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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实施《总会计师条例》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1 04:1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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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实施《总会计师条例》暂行办法

能源部


能源部实施《总会计师条例》暂行办法
1992年5月10日,能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总会计师在能源企事业单位的职权和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能源行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煤炭、石油、核工业、华能集团所属公司、水电工程局等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设置,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华能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归口公司),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电力行业的跨省电网联合公司(总公司、集团公司)、省局(公司)以及大中型发电厂、供电局、物资供销、机械制(修)造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应该设置总会计师。
第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勘测设计等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置总会计师,但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煤炭、石油、核工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设置,由归口公司审批;电力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设置,报能源部审批。
第四条 归口公司应设置总会计师,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报能源部审批。
第五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
第六条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等工作。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本单位基建投资、生产经营和经费安排等重要经济问题进行分析、决策。
第七条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八条 总会计师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执行工程投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银行贷款使用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运用方案;
(二)组织对工程投资和生产、施工经营成本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
(三)组织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督促财会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四)组织清产核资、资产管理工作,保护国有资产完整;
(五)对外资的借入、使用和偿还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组织审核企业内部自销产品、劳务价格;
(七)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事业单位业务发展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订;参与组织国内外贷款和国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参与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参与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的研究和审查。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纪律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如不同意总会计师处理意见,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毁损、报废、出租、出售等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制止或纠正。
对盲目采购物资造成积压、损失浪费和擅自扩大工资基金的发放范围,提高标准的,总会计师有权追究责任,并提请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总会计师审查和签署本单位的预算、财务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重大的经济合同、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解聘程序同。
归口公司的直属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命或聘任报部经济调节司、人事劳动司备案。免职或解聘程序同。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的条件按《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严格选拔。
第十九条 未设总会计师而设副总会计师的单位,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原有副总会计师实际上已承担了总会计师职责并能胜任总会计师工作的,可按审批程序任命为总会计师;
(二)原有副总会计师暂时不具备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可通过培训,帮助提高,待任职条件具备后任命为总会计师。经过培训后,个别仍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报主管部门要求调整。
第二十条 对缺乏总会计师任职条件人选的少数单位,可由有关主管单位统一调配,按程序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可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总会计师的处分按《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煤炭、石油、核工业集体企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办法和归口公司制定的办法执行。电力集体企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归口公司制订的实施办法应报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能源部经济调节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2月11日,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克拉玛依市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自治区《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新民发〔2009〕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在本市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以及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与政府合作经营的“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政策扶持和资金资助:

(一)社会福利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符合建设部、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44-2001)。养老服务机构要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残疾人福利机构要达到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9-2001),儿童福利机构要达到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的要求;

(二)通过民政部门的年检;

(三)年度内无严重安全责任事故;

(四)收入应用于弥补各项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用于自身发展,并接受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财务审查。

第四条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政府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和运营经费补贴。

(一)新建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不少于30张;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按每张床位8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

(二)改扩建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数不少于20张的,按新增每张床位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

床位补贴自开办运营一年后,由财政部门分三年,每年按照50%、30%、20%比例拨付。该补贴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5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五条 按照实际收住人数(限本市户籍)给予社会福利机构的运营补贴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承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收住困难残疾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给予社会福利机构贷款支持。

第七条 开办社会福利机构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免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的供热配套费。

第九条 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的用水、电、暖、燃气按照居民价格收费(生产经营性的除外)。物业费(指包含电梯在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公共用电、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提供机动车停放、装修垃圾清运的服务费用)按照年发生额的10%由福利机构所在区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条 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对捐赠额占项目投资三分之一以上者,该设施(项目)可以其名字命名(国家规定不能命名的除外)。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具备开展对外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给予审批。

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已参保人员,在福利机构所办且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就业优惠。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中收住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年残疾人,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其就业。

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规定、符合补贴范围的职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税收减免和优惠。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接受公益性捐赠以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收养“三无”老人费用。各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收住的“三无”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后,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三无对象”合并编报,在部门预算中向各区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按有关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应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书》;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副本;

(三)年检报告书;

(四)与服务对象的有效合同或协议、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及调查的相关材料);

(五)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新建的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助应于建成运营满一年后向主管民政部门申报;已营运的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助应于每年年底向主管民政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福利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福利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内容包括年度服务量、服务收费项目税务发票、入住人员清单和入院时间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后,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事宜的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区民政部门应将本辖区年度资助社会福利机构情况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除按本办法享受优惠政策外,符合《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新克政发〔2010〕1号)的还可享受该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把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试金石

苏安忠


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是革命胜利的法宝。回顾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程,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乃至现今进行的现代化建设,无论任何时期,都离不开人民群众。如若脱离了人民群众,就难以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因此,中国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功,就是党的群众路线的胜利,党的群众路线是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和重要保证。老一辈革命家高瞻远瞩的看到:“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也完全证明了离开人民群众就一事无成。
在我们公安工作的全部活动中,同样也离不开人民群众,无论是哪个警种、哪个部门的工作,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依靠群众是刑侦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方针之一,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只有遵循这个方针原则,使刑侦工作建立在牢固的群众基础上,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我们是新时期的人民警察,我们来自人民,而要又以服务于人民为宗旨。所以说对待人民群众的情感,即态度问题亦是一个重大而严肃的问题。我们有的无视法纪,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其中有关乎生命安危的、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人身权利、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的,这些案例的确发人深省、震撼心灵。在我们的现实工作中,虽然未发生上述问题,但对照起来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四难”现象,比如办事推诿、作风粗暴、冷横硬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彻底的加以解决。说明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上还有一定的距离,也是执法观念不端,宗旨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
那么,怎样才能拉近同人民群众的距离,切实把人民群众视为衣食父母,并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呢?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说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尊重群众的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让群众获得丰厚的物质精神利益。也就是说必须把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同样我们公安工作也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无论是在任何时期,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人民群众都将是历史的创造者。尤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大家都懂得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倘若不能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人民群众是绝对不能答应的。正可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这个浅显的道理告戒我们:必须“立警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增强宗旨观念的使命感,把完成本职工作与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统一起来。
再次还要充分认识到能否做到以民为本,情系民众是根本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问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唯一宗旨是我们党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承诺,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也是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所在。因此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能不能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做到心里装着群众、时时处处为了群众,带着深厚的感情把群众冷暖安危挂在心上,是衡量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问题。
最后要充分认识到必须具有对事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掌握为人民服务实际本领。看起来似乎是个老生常谈,但在我们的实际行动中并没有真正做到,或者说还有很大的差距。在诸多警种、部门的业务工作上,我们有少数同志无所是是,无所作为,不思进取,应付混日子,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业务技能掌握,不能够按照要求,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真本领、真功夫。如果这些基本东西掌握不好,怎能执好法、办好案呢?又怎能做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呢?这样的人虽然为数不多,可也不无其人。所以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整体综合素质。使民警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水平,本着对事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完成本职工作。
总而言之,要把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贯穿公安工作的全过程,要做到密切亲近人民群众、关心体贴人民群众、保护爱护人民群众,切实拉近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距离,让人民群众拥护公安机关、爱戴人民警察。古人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我们心中没有人民群众,我们就失去了依靠的根本力量,我们的警力是有限的,而民力是无穷的,只有从心底里装着人民群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就有了力量的源泉,也是能够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基础。因此说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是检验公安工作成败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