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2:1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对文到之日前已对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烟叶除外,下同)征收的2004年度的农业特产税,退还纳税人;凡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已经改征农业税的,仍按农业税相关政策执行,如末改征农业税已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可抵顶改征的农业税,抵顶后多征的税款,退还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一审判决补偿六万元

宋晓锋


摘要:北京某私立小学校长多次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并致女学生怀孕。双方达成协议,校长承诺给付赔偿25万元,支付了5万元后,女学生进行了引产,但之后校长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学生无奈之下,将校长诉至法院。在这匪夷所思的案件中,校长是否多次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女学生怀孕是否是校长所为?校长是否应予赔偿?应赔偿多少?

一、 案情

  2005年6月,甲某进入北京某私立小学读书,乙某时任该校小学校长,也担任甲某的班主任。2006年6月,甲某从该小学毕业,后甲某继续在该小学攻读初中,甲某在该小学攻读初中一年级下学期及初二全学年期间,乙某一直教授乙某数学课程。
  2007年至2008年6月期间,乙某多次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导致甲某怀孕。某甲怀孕27周左右时,甲某的的父亲发现女儿怀孕,知道系乙某所为后,便找乙某解决问题,乙某同意以“借款名义”向甲某支付25万元,每年支付五万元,并向甲某出具了内容为“乙某借甲某25万元,从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还5万元。”的条子。
  2008年6月,甲某做了引产手术。乙某支付5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后甲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某支付医疗费601.52元、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乙某辩称:甲某起诉不属实,双方之间不存在两性关系,不存在导致甲某怀孕的事实。乙某承认“条子”的签字,但称实际上并未向甲某借款,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后,甲某没有再到学校上课。甲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二、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乙某对乙某出具的借款上其本人签名及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甲某对借条出具的原因、背景、经过的陈述及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乙某与甲某发生关系导致乙某怀孕的事实。乙某对借条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按照甲某自己的陈述,自读初二开始,甲某及开始与乙某发生性关系,且先后发生过10多次,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均系自愿的。甲某的父亲在知晓双方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要求甲某出具的借条,虽然名义上是借条,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故对甲某据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乙某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后某甲实施了引产手术,甲某过早怀孕并实施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及精神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乙某应当负担甲某检查及引产的医疗费用,并给予甲某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乙某先前已经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了5万元款项,虽然乙某对此不予认可,但结合乙某提交的存折及本案案情来看,本院对乙某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甲某5万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乙某已经支付的5万元款项,应当从其应当支付的补偿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甲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在上述款项中,故对甲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某给予原告医疗费六百零一元五角二分,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被告乙某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人民币六万元,扣除乙某已经给付的补偿款五万元外,被告乙某再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 评析意见
  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本案中,在乙某与甲某就有关赔偿事宜以“借款形式”达成协议后,甲某便做了引产手术,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乙某怀孕系甲某导致。乙某虽承认“条子”系其亲自所写,但条子的内容过于简单,这就要结合本案发生的背景、当事人的身份及日常经验法则来认定本案的事实。
(一)关于乙某与甲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导致乙某怀孕的事实的认定
  乙某对乙某出具的借款上其本人签名及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乙某对借条出具的原因、背景、经过的陈述及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乙某与乙某发生关系导致乙某怀孕的事实。乙某对借条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
  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证据及乙某自身的陈述,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对乙某与乙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甲某怀孕的事实的予以认定是正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中的不足
1、一审法院无视原被告的身份、社会经验、思想成熟程度及身体发育程度等,认为“双方发生性关系均系双方自愿”,无任何依据。对甲某怀孕的事实,乙某有着严重过错。
2、双方约定由乙某以“借款形式”向甲某支付赔偿款25万,每年支付5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以“借款形式”支付赔偿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双方约定的赔偿款的数额应予认定。
一审法院没有结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背景,以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为由对双方以“借款形式”达成赔偿协议进行否认,进而,在双方就赔偿数额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赔偿数额进行“酌情确定”违背了客观、公正的的原则。
3、一审法院没有综合各因素认定乙某与乙某10多次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致甲某怀孕造成伤害的严重性恶劣影响。
  本案中,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师,甲某的班主任、学校校长,与甲某发生性关系时已经40多岁,比甲某的父亲还要大三岁,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甲某经16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思想单纯,毫无社会经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对发生性关系及后果不能进行认识和判断。
  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年龄、社会阅历、职业道德等情况,乙某也没有任何理由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对甲某怀孕的事实,乙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乙某的行为不仅给甲某造成的永远的伤害,并且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为了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应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文中均系化名,甲某指女学生、一审原告,乙某指校长、一审被告)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财政部


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1964年2月8日,财政部/农业部

为了发展农业、牧业生产,巩固与发展集体经济,发挥农业资金的最大效用,对农业事业费的使用原则、范围和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原则
(一)所有农业、牧业事业单位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对于现有的事业单位要切实加以整顿,改善经营管理。事业费的使用,应当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做到花钱少,办事多,效果好,群众欢迎。
(二)农业事业费要有重点地使用,主要用于对发展农业、牧业生产最有效的方面,把钱用在刀刃上,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三)根据发展生产的需要,凡是必须由国家举办的事业,由国家举办;凡是社队能办的事业,要依靠社队的力量举办,不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
(四)农业事业费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事业费的管理,上级农业部门要监督检查,下级农业部门要定期报告农业事业费使用情况和经济效果,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协助农业部门管好用好农业事业费,并且要加强财务监督。

