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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推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有关进口税收优惠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1:5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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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推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有关进口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推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有关进口税收优惠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推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99号)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报告》规定,对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暂定150项,见附件二),采取五条优惠政策。经与财政部、国家计委研究
,现就其中第三条规定的关于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消化吸收难度较大或者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进口样机免税问题。对于“消化吸收难度较大”或者“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进口样机(样机系指供实测或解剖用的样机),承担单位须填报进口样机免税申请表(见附表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经委(计经委)认定后,于每年四月、十月各集中汇总一次报送国家计委技术改造司(汇总表格式见附表二),由该司审核批准后集中下达样机免税计划。各有关企业可根据该计划直接到进口地海关(属于集中纳税的到北京海关)办理免税。
二、关于关键零部件减免税问题。国家重点支持的消化吸收项目中,如属国产化难度较大,进口关键零部件的比例在20%以上、40%以下的,其进口关键零、部件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未单列税率的,可按有关整机税率的50%计征;如单列税率,其税率不到整机税率的50%
的,按单列税率计征,其税率超过整机税率的50%,按整机税率的50%计征。进口关键零部件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仍按国家经委经科〔1986〕98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减按整机税率的三分之一计征税款。申请关键零部件减免税单位,应按国家经委经进(198
7)645号文件规定的国产化率计算方法核定其国产化率确实达到60%以上,按附表三(一式四份)提出申请,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司核定后,将其中三份送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减税。货物进口后,进口地海关应将核放情况填明,并分别将申请表各一份寄送总署关税司和主管海关备查
,一份由本关留存。
三、对消化吸收项目如确定纳税后经济上暂时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税,各地海关可按海关总署(87)署税字第1015号文规定办理。
四、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如不能按计划实现目标要求的,对已予减免的税款限期偿还问题,其具体办法将另行下达。主管海关应对本文的减免税项目加强管理,作好事后核查工作。
五、对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的进口样机、关键零部件的减免税优惠,仍按国家经委经科(1986)98号及经进(1987)646号文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1988年7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1年3月16日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自2010年8月1日废止。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工本费的收费项目,实行免费向群众发放。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完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做好免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认真落实取消收费规定,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通知》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截止日期、取消收费后经费保障渠道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人口计生委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等法律、文件,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取消收费的举措对于减轻农民负担、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要深入贯彻落实宁波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查找薄弱环节,结合免费发放《婚育证明》,促进管理制度创新,努力提高发证率、验证率,完善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二、坚持实行《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依然艰巨,控制人口增长仍然是长期的任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已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升高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据各地统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占到计划外生育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经我委与有关部委充分协商,一致认为,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对有效控制我国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促进全国“一盘棋”局面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婚育证明》既是记载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办理相关手续的必要证件,也是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为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有效控制计划外生育必不可少的信息凭借和有效载体。因此,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以及相关部门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必须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继续实行《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

三、坚持统一定点印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按照《办法》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国计生委[1999]100号),取消收费后,原有的《婚育证明》发证范围、印制及定购程序保持不变,继续实行“统一格式,定点印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统一向定点印制厂订购等管理制度。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按《〈婚育证明〉印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生厅[1999]88号)要求,及时向定点印制厂结清已向群众收取的款项。自2005年1月1日起,各地库存的《婚育证明》要免费向群众发放,由财政按原定价格支付经费。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规定,做好有关收费许可等注销手续,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落实便民措施,提高发证率

各流出地要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利用元旦、春节流动人口大量返乡之际,做好《婚育证明》免费发放的宣传和服务工作,主动上门为外出务工人员发放《婚育证明》,提高他们办理《婚育证明》的积极性,并加强与现居住地的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完善《婚育证明》统计和考核制度,促进工作稳定发展

为使《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印制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各地应将财政部门落实和保障《婚育证明》印制经费和免费发放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相应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

六、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保障经费落实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测算免费发放《婚育证明》所需经费,抓紧协调省级财政部门,将《婚育证明》印制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为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于2005年1月25日前,将取消《婚育证明》收费后,本省(区、市)落实《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工作情况(包括经费保障渠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发放数量等)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及时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司和政策法规司。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