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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7:1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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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的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现就其征收管理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适用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凡建设项目适用税率为5%、10%、15%和30%的,且于1999年7月1日及之后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和7月1日以前立项开
工的在建项目。
二、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和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税。
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在建项目,其属于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税;其属于7月1日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仍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征税。
三、开发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开发销售商品房代征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现的销售收入。7月1日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开发公司1999年7月1日以前实际收到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及定金),不适用减半征税的规定。
四、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或难以准确划分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核定其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五、按照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已预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依本规定计算需要退税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办理退税手续。对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决算后办理税款清算和退税手续;对1999年年底前尚未竣工的项目,可在年末时根据建设项目7月1日以
后的投资情况先办理退税手续,待年度终了后,再根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六、凡欠缴和查补的属于1999年7月1日以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在7月1日以后清缴和追缴入库的,不得减半征税。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清理欠税和查补税款的工作,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映。



1999年8月2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规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交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理,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代表议案既可以是单个的议事原案,也可以由多个相同或者类似的议事原案合并组成。
  第三条 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应当科学计划,精心组织,切合实际,讲求实效。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领导、协调代表议案的督办工作。
   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是代表议案督办工作的办事部门,负责代表议案的登记、转交、联系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具体督办工作由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办部门)负责。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交付市政府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由市长或者指定的副市长负责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代表议案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代表议案的内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办理方案。
  办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八条 承办部门在草拟办理方案时应当听取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常务委员会督办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代表议案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市政府认为代表议案可以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提交办理方案,直接将办结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接到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办理方案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督办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督办部门初审和常务委员会审议办理方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办理方案时应当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办理方案未获得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应当重新制定办理方案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议案办理情况。
  办理方案分阶段实施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向督办部门报告实施情况。报告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办理方案的时间、措施等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告。处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代表议案办理完毕,市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办结报告。处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督办部门初审办结报告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办结报告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和有关代表列席会议;涉及专门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主任会议或者督办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办结报告时应当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办结报告未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市政府应当继续办理,并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者决定的要求重新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或者督办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代表对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对已经办结的代表议案,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依法就办理工作提出质询或者询问时,市政府及其承办部门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代表议案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未办理完毕的,由下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督办。
  第十九条 有关承办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代表议案交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代表议案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部门办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4]1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精神,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就业再就业任务,大力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情况;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情况;
  (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工作情况;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新一年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可于每年第一季度调整当年的考核内容,并予公布。
  二、考核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0分)
  1、各设区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5分);
  2、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发挥作用(2分)。
