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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9 17:3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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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63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一日游”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市场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我市“一日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一日游”经营许可证的具有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

第四条 经营“一日游” 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规范服务、优质服务;

(二)经营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一日游”经营管理工作,安排参观游览计划、游客用餐单位、调度旅游车辆、签发任务单等;

(三)经营单位必须有专门从事“一日游”业务的导游员、驾驶员、业务招徕员等工作人员,并持有“一日游”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单位还应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旅游客运的资质。

第五条 “一日游”业务经营单位必须为每辆旅游车安排一名持证导游员进行全程讲解、服务。非导游人员不得上车担任导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按照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一日游”路线和景点安排旅游,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景点。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 的营运车辆,必须办理道路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营。营运车辆应将“一日游”旅游标志牌摆放在车窗前显眼位置。

经批准从事“一日游”的营运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一日游”旅游须知(包括“一日游”路线、景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及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 “一日游” 经营单位必须按时如实向旅游管理部门报送“一日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 “一日游”导游人员的职责及服务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管理规定及服务质量基本标准;

(二)必须佩戴“一日游”上岗证,携带国家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同时随带引导旗、喇叭等;

(三)必须穿戴得体,仪表端庄,服装整洁;

(四)实行微笑服务,敬语服务。对参加“一日游”的客人应热情引导至车上,接待游客数不得超过车辆核定座位数;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游览费,出具统一的旅游票据。代售景点门票,票价按实收取;

(六)旅游者上车后,应主动热情致欢迎词,报告当天天气情况、介绍“一日游”整个活动日程、参观游览点的情况、沿途主要景观的概况等。游程结束时应主动向旅游者致告别词,并征询参观游览印象、旅游服务质量的意见;

(七)进入游览点前,应向客人宣传有关注意事项、游览要领。手持引导旗引领客人有序进入景点,导游词应规范、健康、文明,杜绝低级、庸俗的内容;

(八)坚守工作岗位,随多数游客活动,不得擅自离开游客;

(九)切实做好旅游者人身和财物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遗忘客人,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十)不得安排旅游者到非定点餐馆就餐、非定点商店购物,不得擅自向游客临时加收费用或索取小费,对客人赠送财物的,应婉言谢绝。

第十条“一日游” 驾驶员的职责及服务规范: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和旅游行业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必须佩戴“一日游”上岗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文明礼貌;

(四)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

(五)游程结束游客下车后,应及时检查有无遗留物品,发现遗留物品应交还游客或报告导游人员交给旅行社处理;

(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驾驶员操作规程,不得酒后驾车,确保安全行车,不得遗忘客人。

第十一条“一日游”业务招徐员的职责及服务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旅游行业管理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必须佩戴“一日游”上岗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热情向旅游者介绍本旅行社“一日游”线路规定的参观点,严禁欺骗、刁难旅游者;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文明礼貌;

(四)自觉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充当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或擅自租借交通车辆带团进行参观游览活动。

第十二条“一日游”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旅游、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文 件卫计发[1996]第135号

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近年来,一些地方大量引进国外早已淘汰的大型医用旧设备,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重复配置,而且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下发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卫计发[1996]第61号),对购置的大型医用旧设备(CT、MRI、X刀、γ刀),必须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和《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简称“三证”)后方可使用。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严格核定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医用旧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原则上应控制在同一类型、同一档次新设备的70%以内。三、199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三证”的大型医用设备,要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地在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地在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党中央批转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报告”(简称《45》号文件)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学习提出了一些在贯彻执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经我们研究,作如下答复:
一、对《45》号文件第一条所提“一般案犯”,是指除该条第三款规定的人犯以外的所有案件。
二、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有分歧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可请示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如党委和检察机关意见仍不一致时,检察机关可报上一级检察机关请上一级党委讨论决定。
三、县以上领导干部,是指县委常委、副县长以上的领导干部。
四、“各方面有代表性的知名人士”,各级人民检察院可按党委统战部对这类人员的管理范围办理。
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这个“同级”是指干部管理范围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如县级干部属省委管理,即由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六、对外籍犯批准逮捕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外籍犯中需要逮捕的,一律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
七、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犯,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的同时,应报地区检察分院、市检察院备案审查,为了防错防漏,我们意见: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案犯,均应报地区检察分院、市检察院备案审查。



197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