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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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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2月18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属企事业单位,双重领导各港口:
现发布《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年度计划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范围: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是现有企、事业单位利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其目的,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材料消耗,治理污染等,以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和实现以内函为主的扩大再生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港口码头、装卸工艺、库场的作业条件,提高运输能力和装卸效率,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二)为提高原有公路的技术等级标准而进行的局部路段改造和路面铺装工程。
(三)为挖掘潜力,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工程。
(四)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五)为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伤亡事故,对现有建筑物、技术装备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为缓解港口压船压货而采取的水上过驳措施。
(七)现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三条 更新改造与基本建设难以区分的项目,作如下划分: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主要生产车间和相应的附属设施,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全厂性的更新改造工程,主要生产车间进行一次性的整体更新改造,工程量较大,花钱较多的,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工程量不大,花钱不多的,由更新改造资金安排。更新改造项目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20%。个别项目确实需要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四条 下述项目不纳入更新改造投资计划:
(一)总投资小于5万元的项目。
(二)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加固和拆迁工程(指为建设工程腾出场地,拆除原有房屋而另行建造的一般民用建筑和房屋工程)。
(三)港口设施、航道、渡口维修和公路桥涵、隧道养护和修理。
第五条 为了使确定更新改造项目科学化,达到经济效益的目的,更新改造项目的建设决策必须经过: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等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国家选择更新改造项目正式开展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其主要内容有:
1.项目建设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及更新改造项目的现状。如需要引进技术,必须说明理由。
2.更新改造项目的生产工艺、产品市场需求预测,更新改造项目规模的初步意见。
3.建设条件和外部条件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办法、偿还贷款的能力(包括利用外资的偿还)。
5.更新改造进度的初步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二)可行性研究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对更新改造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的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其主要内容有:
1.总论:
对现状评价:通过对现状的分析解剖,提出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对现有设施的更新改造,提高效率,改进管理和发展状况提出意见。
2.需求预测和更新改造规模:
通过调查,提出产品社会需要情况,社会上生产能力的分析、提出更新改造项目及其规模的经济合理性、必要性和更新改造规模。
3.资源、原材料、燃料、自然条件及公用设施情况,以及外部条件。
4.生产工艺:根据更新改造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的比选,选择技术先进,耗能低,效率高,综合经济效益好,适合我国国情的生产工艺方案(附图),对原有设施及其利用情况的说明。
5.环境保护情况及对策。
6.更新改造的初步安排及施工条件。
7.投资与效益:根据更新改造工程的条件、建设规模、生产和施工工艺,估算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生产成本、收入、利润和投资回收期限,提出经济、财务分析,偿还贷款能力及还款期。

