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淮南市城市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21:2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南市城市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城市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物)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抵押物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拍卖、变卖(含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工作(上述部门以下简称抵押管理部门)。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同时抵押。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

(三)抵押人所有的在建工程;

(四)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定抵押。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

(三)列入文物保护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等形式限制转移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可以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九条 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价值。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可以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抵押人应将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 以按份共有的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以抵押人享有的份额为限。

以共有的抵押物抵押的,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两宗以上抵押物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设定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物的处所、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及四至等;

(四)抵押物的价值;

(五)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抵押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抵押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宗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需要变更合同的抵押权人,必须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抵押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办理抵押登记,应当交验下列资料: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和抵押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建工程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表、已投入的工程款、施工进度表、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形象进度;预购商品房应提交购销合同和购销发票;

(四)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五)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办理登记的抵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抵押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核,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凡权属清楚、资料合法、齐全的准予登记,并向抵押人颁发他项权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八条 已抵押的抵押物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物,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抵押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以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物;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物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并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债务人违反合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物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价款中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非法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造成抵押权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抵押活动不依法登记的,由抵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抵押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安人民法院廉政建设重创新 求实效

北安市人民法院 张弘默

  今年以来,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用更多的精力、更有效的措施狠抓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法官队伍形象。
按照“两会”期间,司法新闻工作方案的要求,刑事审判庭迅速行动,制定实施方案,把问题得解决、群众得实惠、工作上台阶作为活动的总体目标,并与每位法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对案件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实行责任捆绑,年底按照责任书的内容严格考核;同时,加强廉政建设理论和反面典型教育,从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训,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切实维护人民法官的廉洁形象。


北京英光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豪华威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1008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486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主要有:权利人不能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畴;对商业秘密缺乏合理的保护措施;权利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以及由于害怕在诉讼的过程中使商业秘密再次泄露,不愿意将关键性证据提供给法院或鉴定机构,致使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等。

三、基本案情
原告英华光公司成立于1997年,业务范围为套接紧定式镀锌钢导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1年7月,被告刘某受聘于英光华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并担任销售二科科长。2001年12月18日,英光华公司的套接紧定式镀锌钢导管和连接件产品获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的《型式认可证书》。2002年3月刘某从英光华公司辞职,同年5月23日被告中豪华威公司成立,刘某担任中豪华威公司的副总经理,中豪华威公司亦从事套接紧定式镀锌钢导管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豪华威公司成立后,分别于2002年8月和2003年5月向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江都建总北京分公司销售了套接紧定式镀锌钢导管产品,上述两公司均曾于2001年购买过英光华公司的相同产品。
此外,中豪华威公司曾于成立前的2002年2月25日与霸州市东升冷轧带钢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霸州市东升冷轧带钢有限公司加工套接紧定式镀锌钢导管产品,而英光华公司早在2001年8月15日就委托霸州市东升冷轧带钢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套接紧定式镀锌钢导管产品。另查明,2002年中豪华威公司曾伪造了套接扣压式镀锌钢导管及连接件的《型式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并于2003年9月28日向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2003年10月27日,英光华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中豪华威公司和刘某侵犯其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源,并盗用其《型式认可证书》从事不正当竞争。

四、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包括原告英光华公司和被告中豪华威公司在内的国内多个厂家均在生产、销售涉案的套接紧定式镀锌钢导管产品,该产品的形状、尺寸、结构等外在特点已为公众所知,不具有秘密性;原告英光华公司未向法院明确其产品使用的材料,因而法院无法认定其产品材质构成技术秘密,其也没有证据证明中豪华威公司产品的紧力度与其产品相同。霸州市冷轧带钢有限公司向包括中豪华威公司在内的多个厂家提供涉案的套接紧定式镀锌钢导管产品,英光华公司称该公司系其特有经营信息的主张显然不能成。另外,英光华公司虽向中建集团公司、江都建总北京分公司提供过套接紧定式镀锌钢导管产品,但并不能因此限制其他企业向该两公司提供同种产品,因此,英光华公司关于中豪华威公司向该两家公司提供涉案产品侵害其特有经营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告刘某虽曾在英华光公司工作,但英华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泄露其商业秘密。而关于刘某违反聘用合同、中豪华威公司伪造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等问题,则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因此,根据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英光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英光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中豪华威公司和刘某共同使用了上诉人的客户资源,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依法认定被上诉人构成侵权;被上诉人中豪华威公司盗用了上诉人的《型式认可证书》,欺骗用户并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中豪华威公司和刘某则同意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刘某是否单独或与被上诉人中豪华威公司共同侵犯了上诉人英光华公司的经营秘密,更具体说就是是否利用了英光华公司主张权利的上、下游客户名单的问题。英光华公司、中豪华威公司虽曾先后向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江都建总北京分公司销售了涉案产品,但英光华公司并不能证明该两家公司系其已特定化,并有着长期稳定业务关系的客户,也不能证明中豪华威公司和刘某在与该两家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过程中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而中豪华威公司委托霸州市东升冷轧带钢有限公司加工产品,并未损害英光华公司的商业利益。因此,英光华公司关于中豪华威公司和刘某侵害其特有经营信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被上诉人盗用《型式认可证书》,欺骗用户并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上诉人理由。由于套接扣压式镀锌钢导管及连接件的《型式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的相关权利属于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中豪华威公司虽伪造了《型式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但并未使用英光华公司企业名称及特有编号。因此,英光华公司若对中豪华威公司的行为持有异议,可选择适当法律关系另案解决。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英光华公司主张其离职员工刘某和中豪华威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但由于对自身商业秘密范围界定的不明,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而像本案中的原告一样,在商业秘密案件的实务中,侵害商业秘密案中的原告胜诉率通常都很低。那么,导致这一结果的因素有哪些,企业又该如何才能摆脱这一阴影。
据某位法官分析,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很多企业都不能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畴。或是将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的载体混为一谈,或是将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技术、经营信息等列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导致该保护的没有保护,不该保护的瞎保护;二是缺乏合理的保护措施。许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缺乏足够的认识,体现在保护措施上就是没有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没有对商业秘密加以标识,对重点区域也未进行监管等;三是由于商业秘密侵权的专业性较强,对原告的举证责任也要求较高,很多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在遭受侵害后,常常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上自身的保密措施做的不够到位,常使自己面临举证困难、举证不能,最后被迫撤诉或被法院驳回起诉;四是许多商业秘密权利人害怕在诉讼的过程中使商业秘密再次泄露,遭受“二次污染”,故经常不愿意将关键性证据提供给法院或鉴定机构,而法官根据现有证据是无法判定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于是也就注定了权利人只能以败诉告终。
针对上述造成胜诉率低的因素,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自己内部商业秘密的范畴、层级,区分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载体的不同;其次,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根据信息的不同价值、所处的生命周期、知悉范围等因素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再次,对于侵权纠纷中的证据问题,企业可采取邀请公证机关取证、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等措施保证所获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最后,企业应提供给法院较为完善的证据,但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行使申请不公开审理,证据不公开质证等权利,在完成自己举证责任的同时保证在最小范围内,公开最小范围的商业秘密信息。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