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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3 00:2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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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1号和省政府黔府〔1987〕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对在上等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和职工,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达到省级先进企业和省预备级企业标准的,分别由省和地区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企业获得“省级先进企业”称号后,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所颁发的先进标志和称号。
第四条 企业每升高一个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职工按平均工资计发一个月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和包干留利中列支,免交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发放奖金应论功行赏,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 经审查批准上等级的企业,给予职工升级奖励。
升级面:达到省预备级企业的为4%;
达到省级先进企业的为7%;
达到国家二级企业的为10%;
达到国家一级企业的为15%;
达到国家特级企业的为20%。
升级人数的计算,以颁发企业等级证书年度的在册正式职工为准。此项升级为固定升级,升级对象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主要是在生产(工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职工(包括厂级领导)。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升级所需资金,从企业上浮工资中开支;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
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上浮部分进入成本。升级执行时间,从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年度起计算。
升级增加标准工资额,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执行。
第六条 厂长(经理)在任期内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先进厂长(经理)”的称号;达到国家二级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优秀厂长(经理)”的称号;达到国家一级和特级企业标准的,授予厂长(经理)“劳动模范”的称号。
“先进厂长(经理)”称号由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优秀厂长(经理)”称号由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省经济委员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由省政府授予。
第七条 凡进入省级先进企业和省预备级企业等级的,国家在原材料、能源供应和交通运输等方面,按照计划作为优先供应单位。在信贷方面,银行作为择优扶植的条件,优先安排其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 企业升级不搞“终身制”。不管进入哪一个等级的企业,凡是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物质消耗明显上升,经济效益大幅度降低,企业管理水平下降,安全生产达不到要求的,都要限期扭转。到期仍不能扭转的,要降低等级,收回证书,停止享受一切奖励。企业经过整顿,可
以重新确认等级,但职工不得重复提奖。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企业等级证书的年度起开始执行。



1988年6月21日

滁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200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秘[2003]16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秘[2002]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一)范围
本市辖区内已参加个人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出现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等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1、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下同)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标准缴费:
(1)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8%。
(2)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
2、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且连续缴费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改按以下标准缴费:
(1)统筹补充金,每人每月20元。
(2)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
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须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当年的缴费标准,先一次性补齐费用后,再按上述标准缴费。
最低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年限不少于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9月30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启动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2000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工龄不再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费用征收
由参保人员委托代理部门集中管理和缴费,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四)中断缴费的处理
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如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中断费用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补齐中断费用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推迟6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从连续缴费第七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以由企业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标准为:
(1)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4.5%。
(2)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
参保人员除不建立个人帐户外,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具备缴费能力后,应及时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即按15年平均余命和统筹地区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用计算,一次性缴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电力部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电力部


电力部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1994年12月20日,电力部

为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招生计划宏观管理,提高招生计划管理水平和编制水平,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招生计划的编制
1、学校应以满足电力工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为依据,充分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发展规模和就业等因素,实事求是地将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下一年度招生事业计划提出建议(见附表一、二),经主管网(省)局审核后,于十一月十日前由网(省)局,报部人教司汇总核定。
2、学校应根据人教司核定的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招生计划数,编制下一年度招生来源计划(见附表三),经主管网(省)局审核后,于十二月底前由网(省)局报部人教司。
3、学校应在委托培养计划基本落实的基础上,于招生年度三月十日前,将招生来源计划报表和数据软盘(见附表四),报部人教司,招生来源计划同时报网(省)局。
4、学校应据部人教司正式下达的各校各类生源计划,于四月三十前向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寄送本校各类招生计划。(见附表五)
二、招生计划的调整
5、要防止确定招生计划的随意性,经部核定的招生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作个别调整的学校,经主管网(省)局同意后,应于本招生年度四月十日前,将《电力高校招生计划调整申报表》(见附表六)报部人教司。
6、部人教司于四月底对学校招生计划调整意见的申报,进行审核、批复,并报国家教委备案。未经同意,执行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调整计划。
三、招生计划的执行和总结
7、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领导和监督,并积极予以配合,保证招生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8、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学校将截止至九月十日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快报部人教司和网省局(见附表七);十月二十日前将招生总结及填写好的《电力高校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表》(附表八)报部人教司和网省局。
四、计划工作的管理
9、各高校和有关网(省)局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生计划工作的管理,招生工作人员应注意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以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招生工作。
10、部人教司将通过招生协作组定期对电力高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在招生工作中积极进行改革且取得较好效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政策规定的学校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并予以批评。
附表一至七略
附表八:电力高校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表
学校: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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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 |
|--------|--------|--------|--------|
|原定计划| | | |
|--------|--------|--------|--------|
|实际执行| | | |
|--------|----------------------------|
|招生生源| |
|情况分析| |
|--------|----------------------------|
|计划录取| |
|中的主要| |
| 问题 | |
|--------|----------------------------|
|对部计划| |
|管理工作| |
|的意见和| |
| 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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