8.综合论证,提出推荐方案。存在问题及建议。
(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根据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确定更新改造项目、初步确定更新改造方案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1.更新改造项目的,从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增加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等方面予以说明。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需求、现有生产条件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确定更新改造项目的规模。对原有设施、设备利用情况进行分析。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4.改造条件,改造方案的布置情况,外部条件落实情况,征地情况。
5.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6.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配套工程的土建工程量的估算。
7.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8.定员及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及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分析。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和偿还年限,偿还期财务平衡情况。
11.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项目的经济效果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如产量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消耗的降低,增加创汇,利税与投资回收期等,对项目经济效益作出评价。社会效益则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设计任务书应按上述内容做到要求的深度,达到一定的准确性,并有必要的附件(如外部条件的协议等)。
为简化手续,单纯的单台设备更新,以及总投资在50万元,建设面积1500平米以下的零星配套设施,只申报年度计划,总投资在50~300万元的一般项目可直接编报设计任务书。
(四)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是更新改造项目决策后,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年度计划要求所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应满足项目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等的需要。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指导思想,改造规模,生产能力,总体布置,工艺流程,设备造型,主要设备清单,材料用量,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筑物,公用设施,“三废”治理,占地面积和征用土地数量,建设工期,设计文件说明书和图纸。设计概算应包括土建、设备及外部条件、征地、拆迁等全部投资,并要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投资,认真控制,不得随意突破。
第六条 更新改造项目限额标准及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限额划分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更新改造项目限额标准划分是:
1.限额以上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
2.限额以下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审批权限
1.限额以上项目:
部属单位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交通部,由交通部提出审查意见,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交通部审批。
地方项目的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由项目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提出审查意见,在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送交通部,由交通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备案。
计划体制由部管理的双重领导的港口,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查同意后报交通部,由交通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交通部审批。
2.限额以下的项目:
(1)凡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的港口,按交通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交接协议办理。
(2)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报交通部审批。
(3)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可以审批所属二级单位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生产性项目和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非生产性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并报部核备。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轮船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设总公司、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上海和广州海运局、秦皇岛港务局可审批所属二级单位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生产性项目和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非生产性项目,并报部核备。
(4)地方交通更新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按地方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抄报交通部备案。
(5)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项目,经审批后,报送国家计委备案。
3.凡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准随意变更,不准擅自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如确需变更设计以及突破概算,需报设计文件原批准单位核批。
第七条 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验收
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必须按下列程序:
(一)更新改造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完成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项程序并取得批准文件。
2.资金落实,来源正当。
(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要求
1.计划管理体制由交通部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更新改造计划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更新改造规划以及前期工作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编制,一般于七月下旬报交通部综合平衡,并经国家计委核准后,由交通部分解下达各单位执行。
为加强行业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编制的更新改造计划,抄报交通部备案。其中由交通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交通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经国家计委核准后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交通厅(局)执行。
2.各单位收到交通部下达的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后,在一个月内将备案计划报交通部备案。
3.年度更新改造计划执行中的调整。交通部直接下达的计划项目,由交通部进行调整。为保持计划的严肃性,上半年内一般不予办理调整计划手续。
4.上半年及年度更新改造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各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在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和来年的元月份报交通部。
(三)更新改造资金的筹集
更新改造资金来源必须正当,符合使用规定,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1.基本折旧资金。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方面,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
2.企业利润留成的部分资金。
3.银行可提供的贷款(含专项资金贷款)。
4.集资、合资的资金(含与外商的合资)。
5.大修理基金,企业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时,可以将大修理基金同更新改造资金结合起来使用。
6.“养港”资金。
7.利用外资。
8.公路“养路费”。
(四)更新改造项目所需的材料
交通部所辖企、事业单位及计划体制仍由交通部管理的双重领导的港口,向部申请。部根据当年国家分配资源水平,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所辖企、事业单位所需物资由地方自行解决。
(五)项目开工的审批
1.限额以上部属项目,由交通部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
2.限额以下部属项目,直属一级单位及计划体制尚未改变的双重领导的港口,凡总投资在30万元及其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新开工项目由交通部主管司或授权有关单位审批;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由交通部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后报国家计委备案。
3.由各单位自行安排计划报部备案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规定自行审批。
(六)统计
交通部直接下达各单位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的年度更新改造计划的统计,要按交通部规定的统计报表认真、准确、及时的报交通部。
(七)验收
部属企、事业单位限额以上的项目建成后,由交通部组织验收;限额以下的项目建成后,重要项目由交通部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的项目建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验收。
(八)后评价
限额以上项目的后评价由交通部组织进行。重要的限额以下项目后评价由交通部或交通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限额以上项目的后评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组织进行。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更新改造项目的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于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6日


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成员。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指导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投诉站(点);

(三)协调、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第七条 各级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妇女儿童援助机构;

(二)受理投诉,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第八条 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站附设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需要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性救助。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

(二) 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形成社会高度关注、有关部门和组织认真受理、公民积极制止和有效防范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把相关内容列入法制宣传教育普法规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法律咨询热线为咨询者解答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酌情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及时救治,做好诊断、治疗记录,妥善保存就诊档案和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或受害人及其亲属等提出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十三条 受害人应当保存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据,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司法所、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机构投诉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投诉或求助的单位或组织应当提供帮助,不得拒绝、推诿。

