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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3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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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转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市直属各机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属科研院所及主管部门、科技开发区,各区县国资局、科委: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和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调整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科技产业,规范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动一批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是“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涉及到相当规模的国有资产变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试点先行,示范引路,积极推进,指导进行企业化试点的科研机构制
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和管理;既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又积极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和净资产在一亿元以上的地方所属科研机构的企业化方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批准;净资产在一亿元以下的地方属科研机构的企业化方案。报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和同级科委批准。
三、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委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推进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家科委备案。
附件: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进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调整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科技产业,规范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科研机构,是指具备相当技术开发能力和经济实力的国有独立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具备条件的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企业化),其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剥离,有效重组,严格监管,适当扶持”的原则,既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又积极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增值。
第四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应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化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科研机构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企业化的措施,企业化后的组织形式和业务方向等内容。
第五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拟定企业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其资产一般应全额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扣除负债转作国家资本金。但对下列资产可以适当剥离,并实施相应管理: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科研机构主管部门申报,经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闲置多余资产,可按照闲置资产调剂转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无偿调拨部分不核入企业资产,有偿转让部分所取得的收益核入企业资产;
(二)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资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用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任务和行业性服务任务的仪器设施,不核定为企业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科研机构所取得的、尚未实施的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对核定为企业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和确认。
第八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前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由转化后的企业法人继承。
第九条 科研机构企业化,应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核实资产,界定产权,明确产权归属,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结果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有资产作价折股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对科研机构企业化后形成的企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对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第十一条 在国有科研机构发展科技产业过程中,科技人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奖励而未奖励的,在科研机构企业化时应结算清楚,予以兑现。科技人员可依奖励所得参股或折算成出资比例。具体比例和方案应由科研机构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的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国有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科研机构通过产权转让、出售、兼并、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企业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0日
雇员致人损害时责任负担探析

刘亚利


  在雇用人与雇员的法律关系中,可能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主要有四种:一、他人对受雇人所实施的损害形成的损害赔偿;二、受雇人对他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损害赔偿;三、受雇人对雇用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赔偿;四、雇用人对受雇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赔偿。其中一、三为一般侵权,本文所讨论的为第二种情况,即雇员在执行任务中致人损害和受损害时责任应该由谁负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虽对此无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中讲到:“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在雇用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是雇用合同。雇用合同的主体双方为雇主和雇员。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雇员分为两种:一是受雇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二是受雇于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雇员。
  受雇人对他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损害赔偿是指:雇员有雇主的指挥下,按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产生的民事责任。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雇用关系意味着雇员执行任务的行为是按雇主的意旨实施的,实际上等于雇主自己实施的行为,雇员实施职务行为带来的利益也归于雇主。因此,各国将这种责任称为“代理责任”,即因法律规定或特定关系对非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雇员致人损害这一事实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须有雇员的侵权行为,这是前提。这其中有几层含义:一是须为雇员的行为。雇员受雇于法人,其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适用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原则,其受雇于个人或非法人企业,在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参照法人对雇员职务的行为处理原则;二是雇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例如:司机甲受雇主乙委托去拉货物,为争取时间甲违章超速行驶,将他人撞伤造成损害的行为即是职务行为。若雇员的侵权行为纯属个人行为,雇主则不承担责任,而是用一般侵权的规则原则;第三,雇员的行为要构成侵权。其中应当注意的是:雇员的过错并非雇主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法律如有规定,即使雇员无错,仍要对其无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例如:公司雇甲作为产品推销员,乙接受推销购买了产品,结果产品使用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适用无过错责任,乙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其次,需有损害结果,这是构成损害事由的基本要求。雇员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是由受害人负责举证,只要受害人能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事由雇主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即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最后,须有过错。一般的,只有雇员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论故意或过失的,该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雇主因此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求赔偿,需对雇员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免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所以,雇员过错不是雇主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雇主的过错在于其怠于履行其注意、监督、管理、选任雇员的义务,雇主的过错采取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雇主负举证责任。所以,雇主的过错是其承担损害责任的必备条件。
  雇员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无规定,关于这一点,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坚持无过错责任。即是指只要雇员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选任、监督、雇员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为由而主张免责。第二种观点是坚持推定无过错原则。即是指只要雇唢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推定雇主存在选任、监督等方面的过错,除非雇主能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的义务,可以免责,而由受害人向雇员主张权力或自己承担后果。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因为第一种原则主张雇主无论何种情况都没有免责事由,这样对于雇主是不公平的,而且纵容了雇员的懈怠,疏忽等作为,雇主如能证明其无过错,其权益也得到了保障。我认为在使用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应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补充,雇主在证明其无过错时,使用《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于雇员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如果雇主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采用推定过错原则,由雇主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要求雇员赔偿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呢?这一问题有两种情况:若雇员对该后果有过错,雇主有权向其追偿;若雇员不存在过错,则不用承担。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有可免除责任的事由,雇主可不承担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或雇员自己承担。如果雇主能证明结果的发生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或部分责任时,则雇主和受害人双方依混合过错责任原则,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依雇员的过错决定是否向其追偿。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亚利

