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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4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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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财政部发布。为保证这些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进一步强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已于3月2日以国税明电〔1994〕041号就有关问题做了部署,现正
式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所得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转发、宣传、辅导和贯彻落实工作。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全国所得税制的统一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各地应当严肃认真地正确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即使是个人所得税和地
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地方后,也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为便于日常征管和更好地贯彻新税制,各地税务局在统一征税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至于所得税法律、法规和统一征税规定中尚不够明确,实际执行有困难
的,应当逐级请示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处理。对于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税政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明确。其他部门不得下发与统一税收政策法规不符的文件,更不得干扰税务部门执行税法。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内资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对于第二步利改税时未征收所得税及财政部发文实行包干的企业和行业,也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目前的一些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采取过渡措
施予以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开支标准等规定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为基础的,因此,税务机关在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在税务审计查帐中注意检查企业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特别是与征收企业所得税紧密相关
的成本费用开支。各地税务机关要一如既往地加强对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所得税征管的领导和责任心,认真落实各项征管的制度和措施,切实把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的工作做好。
五、各地税务局要加强贯彻执行新的所得税法、条例、细则的领导工作。在两套机构未分开前,要按现行领导体制部署安排工作。一些业务人员已经分开的地方,收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机构要注意搞好协调配合。
六、各地具体执行新的所得税制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3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6?

1994-04-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转联(2001)9号


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继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现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则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则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 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 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第三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x(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第十条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第十三条 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送交代发银行。

  第十五条 代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退役金发放清单后,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帐户。同时为财政、军转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发生人数变化和退役金数额调整时,省级军转部门应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决算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军转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省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二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八月底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将军队和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款项进行汇总,于九月底送财政部审核,列入中央财政支出。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每年对全国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退役金的预算、决算,采用纸质和计算机软盘方式同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终了,代发银行、财政和军转部门将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帐, 以确保退役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人数、标准、汇总金额以及因转业干部就业、死亡等发生的人员变动情况,如违反规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发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其退役金代发业务。如违反合同规定,军转、财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 停发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 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第三十条 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