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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2:2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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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计价检[2000]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搞好《规定》的宣传、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并采取印发材料、现场咨询、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规定》家喻户晓。使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的氛围。国家计委决定在12月份开展一次“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各地要认真作好宣传的组织工作,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

  二、认真组织《规定》的培训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分对象地举办学习《规定》培训班。通过培训,使价格工作人员学好《规定》,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经营者增强价格法律意识,自觉按照《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三、积极推行明码标价示范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普及、规范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要积极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即:明码标价一条示范街、一个示范医院、一个示范市场、一个示范旅游景点、一个示范电信企业。引导经营者自觉按照《价格法》及《规定》的要求,建章立制,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四、分行业、有步骤地对行业明码标价进行规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明码标价工作规划,要作到有目标,有措施,有要求,有检查。要发挥行业组织在普及、规范明码标价工作中的作用。要结合价格专项检查,按照“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选择重点行业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明码标价的规范,力争在三年内使重点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水平上一个台阶。

  五、加大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采取指导与检查、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抓好明码标价的普及和规范。在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消灭“死角”,全面推进。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特别是对利用标价进行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要充分发挥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的作用。

  六、切实加强贯彻《规定》的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实施《规定》作为贯彻《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明码标价列入目标考核管理,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形成合力。各地要注意研究在贯彻《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将有关宣传、贯彻情况在明年一月底前报告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将对各地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

  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宣传要点

附件: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宣传要点

  一、为什么要修订《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赋予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我国价格管理最基本形式之一和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我国于1990年和1994年先后两次颁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多年来,明码标价制度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推进交易行为的公开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不断完善,对价格法制建设,健全明码标价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价格法》对明码标价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对适用范围、法律概念、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则,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次重新修订明码标价的规定,就是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原《规定》,并以国家计委令的形式发布。作为与《价格法》配套的行政规章,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价格法律体系,必将对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对原《规定》内容作出了哪些重要的修改

  一是作为与《价格法》配套的行政规章,其立法依据是《价格法》。因此,《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实施原则和法律责任等,均与《价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是将《规定》与《实施细则》进行合并,给予地方以更大的工作空间,增强了贯彻明码标价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是对明码标价的概念做出定义,并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制止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或牟取暴利,规范标价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明确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保持推行明码标价工作的完整性、连续性。

  五是增加了对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的规定。为加强对擅自销售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是增设了对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的规定。从而增加了经营者降价行为的透明度,方便了消费者对经营者降价行为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利用标价进行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是对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作出规定。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八是要求经营者所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的。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凡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九是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是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应依法予以禁止。

  十是明确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规定》是贯彻《价格法》的重要规章,其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其适用对象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需要指出的,一是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价格除了市场交易中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以外,还应包括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收购价格;二是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是指各种有偿服务的收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标示,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

  四、什么是明码标价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利用标价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还比较严重。新颁布的《规定》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明码标价的概念做出明确定义,弥补了原《规定》的不足,对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制止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更好地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是必要的。

  《规定》所称明码标价的概念,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按照这一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公平原则。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明码标价表示的价格,应当反映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消费者提供公平交易的基本条件。

  公开原则。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以明码标价的形式,公开展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经营者通过明码标价,表达了对消费者的价格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就是开诚布公、物有所值、货真价实;所谓信用,就是信守承诺,体现经营者信誉。

  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经营者应当在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规范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为什么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

  为规范行业价格行为,需要根据行业的特点,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1998年国家计委、铁道部率先在全国铁路系统实行全行业明码标价标示规范,使全国所有铁路企业实行明码标价,有了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获得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实行行业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是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确定行业明码标价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行业组织有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七、明码标价应怎样做到准确、规范

  《规定》第九条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价签价目齐全。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标价时应逐项标明,而不能“各取所需”,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

  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明码标价所标内容是与价格有关的基本指标和数据,必须明白无误,真实准确,不能漏标、错标。

  字迹清晰:所标示内容的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明确,不得故意涂改乱画,模糊不清,误导消费者。

  货签对位:经营者根据商品经营需要,标价签无论采用陈列式、摆放式还是悬挂式,均应做到商品陈列与标价签对位,做到有商品有价签。

  标示醒目: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做到直观大方、一目了然。收费价目表应设置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价目簿(册)应摆放在消费者方便查阅的位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价目表,做到商品的价格、收费的标准与标价签、价目表相一致。不得将原价、现价混标。

  八、为什么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

  规范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当前,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二是节假日或店庆实行优惠、让利、酬宾等;三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针对其竞争对手进行的降价促销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了欺骗性的降价策略。利用“处理价”、“跳楼价”、“打折价”、“优惠价”等名目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而实际价格与原价格相比并没有降低,或没有宣称的幅度那么大,甚至有的比原价格还高,或者所售商品并非其宣称降价前的同质商品,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经营者的标价反而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载体。因此,为了规范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在《规定》中增加了“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要求经营者如实标明降价的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更加醒目、更加准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从而增加降价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为了便于对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通过降价前后的资料对比,可以直观地判断经营者降价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九、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有哪些表现