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警;需要出具遭受家庭暴力证明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

第十四条 接到家庭暴力投诉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

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十七条 处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和案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社会团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7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我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91)财商字第81号“关于印发《银行支付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费办法》,现下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91)财字字第81号〈关于印发《银行支付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我行委托代办储蓄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办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下列形式的委托代办的储蓄业务,由我行支付代办费:
1.单一代办储蓄点形式。指受托单位或个人兼职代办一年期零存整取储蓄业务。其存款种类单一,一般只办理存款,不办理取款业务。
2.全面代办储蓄所形式,指受托单位设立的代办储蓄所,可办理受托单位内部职工的活期储蓄、定期整存整取、定期零存整取等存款业务。
3.联代储蓄所形式,指由我行和其他单位联合承办,可办理各种储蓄存、取业务。
上述委托代办的储蓄网点,均不得实行任何承包制。
二、支付代办费的标准,由各分行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以内对下属行核定比例控制。各支行在上级行核定的比例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上级行、处不得层层提留。
各月平均余额之和
年平均余额=━━━━━━━━
12
三、基层行、处,对代办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代办费,以上月平均余额为计算基数和核定的比例,按月支付,年终进行清算。
上、中、下三旬余额之和
月平均余额=━━━━━━━━━━━
3
各基层行、处在总体上每月不突破1‰的标准内,对各代办储蓄网点按其余额大小,划分不同档次,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
凡派有本、行职工驻代办所工作的,代办储蓄存款平均余额应扣除本行职工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四、代办费的用途包括下列各项:
1.代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补贴开支;
2.代办所的房租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水电费、取暖费、帐表及资料费、代办网点橱窗等宣传费、公杂费;
3.代办人员业务培训费、统筹养老保险金;
4.安全防卫费用;
5.聘请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差及奖金、福利费。
凡支付给集体性质的代办单位或个人兼职的代办费,应严格按用途开支;凡支付给全民所有制代办单位的代办费,由代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五、支付给代办单位的代办费,一律采用转帐方式,不得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六、本行职工以及行内分支机构,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代办储蓄业务,禁止以任何名义支付代办费(或揽储奖、揽储费)。本行城市信用社吸收的储蓄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交(转O存款办法办理,不再支付代办费。
七、联办、全面代办所人均吸储年平均余额一年内达不到20万元的,三年内达不到50万元的,委托行应考虑其设立代办网点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可行性。进行合理调整或撤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吸储标准,委托行又不设法调整或撤并的,从规定期满后的年度起,所支付的代办费改由利润留成资金中列支。
八、各行级要加强对代办费支出的管理,由储蓄部门依据当年储蓄任务提出代办费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负责日常管理,储蓄部门按季向财会部门报送“代办储蓄手续费情况表”年度终了要对代办储蓄存款余额增减情况以及代办费实际支出情况和有关问题,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
九、各级委托行对代办单位和个人的代办储蓄存款要进行经常性的稽核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如扣发代办费、停止办理代办业务等。
十、各分行对所属各分、支行核批的代办费控制指标,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便于监督管理。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1991年7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代办储蓄手续费发放情况表
单位: 19 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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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本年┃本期┃累计
┃ ┃计划┃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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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办储蓄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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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办储蓄存款平均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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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办储蓄手续费(平均余额×核定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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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办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及补贴开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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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办所房租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水电费、取暖┃ ┃ ┃
┃费、帐卡及资料费、宣传费、公杂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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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代办人员培训费、统筹养老保险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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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防卫费 ┃ ┃ ┃
━━╋━━━━━━━━━━━━━━━━━━━━━━╋━━╋━━╋━━
8 ┃聘请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差及奖金福利费 ┃ ┃ ┃
━━╋━━━━━━━━━━━━━━━━━━━━━━╋━━╋━━╋━━
9 ┃开支合计(4+5+6+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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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财务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