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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

时间:2024-07-13 01:3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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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庭(85)冀法经字第8号函收悉.关于河北省大城县水利局食品厂(需方)诉上海市物资交易所综合门市部(供方)购销饼干机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点,合同标的为实物的,一般是指标的交付的地点.具体到经济合同法中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其合同履行地除
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因交货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凡合同规定由供方送货、代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发运地;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履行地为产品提货地.
本案的合同是在上海市签订的,产品是由供方在上海市交承运部门运出的,因此,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上海市.你院以供方承担产品安装调试义务而认定合同履行地为需方所在地是欠妥的.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本案
移送上海市供方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1985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员赴中非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员赴中非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14日)
               中方去文

中非共和国计划、统计和经济财政合作国务秘书路易·帕贝尼阿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为适应友谊医院开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根据两国政府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增派六名中国医疗队员(外科、眼科、妇产科、麻醉、手术护士、化验各一人)到友谊医院工作,工作期限自抵达中非之日起两年。有关费用负担办法按上述议定书的第五条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周贤觉
                            (签字)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于班吉
              中非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大使先生阁下,大使先生:
  我谨收悉您的1987年10月29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我谨向你确认,中非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中非共和国计划、统计、经济和
                         财政合作国务秘书
                          路易·帕贝尼阿
                           (签字)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于班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9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