  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是一种欺骗性的价格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价格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标价签或价目表上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内容进行欺诈,主要有:对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用料、工艺,利用标价引诱消费者接受服务,再按实际成交价结算;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混淆服务等级等手段多收费;虚拟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没有降价;以高标价、大折扣的手段,伪装降价;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甩卖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使用两套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等。

  (二)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主要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使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方式,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签、价目表、告示牌等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采取货签不对位、不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利用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十、为什么规定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要实行明码标价

  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包括:(1)有固定营业场所和摊位的农副产品集贸市场;(2)各类专业集贸市场。如花鸟市场、邮票市场、家具市场、小商品市场等;(3)各类批发交易市场。包括钢材、建筑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粮油、生猪等批发交易市场;(4)各类专业交易市场。如房地产、机电业、交通运输业、资产等交易市场;(5)旧货交易市场。如车辆、家用电器交易市场;(6)各类要素市场,如资金市场、外汇市场、劳务市场、人才市场等;(7)其他发生价格行为的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不同类型的市场不断涌现,加强对市场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针对一些商品专业交易市场价格行为不够规范,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批发市场,价格透明度很低,随口要价、虚假标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要求商品专业交易市场经营者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十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明码标价的。是指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商品和服务不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经营者仍然不改正或不完全改正的;不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或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的行为。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按照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方式,或者不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标价,缺项漏项,项目填写不全。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经营者高于标价出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以及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经营者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必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降价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是指经营者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擅自设计、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等的行为。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关于经营者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规定作了与《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衔接的规定,即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晋政发[1991]33号


为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组织施工,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总投资。
建设单位每月向省重点办报送计划完成和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或任务较大的地、市,也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解决本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系指在我省境内由国家计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省建设厅、项目主管部门、筹建单位参加,按照找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勘察设计单位。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成果
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审批开工报告。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层层签订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责任制议定书由建设单位和投资方签订,由主管部门、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重点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市实行全程服务,负责督促完成。征地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0〕22号文件规定,经省土地管理局牵头评估核定后由重点工程所在县(市)包干使用。有关地、市、县
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和划拨土地,保证工程建设需要。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计划、生产、供应部门都要给予优先保证,并由省物资承包公司承包供应。所需设备,原则上由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负责组织,通过招标投票方式承包供应。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设备承制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在招标时,同等情况下要优先国营大、中型企业。
中央各部投资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同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协商办理。地方投资建设或以地方为主合资建设的重点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组织进行。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都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分别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质量监督部门每年都要组织检查工程质量,并在竣工验收时做出质量鉴定意见。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行和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监督管理,非生产性项目由建设银行监督管理,根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重点建设项目除按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计取的费用应照章支付的,其它
部门、地方、单位自行规定的取费,重点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一律不予支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试生产考核合格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国家重点工程由国家组织验收。省重点工程由主管部门会同省重点办组织初验后,由省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单项工程竣工投产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应进行后评估。中央项目的后评估工作,按国家计委规定办理。地方投资项目或以地方为主投资的合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一般在项目正式投产一年后进行。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后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原项目评估部门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进行
,报省计委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国家计委在国家重点项目派驻联络员的工作,各建设单位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建立表彰和奖励制度。对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支援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设指挥部和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建设、施工单位每年都应总结表彰。需要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由各建设指挥部或主管部门提名,重点办审查,
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重点办负责解释。



1991年3月28日

关于印发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督查工作汇报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47号

关于印发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督查工作汇报会纪要的通知

  2004年7月22—23日,国家局监管一司在甘肃省金昌市召开了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督查工作汇报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督查工作汇报会纪要

  2004年7月22—23日,国家局监管一司在甘肃金昌市召开了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评估督查工作汇报会。会议听取了13个督查组关于督查有关省(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就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认真、细致、深入的分析、交流和讨论,对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经过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个别地区,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整治和评估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流于形式;整治和评估工作进展缓慢,质量不高;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仍然存在大量安全生产隐患及无证矿山等。

  会议要求各地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决定》和《通知》)以及有关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定信心,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和评估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和评估工作。各地应结合实际,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国办《通知》精神,并按照国家局等六部门制定的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工作,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要继续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严厉查处已经取缔、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各地要按照国家局今年既定目标,完成80%的整治验收任务和100%的评估任务。

  二、处理好专项整治、评估和许可证发放三项工作的关系。通过专项整治,使广大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改善,为许可证的发放创造有利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的必备条件,但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仍然要加强监管,对于安全管理严重滑坡、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整顿或者关闭。评估是监管工作的基础,为整治工作明确了重点和目标,也为许可证发放提供了参考。三者的有机结合,将有力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三、采取措施,积极做好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各地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局第9号令,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非煤矿山严格标准、严格审查,对那些规模小、效益差、事故隐患多,即使经过整改也难以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使其退出市场,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要通过许可证的发放,进一步促进非煤矿山特别是采石场规模化、机械化、规范化开采。对于在安全评估中被评为A、B类的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前按照当地要求已经取得有关安全许可证照的非煤矿山企业,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局第9号令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

  四、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开展。重庆、河南、江苏、山东等地已经启动此项工作或明晰了工作思路,在全国带了个好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行动,抓紧做好工作部署。

  五、启动有关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学习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开展调研,摸清非煤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现状,切实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全面开展对职业卫生危害防治、作业环境检测以及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前期预防措施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违法行为。保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