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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0 15:5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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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货运计划管理,做到放宽搞活,保证重点,统筹兼顾,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车货物运输计划归口范围及归口部门:
(一)煤炭:统配煤矿煤炭,由省煤炭厅归口;省属煤矿、地县煤矿和乡镇煤窑(包括个体户,以下同)的煤炭,由省燃料公司归口。
(二)焦炭(包括粉焦):机焦由省冶金厅归口;土焦由省燃料公司归口。
(三)废金属:由省金属回收公司归口。
(四)木材、制材、半成品(不包括木、竹家具、农具、工艺品):由省林业厅归口。
(五)粮食、食用植物油、油菜籽:由省粮食局归口。
(六)尿素、磷肥、复合肥:国家纳入计划分配部分,由省商业厅归口;其余部分由省化工厅、省劳改局分别按系统归口。
(七)磷矿石(包括磷矿粉):化工系统生产、经营磷矿的企业及黔福矿产联合公司、黔南州磷化公司由省化工厅归口;劳改系统磷矿由省劳改局归口;乡镇企业磷矿由省乡镇企业局归口。
(八)烤烟、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由省烟草公司归口。
(九)外贸出口货物涉及上述归口管理范围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由省经贸厅商归口部门同意后归口办理。
以上各项归口范围以外的其他货物运输,根据情况需要归口管理时,由省经委行文通知铁路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 归口的整车货物运输计划提报办法:
(一)县以下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户)由县(市、特区、区)经委审查,报省归口部门;地、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地、州(市)经委审查,报省归口部门。省归口部门审查后报省经委平衡,然后按货物所在发运地分别送有关铁路分局。
(二)有关超流向货物运输出,按铁道部及中央主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非归口整车货物运输计划,由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向货物所在发运地铁路分局提报。
第五条 零担货物运输办法:
出省废金属由省金属回收公司归口办理;出省木材、制材、半成品(不包括木、竹家具、农具、工艺品)凭省林业厅木材(林产品)出省运输证办理;其它货物按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办理铁路货运计划审查汇总及归口手续而乱收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编制一九八七年七月份运输计划时起执行。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1984〕49号文)同时废止。省内其他有关铁路运输归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
准。



1987年4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57年5月22日,国务院

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特将原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现在随通知附发,希即遵照执行.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
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特作以下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根据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和城乡生活水平的不同情况,另作具体规定.
二、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国务院人事局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各机关的人事工作部门掌管使用;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处)在本省、区、市辖区内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县级以上各级的人事工作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工作人员福利费年终结余,一律不再上缴,但不能挪作别用.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
(二)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三)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
(四)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入,负担本人生活费(职务不同,生活费用应有所区别)和他(她)们家属生活费(一般根据家属居住地的人民生活水平确定)有困难的,或者因家属治病医药费、家属死亡埋葬费有因难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都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酌予定期或者临时补助.
福利费解决了工作人员各项困难,还有结余的时候,对集体福利所需费用,可以适当地给予补助.
五、工作人员的各项困难补助,由本人申请,经过本机关福利组织评议以后,商请本机关人事工作部门确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作具体的规定.
七、本规定自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起实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一九五四年三月所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和本院一九五四年十二月所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都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的通知

[95]国管体改字第48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申报条件的一致性,现对我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将《实施办法》关于本等级考核中“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调整为: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二、将《实施办法》关于升级考核中“持初级工证书3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调整为:持初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