等 14
5110000090-51130000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4
52章 5204110000-5212250090 棉纱、棉机织物 14
53章 5306100000-5311009099 其他植物纺织品 14
54章 全部税号 化纤长丝 14
55章 全部税号 化纤短纤 14
56章 全部税号 絮胎及无纺织物等 14
57章 全部税号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14
58章 全部税号 特种机织物等 14
59章 全部税号 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 14
60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14
61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 14
62章 全部税号 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 14
63章 6301100000-63080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4
6310100010-63109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4
69章 6909110000-6909190000 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瓷器等 11
6911101000-6913900000 家用、装饰用陶瓷 11
70章 7002201000 光导纤维预制棒 11
7002311000 光导纤维用波导级石英玻璃管〔指未经加工的熔凝石英或其他熔凝硅石制〕 11
7006000001-7008009000 液晶玻璃基板等 11
7011201000 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未装有配件〕 11
7014001000-7014009090 光学仪器用光学元件毛坯等 11
7016100000-7016909000 供镶嵌或装饰用玻璃马赛克等 11
7020001100 导电玻璃 11
73章 7311009000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指非零售包装用〕 11
7315119000 其他滚子链〔自行车链、摩托车链除外〕 11
7315810000-7315890000 日字环节链等 11
74章 7410211000 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厚度(衬背除外)≤0.15mm〕 11
81章 8103901100 直径小于0.5mm的钽丝 13
82章 8207199000 带其他材料工作部件的凿岩工具〔包括钻探工具〕 11
8208101000 硬质合金制的金工机械用刀及刀片〔金属加工用〕 11
83章 8306299000 其他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制〕 11
8311100000-8311900000 以焊剂涂面的贱金属电极等 11
84章 8413709990 其他非农业用离心泵〔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11
8414511000-8414519900 风扇 11
8414902000 编号84145110至84145199及84146000机器零件〔指上述编号内的吊扇换气扇等,还包括84146000机器零件〕 11
8452101000 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 11
8452211000-8452290000 非家用自动平缝机等 11
8467210000-8467299000 手提式各种电钻等 11
85章 8506101100-8506101200 无汞扣式、无汞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13
94章 9403300090 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 11
9403400090 其他厨房用木家具 11
9403501090-9403509100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卧室用漆木家具 11
9403509990 卧室用其他木家具 11
9403601090-9403609100 其他红木制家具、其他漆木家具〔非卧室用〕 11
9403609990-9403891000 其他家具 11
9403892000 石制的家具 13
9403899000-9403900090 其他家具、零件等 11
9404290000 其他材料制褥垫 14
9404301090 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 14
9404309000 其他睡袋 14
9404901090 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含类似品〕 14
9404902090-9404909000 其他寝具 14
95章 9503001000-9503009000 玩具 14
9504100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指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