  3、维护社会稳定,未出现重大群访事件(3分)。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20分)
  1、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人员数(6分);
  2、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数(6分);
  3、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
  4、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18分)
  1、各设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贯彻国家和省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并具有结合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8分);
  3、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5分);
  4、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12分)
  1、所有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再就业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2分);
  2、在街道、社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台账,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开展灵活就业统计等项工作(10分)。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14分)
  1、各级政府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
  2、制定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和再就业援助制度(2分);
  3、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管理等“一站式”服务(5分);
  4、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免费再就业培训服务(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4分)
  1、各级政府要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设区市财政要不低于一般性预算财政收入的1%(4分);
  2、各设区市按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
  3、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3分);
  4、安排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3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12分)
  1、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2分);
  2、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单独建档造册,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落实服务承诺(6分);
  3、完成省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附后)。
  三、考核步骤。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评:每年1月31日前,各设区市组织对本市上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将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核对:省对各设区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异议的,有关市应核实该项考评内容,并补充相关证据。
  (三)检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赴各市、县(市、区、街道)实地抽查。
  (四)评定: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进行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先进单位,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考核分数在8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单位。(三)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在考核中或考评后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先资格,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市   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一、落实责任(10分)
  政府建立再就业
  工作目标责任制
  2分不健全不得分
  当年目标任务逐
  级下达到街道和
  有关部门
  3分
  未下达到街道或
  有关部门的扣2
  分
  健全再就业工作
  领导机构、工作
  制度并发挥作用
  2分
  未建立机构或未
  健全制度的扣2
  分,未发挥作用
  的扣1分
  建立责任制和
  机构以政府的
  文件为准;工
  作制度以会议
  纪要为准。
  维护社会稳定3分
  辖区内因就业再
  就业问题影响社
  会稳定的不得分
  以信访部门记
  载30人以上
  重大集体上访
  为依据二、增加岗位和控制失业(20分)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年度新增就业
  人员数
  6分
  每低于计划数
  5%扣2分,扣
  完为止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数
  6分
  每低于计划数
  5%扣2分,扣
  完为止
  完成省政府下达
  的城镇登记失业
  率控制数
  4分
  每超过计划数
  1%扣2分,扣
  完为止
  准确掌握下岗失
  业人员情况,并
  按时上报有关统
  计报表
  4分
  上报数据有一次
  不及时、不完整
  扣1分,扣完为
  止
  以报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统
  计报表为依据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三、落实扶持政策(18分)
  及时出台贯彻国
  家和省委、省政
  府、省有关部门
  各项就业和再就
  业政策的实施办
  法
  2分
  任何一个文件未
  按时出台不得分
  以发文为准
  检查督促辖区内
  有关部门落实国
  家、省、市促进
  再就业优惠政策
  8分
  1、核实税收减
  免、收费减免、
  社保补贴、岗位
  补贴、职介补
  贴、再就业培训
  补贴政策落实情
  况,一项未落
  实,扣1分扣完
  为止;2、发生
  有效投诉每一起
  扣1分,扣完为
  止。
  1、按一定比
  例抽查从事个
  体经营下岗失
  业人员和申领
  《认定证明》
  的企业;2、
  以信访记载或
  媒体刊登为依
  据。
  落实小额担保贷
  款政策
  5分
  本年度新发放贷
  款人数达到省下
  达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任务数的
  2%得5分。每
  低于5%扣2
  分,每高于
  5%,奖1分。
  以报中国人民
  银行石家庄中
  心支行统计报
  表为据
  开展再就业优惠
  政策宣传、向社
  会公布监督举报
  和咨询电话
  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检查相关材料
  和记录四、社区平台(12分)
  所有城市街道办
  事处和工作任务
  重的乡镇建立劳
  动保障工作机
  构,做到机构、
  人员、经费、场
  地、制度和工作
  “六到位”
  2分
  达不到100%的
  不得分,“六到
  位”缺1项扣1
  分,扣完为止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在街道社区开展
  下岗失业人员管
  理
  6分
  未开展工作的,
  每个街道扣1
  分,扣完为止
  在街道社区开展
  灵活就业统计
  4分
  未开展工作的,
  每个街道扣1
  分,扣完为止
  按一定比例抽
  查辖区内街道
  社区,检查台
  帐和统计报
  表。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五、强化就业服务(14分)
  落实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的人员编
  制和工作经费
  3分不落实不得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制定就业服务工
  作规范和再就业
  援助制度
  2分
  未制定的不得
  分,制定后未公
  示的扣1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公共职业介绍机
  构开设求职登
  记、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培训
  申请、鉴定申
  报、社会保险关
  系接续、档案管
  理等“一站式”
  服务
  5分
  缺一项扣1分,
  扣完为止
  以正式文件和
  实地抽查为准
  对下岗失业人员
  提供免费职业介
  绍、免费再就业
  培训服务
  4分
  未落实对下岗失
  业人员免费职业
  介绍、免费培训
  政策的不得分
  以劳动保障部
  门上报的报表
  为准六、再就业资金(14分)
  各级政府要把再
  就业资金纳入财
  政预算
  4分
  未纳入预算的不
  得分
  预算数以政府
  或财政的正式
  文件为准;落
  实资金以财政
  专户到帐资金
  为准。
  按本市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人数
  所需资金安排落
  实各项补贴资金
  4分
  安排资金不足
  的,视资金缺口
  情况扣分
  以年初计划和
  年终报表为准
  建立小额担保贷
  款基金
  3分
  未建立的不得
  分,担保基金数
  额不能满足需要
  的扣1分
  以担保机构审
  核符合担保条
  件人数为依据
  劳动力市场建设
  资金
  3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以拨款凭证为
  准
  项目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省评分计分方法计分依据评分描述
  七、困难群体就业(12分)
  开发公益性岗位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措施
  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以正式文件为
  准
  对“4050”就业
  困难人员单独建
  档造册,实行
  “一对一”跟踪
  服务,落实服务
  承诺。
  6分
  未建档造册的扣
  4分,未开展
  “一对一”跟踪
  服务的扣2分
  以名册和服务
  记录为据
  完成省下达的
  “4050”人员再
  就业数
  4分
  未完成计划的不
  得分
  抽查“4050”
  人员再就业台
  账
  合计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