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03:1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3年4月21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中,对“一些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的精神,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开业之初,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酌情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六、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具体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减免所得税,按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税发(1993)047号文件执行。
八、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仍按财政部(81)财税字第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新办企业,一般指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具体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凡按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优惠政策享受了减免税照顾的企业,以后不论其经营形式、项目等如何变化,一律不再按新办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对利用更换执照、变更名称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应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十、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开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速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我市来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不含市内)各类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指按有关规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有关规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四条:国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凡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和生产性农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同级政府批准,按实际上交同级财政土地出让金的80%,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第六条:凡在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和生产性农业企业,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且投资平均达到每亩50万元以上,其土地租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支付。
第七条:凡在我市兴办企业,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除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外,不缴纳其它费用。
第八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国内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项目开工之日起5年内,先由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暂为垫付企业用地相关征地费用,企业可按合同约定从第6年起,在5年内逐年还清受益财政部门垫付的相关征地费用。
第九条: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投资我市,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国内投资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可以按更优惠的政策提供生产用地。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十条:经营期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企业扶持。
第十一条:国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投资500万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给予该企业的扶持。第3年至第7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扶持。
第十二条: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其新增所得,经国税局批准可单独核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第十三条:在本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在本市兴办的国内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经批准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可拿出已缴纳税费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该企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兴办企业,或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内资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六条: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七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属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000—3000万元的减免70%。
第十八条:在我市兴办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为10年以上,内资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为10年以上,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第十九条:在工业园内免除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管理(工本费除外)。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凡本市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投资我市,或外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可实施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返还的企业及无偿享用土地的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缴回出让金返还部分和未缴纳的出让金,否则,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滨海新区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滨海新区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提高滨海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津党发[2006)9号),市政府批转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6)83号)和市财政局《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

(二)市财政拨款;

(三)滨海委筹集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基金主要资助范围:

用于支持落户滨海新区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支持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聚集国家级和省部级研发转化机构。基金对上项目的支持主要是科技研发费和购置、装备科研设备,其中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筹措解决。

第三章项目申请、审批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对于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资金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滨海新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列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均可申请本基金匹配;

(二)对于滨海新区鼓励发展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给予配套资助;

(三)对于申请者领衔承担的科技项目中划拨滨海新区外单位承担的子课题部分,将不予配套资助;对只承担科技项目子课题的,仅对其子课题所获得的资助给予配套支持;

(四)对同一个项目已获得有关部门配套资助的,滨海新区不给予重复匹配;

(五)如果申请者此前已有其它科技项目获得滨海新区的配套资金支持,但未能按时进行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则该项目完成之前不能再申请新的项目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条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支持所需资料:

(一)《天津滨海新区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审批表》;

(二)《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滨海新区匹配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滨海新区匹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或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五)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六条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于国家级科技项目,原则按照100%的比例给予配套,其中.本基金按国家资助额度的50%予以资助,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国家资助额度的50%予以资助,本基金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于省部级科技项目,原则按照50%的比例给予配套,其中:本基金按照省部级资助额度的25%予以资助,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省部级资助额度的25%予以资助,本基金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研发机构资金支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eI里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并符合国家及我市鼓励的产业政策,同时属于滨海新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备的科研条件,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并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五)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以上;

(七)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

(八)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八条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研发机构基金支持所需材料:

(一)《天津滨海新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国家或天津市对研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滨海新区的正式批复文件;

(四)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

(五)研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

(六)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七)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

(八)在滨海新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第九条国家级和省部级研发机构基金资助标准:

(一)对属于生物医药、新型能源和新型材料、电子信息和软件产业的国家级、省部级研发机构,本基金分别一次性资助500万元、300万元;

(二)其他行业国家级、省部级研发机构,本基金分别一次性资助150万元、100万元。

第十条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项目和研发机构通过各行政区、功能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同时附书面材料一式五份,经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滨海委科技局受理。

第十一条受理审批

滨海委科技发展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报滨海委开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委员会审定,报至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相关区财政部门。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基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滨海委授权科技发展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区或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报滨海委及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

第十三条基金购置和装备科研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四条基金的拨付实行集中支付制度,财务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确定的预算,按照《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根据政府采购确定的预算,资助资金可以全额支付政府采购设备款的,根据采购进度全额拨付给商品供应商;资助资金只能支付部分政府采购设备款,其余部分需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的,由财务中心集中后,资助资金和配比资金同步拨付。

第十六条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项目和研发机构应按照项目资助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项目资助内容,按规定递交验收材料,滨海委科技发展局提出初步意见,由滨海委主持,科技发展局、财务中心会同项目所在区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决算由财务中心组织项目单位共同完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财务中心对基金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资助合同规定使用资金的,将终止合同并采取停拨余款、追回已拨款项等相应处理措施,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缴回财务中心,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