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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2 19:1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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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1990年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系指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市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系指除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本系统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密级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在本规定所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列。
第三条 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应于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发布时的正式文本一式二十五份、起草说明和盖有报送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十份,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备案。
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的其他市人民政府、行署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省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将发布时的正式文本一式十份、起草说明和盖有报送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五份,报送省政府备案。
省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向国务院转报规章的工作。
第四条 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局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相违背;
(二)市地与省政府部门之间、省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规定是否协调;
(三)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五条 省政府法制局在审查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署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予以协助。
第六条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相违背的,由省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二)市地与省政府部门之间、省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规定有矛盾的,由省政府法制局依法进行协调。
(三)属于制定程序和技术上的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原报单位处理。
第七条 省政府法制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就各市地和省政府各部门上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和备案审查情况,向省政府提出年度报告。
各市地和省政府各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将上年所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八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备案的,由省政府法制局督促改正;改正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由省政府法制局报请省政府批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87〕27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87)鲁政办函128号停止执行。



1990年2月23日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优化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组织架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的下列风险:(一)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 力,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失败,难以实现发展战略。
   (二)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
  
  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条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对各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确定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和工作要求等,明确各个岗位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企业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说明书和权限指引等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员工了解和掌握组织架构设计及权责分配情况,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组织架构的设计规范,对现有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本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企业梳理治理结构,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运行效果。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企业梳理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高效性等。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中存在职能交叉、缺失或运行效率低下的,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条企业拥有子公司的,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控制度,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重点关注子公司特别是异地、境外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发现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优化调整。
   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医院,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促进民办医院发展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民营医院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消除影响社会资本投向医疗卫生事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院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以确保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享受到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

二、发展民营医院的基本原则

(一)发展民营医院,应坚持“平等、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兴办医院。

(二)设置民营医院应符合《洛阳市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要求。

(三)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优先鼓励兴办本市门类短缺的专科医院。

(四)民营医院的设置与管理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

三、加大对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院。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开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以及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等特色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以及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城乡结合部开办医院。

(二)在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民营医院必要的扶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营医院的开办提供贷款便利。鼓励民营医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民营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给予税收减免,并建立与民营医院医疗质量、诚信服务考核相关联的税收财政返还政策。

(三)拓宽民营医院业务发展空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纳入急救网络医院范围。民营医院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民营医院在科研立项、人员职称评定、进修培训及评先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民营医院按规定申请配置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优先给予审批。

(四)实施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人才公共服务政策。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方便民营医院聘用工作人员的服务机制。民营医院引进、聘用的各类人才,在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大学生就业手续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公立医院在职人员通过辞职等多种方式流动到民营医院工作的,所在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

(五)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的改制,将部分公立医院改制为民营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

四、规范民营医院的管理

(一)规范民营医院的设置审批。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医院设置规划。在同等资金规模、技术水平等条件下,优先批准设置民营医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民营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增强审批的透明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二)民营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民营医院的经营性质由投资人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执行政府医疗服务规定价。营利性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其根据实际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保障民营医院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营医院的财产、经营等权益,保障民营医院依法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范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督行为,严禁对民营医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民营医院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民营医院实行属地管理。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的监管,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

(五)发挥民营医院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民营医院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规范经营行为;组织民营医院之间、民营与公立医院之间开展交流合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民营医院的市场竞争力。

五、切实加强对民营医院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支持民营医院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地税、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研究解决民营医院开办、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民营医院发展的工作合力。要大力宣传民营医院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民营医院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洛政办〔2007〕92号)自动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