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严格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04:0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严格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严格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来,一些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中出现一些风险事故案件,个别持卡人多次在授权限额以下提取现金,恶意透支,长期不还,使我行资金被占压,或形成损失,并给我行信用卡的信誉带来危害。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控制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风险意识,严格业务管理。
由于我行的计算机和通讯系统尚不健全,以及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信用卡授权速度慢,止付不及时和资金清算时间长,一方面持卡人感到用卡不方便,另一方面给我行信用卡业务经营带来风险隐患。各级行要增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和执行政策观念,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关
于信用卡业务的规章制度稳健经营,严格业务管理,坚决控制恶意透支,在授权、止付、会计、商户推广等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快信用卡业务技术装备,保证我行信用卡业务在严格管理中健康稳步发展。
为便于总行掌握情况,控制风险,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全行信用卡业务重要情况及事故案件报告制度。各行出现问题,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总行信用卡处。
二、加快建设全行信用卡授权清算中心。
为了有利于控制风险,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和国内外的作法,总要加快建立全行统一的信用卡授权清算中心,实现龙卡异地联网,自动处理业务,实时止付,实时授权,当日清算资金。建设以总行为中心,联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沈阳、武汉等大中城市ATM和POS
的网络系统,实行异地信用卡联网使用,实时处理,实时止付和资金清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积极建设地区授权中心。
三、制定规划,加快配备EFTPOS。
为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配备POS是防范风险,解决持卡人用卡难的重要手段。据4月底统计,全行配备POS的商户仅占总商户的4.7%,配备POS的取现网点占总取现网点的21.2%。各行要制定规划,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行信用卡商户和取现网点全部配备EFTPOS。具
体要求是:
(一)1995年底,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会城市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60%以上,1996年达到90%以上。
(二)1995年,各地市发卡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50%以上,到年底,省、自治区分行所辖全部发卡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30%,1996年达到50%,1997年底达到80%以上。
(三)总行计算中心和信用卡处共同组织鉴定POS产品,确定厂家,提出认定推荐名单,供各行选购。各行计算机部门按总行统一的技术业务标准负责POS系统开发与维护,信用卡部门要密切配合。配置POS所需资金由各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统一解决。
(四)总行今后审批发卡行,要求申报行的商户和取现网点基本配齐EFTPOS。
四、加强止付工作,缩短止付名单传输周期。
今年4月,全行租用北京电报局电子信箱传输止付名单,解决了总行和分行一级传输时效问题。根据全行电子化统一规划。今年6月,总行将开通本行的计算机虚拟网电子信箱,届时,全行信用卡止付名单将改用本行电子信箱传输,并改变止付名单的传输办法。基本原则是,取消定期
和紧急止付,实行实时止付。各行出现止付卡立即投入信箱,总行每天集中处理及时再投入信箱中,各行开启信箱后,取出新的止付名单,进入计算机系统,通过联网POS控制止付卡(具体操作办法另下)。
五、各级发卡行要开发信用卡电话查询系统,为持卡人提供服务方便。
六、各行要根据总行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订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规则,上报总行(计算中心和信用卡处各2份)。



1995年7月5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以及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

“新设立、新迁入的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迁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单位名称、注册登记类型、隶属关系或者主营业务等发生变化,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单位终止或者迁出,应当在终止或者迁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

第(三)项修改为:“未经核准发布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科学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参与文化创新活动,使科技创新更有效地为文化建设服务,实现对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现将《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参与文化创新活动,使科技创新更有效地为文化建设服务,实现对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是指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在申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选定并安排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文化系统申报的国家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科学价值,是文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或行业共性问题,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科研条件,可以保障科技创新项目正常进行;

(三)科技创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应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凡申请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开题报告》一式三份,并按程序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文化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部门对所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

第七条 未按计划完成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承担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先期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作出综合评价,确定是否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

第十条 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须填写文化部制定的《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如需更改、中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及调整方案,经项目申报部门审查同意,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或中止。

第十二条 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自项目下达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列入文化部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申报部门组织验收。

(一)科技创新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申报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合同书中所规定的成果资料;

(二)项目申报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

(三)项目验收可采用专家会审、通讯评审、检测评定等形式。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验收形式,原则上2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采用专家会审验收时,由组织验收单位聘请不少于7人的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通过。

采用通讯评审验收时,由组织验收单位聘请不少于7人的同行专家组成函审验收委员会,以通讯方法对项目作出评价。验收结论必须依据四分之三以上的专家意见形成。

采用检测评定验收时,由组织验收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验收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验收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验收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组织验收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对验收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的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该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以《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依据,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对文化建设的作用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颁发《文化科技创新成果验收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在列入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中选择重大项目,确定为文化部重点攻关项目,重点攻关项目由文化部提供补助经费;其余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有补助经费的项目,补助经费于项目立项时一次性给付或视项目实施进度分次给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如合同中止,未使用的补助经费由文化部收回。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的《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