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等


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和《关于在全国非主营进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5
号)下发以后,外经贸企业普遍实行了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对促进企业努力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搞好搞活工资分配,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和约束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上述办法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完善。根据国
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改进完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的指示精神和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附件: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为了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机制,进一步推动外贸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结合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钩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
(二)正确处理出口规模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鼓励企业在自负盈亏和提高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出口。
(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二、挂钩形式和浮动比例
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挂钩浮动比例最高为1∶0.75。
为鼓励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扩大出口,对实现利润和出口收汇达到双增长(不包括负增长)的盈利企业,在上述浮动比例基础上,出口收汇每增长1%,挂钩工资浮动比例增加0.005,最多增加0.05。
三、基数核定
(一)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企业上年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和成建制划入(出)人员所需工资,当年按实际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增(减)工资总额
基数。
(二)实现利润基数
实现利润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计提效益工资的实现利润为基数核定。
四、工资总额提取计算公式和列支渠道
当年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现利润净增加额÷实现利润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实现利润净增加额是指新增效益工资进成本后的利润额)
实现利润净增加额=实现利润基数×实现利润毛增加额÷(实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当年新增工资额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全部在成本中列支。
五、亏损企业的工资确定
亏损企业试行扭亏目标责任制。当年完成扭亏目标的,可按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确定工资;对没有完成扭亏目标的企业,要按规定的浮动比例相应下浮工资总额;对少数当年减亏幅度较大的企业,可考虑适当增加工资总额。
六、制约条件
(一)企业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按国家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企业经济效益计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之内。
(二)企业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灵活有效的内部分配形式,逐步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企业应根据实现利润完成情况,按月(季)预提职工工资,年终按审定的应提工资总额清算。企业预提的工资总额,如超过核定的报告期工资总额,不得计入成本,也不得列入下年度基期工资总额,同时从下年度工资总额中等额扣除。
(四)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工资总额的发放上要注意留有结余,以丰补歉。当年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按规定下浮工资总额。用以前年度提取的工资储备金补歉的,其实发工资水平不得高于上年实发数。
(五)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企业提取和支付的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列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不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外向职工发放任何工资性收入。
七、考核指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指标,必须严格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要求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八、审批程序
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列明所属企业上年度挂钩清算情况和当年的挂钩方案,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定。中央直属外贸企业的挂钩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地方外贸企业的挂钩方案和清算审批程序由地方协商决定。
九、为了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按国家对挂钩企业的分档递减政策执行。
十、本办法从1996年度起实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外经贸企业试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687号)和《关于在全国非主营进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5号)及《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147号)同时停止执行。
十一、各地区可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备案。
十二、本办法由劳动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解释。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