二、使用范围
农业事业费应当用于农业、牧业部门的下列各项支出:
(一)人员机构经费:农业、牧业基层技术机构,科学研究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干部训练学校(训练班),会计辅导员等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和人民助学金。
(二)设备购置费:农业、牧业事业单位,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一般设备和专业设备的购置费。基本建设和各项费用的划分,按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三)各项业务费:
1.技术推广费:农作物种子、蚕种、苗木等优良品种的引进、示范、繁殖、推广的补助费;新品种的化肥、农药、施药器械的试用、示范监定费和植物保护费(包括飞机治虫的补助费和植物检疫费)。
2.畜牧兽医费:预防大牲畜主要疫病,猪的三大疫病和牧区羊的主要疫病等的补助费;畜种改良和优良种畜的繁殖推广补助费;牧区草原改良、优良牧草种子推广和草原虫害、鼠害的防治补助费。
3.科学研究费:农业、牧业科学研究单位的试验研究业务费和委托农业、牧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费。
4.中等专业教育费:农业、牧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费和实习费。
5.训练费:农业、牧业干部学校(训练班)的教学业务费和农村人民公社财务会计人员,农业、牧业技术人员的训练费。
6.其他业务费:包括劳模会议、展览、宣传、奖励等业务费。
(四)生产周转金和差额补助费:
1.实行企业经营的生产性事业单位,经过清产核资后需要补充的定额生产周转金。
2.实行差额管理单位的补助费。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事业费内列支:
(一)各级农业、牧业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的人员经费;
(二)高等农业、牧业院校的经费;
(三)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支出;
(四)经营一般种子和救灾备荒种子所发生的亏损;
(五)机关生产性质的农业、牧业、副业的投资和亏损。

三、财务管理
农业、牧业部门所属的单位,按其不同性质和经营方式,分别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技术推广站(包括重点地区的植物保护站),种子站,畜牧兽医站,农业、牧业科学研究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农业展览馆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1.一切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任务,确定编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2.人员机构经费,应当按照当地行政机关的标准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按当地教育机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根据业务需要和可能,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4.配种、防疫、治疗、治虫、检疫等,应当合理收费。少数民施地区的防疫、配种等是否收费,按当地习惯办理。
5.在收支管理上,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拨款的办法。或者实行差额补助的办法。
(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良种示范繁殖场、种畜场、蚕种场、桑苗圃、果苗圃等单位,虽属事业性质,应当实行企业经营,努力增加生产,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减少国家补助,力争收支平衡,或者略有盈余。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主要如下:
1.应当努力完成和力争超额完成主管部门规定的生产任务和核定的财务计划。
2.根据生产任务,实行定员定额。人员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3.各项开支要有定额,要编制成本计划和财务计划。
4.核给一定数量的生产周转金。生产周转金应当保持完整,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开支。
5.根据提供良种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合理补贴(没有亏损的场不予补贴)。有实验研究任务的,根据实验研究项目给予补助。
6.固定资产不提基本折旧基金(注解: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按照规定的提取率按期提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大修理费用不得直接列入成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上交财政部门(注解:按照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的规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归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
7.这些单位的盈余和多余的生产周转金,应当上交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用于增拨其他事业单位的生产周转金和亏损单位的差额补贴。
(三)企业单位:包括生物药品制造厂、优良棉种轧花厂、种子公司(包括经营良种的种子站)、养蚕场和成龄的果园等,一律实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比照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国营农牧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上述企业也要进行整顿,有亏损的,要限期分别在一两年内扭转亏损;有盈利的,要增加盈利。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农业、牧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规定,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一律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基建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事业费支出。
(二)生产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可以比照对国营农牧场的规定办理。省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发给所属单位执行。
(三)农业、牧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必须建立财产帐目,健全财产保管、使用维修制度,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一切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变价出售等,均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调出农业系统的固定资产,必须通过财政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五、预算、决算的管理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农业事业费年度预算指标,经批准后,由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专署、县人民政府在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对列入专、县预算的农业事业费,有权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使用,但是款与款之间的调剂,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业、牧业部门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预算。各单位的预算缴款和预算拨款,是否由各级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办理具体拨款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三)原由农业事业费开支尚未归农业部门管理的园艺特产场,农业科学研究单位,所需经费由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农业事业费指标内协商安排。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也要按上述规定执行。其财务预算、决算和事业成果,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时,必须抄送同级农业部门汇总上报。
(四)各基层单位应当在年初编报年度预算或财务计划,每月、每季终了报告执行情况,年终编报年度决算,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各级农业、牧业部门应当按期汇总直属单位和各地方的预算、决算和事业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表格式农业部已另行下达)。
(五)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事业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充实财会人员,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经济效果。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加强财务监督。如果发现有不按规定制度办事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违犯财政纪律论处。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并抄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