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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1:0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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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 〔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十二五”发展规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资到位、监管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要高度重视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合理性。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积极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年”活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称“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以下称“三项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基础建设不断加强,以强化监督管理为关键的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主旨的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深入。五年来,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分别增长3倍和5倍,小煤矿由18145处降至9042处,实现了小煤矿数量压减至1万处以内的目标;安全执法行动深入开展,共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2.1万处、烟花爆竹厂点1.6万处,以及非法建设项目1.1万处,有效规范了安全生产秩序;稳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隐患1277.4万项、重大隐患11.6万项,对27.6万处重大危险源采取了安全监控措施;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火灾)、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与“十五”末期的2005年相比,2010年全国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9.4%和37.4%,重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6.6%和52.8%。全国事故死亡人数由2005年的12.7万人,降至2008年的10万人以下、2009年的9万人以下,2010年又进一步降至8万人以下。“十一五”规划任务全面完成,目标如期实现。
(二)“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积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我国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2010年发生各类事故36.3万起、死亡7.9万人。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十一五”期间年均发生重特大事故86起,且呈波动起伏态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尘肺病等职业病、职业中毒事件仍时有发生。
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居高不下,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地下管网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凸显。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部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低下。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部分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传统监管监察方式和手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现有应急救援基地布局不尽合理,救援力量仍较薄弱,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大型及特种装备较为缺乏。部分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有待进一步突破。
四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够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重要保障,以科技进步为重要支撑,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减少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实现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强化制度约束,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的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准入、依法生产、依法监管。
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防线,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坚持科技兴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安全科技研发与成果应用,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监管监察体系更加完善,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下降10%以上,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较大和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职业危害申报率达80%以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全面实现,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专栏1 部分安全生产规划指标

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2%以上。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
6.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7以内。
7.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量死亡率下降23%以上。
8.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下降25%以上。
9.民航运输亿客公里死亡率控制在0.009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煤矿: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瓦斯、水害、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推进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完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健全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狠抓矿井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落实。对资源整合矿区实施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治理煤矿火灾隐患。提高矿用产品、设备安全性能。
将煤矿技术人员配备列入安全准入基本条件,严格煤炭建设、生产领域的企业准入标准。推进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推广应用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强化安全班组建设等安全基础管理。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整顿关闭,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完善煤矿采气权与采矿权协调、小煤矿严格准入与有序退出等机制。小型煤矿采煤、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加强煤矿地质勘探报告审查。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专栏2 防范煤矿事故重点地区

瓦斯治理重点地区:山西、河南、贵州、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南。
水害治理重点地区: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南。
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监管重点地区:河南、新疆、内蒙古、陕西、甘肃、山西。


道路交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战略规划。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非法载客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客运线路安全审批和监管,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管理制度。开展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评估。完善客货运输车辆安全配置标准。建立完善车辆生产管理信用体系,加强车辆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管理和监督,提高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改善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综合治理。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系统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农村客运服务和安全管理体系。在公路省际交界处、市际主要交界处建立固定式交通安全服务站。

专栏3 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地区

重特大事故控制重点地区: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广西、西藏、新疆。
事故总量控制重点地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川。


非煤矿山:制定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合理布局非煤矿山采矿权,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落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措施,到2015年,非煤矿山数量比2010年下降10%以上。实施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尾矿库、排土场等专项整治,重点防范透水、中毒窒息、坍塌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完善石油天然气开采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爆炸着火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防台风、防风暴潮等防范措施。推动露天矿山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装备,“三高”(高压、高含硫、高危)油气田采用硫化氢气体防护监测技术装备,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部分位于敏感地区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专栏4 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事故控制与资源整合重点地区:云南、河南、湖南、贵州、广西、辽宁。
重点监管矿种:铁矿、有色金属矿、煤系矿山、“三高”油气田。


危险化学品:推动制定与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开展城市化工产业布局调查,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化学品输运管线等易燃易爆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化工园区,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实行化工园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价制度。推动城区内安全防护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搬迁。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建立自动控制系统及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强化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健全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联控机制。加快建设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推动大中型城市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场交易。

专栏5 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事故控制重点地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天津、上海、辽宁。
事故控制重点领域:城区内化学品输送管线、油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大型化学品储存设施;大型石化生产装置;国家重要油、气储运设施。


烟花爆竹: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化“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治理,推进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整治,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建筑施工:加强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安全监管,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和施工工艺、技术及装备。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动态数据库,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以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及桥梁、隧道等危险性较大项目为重点,建立完善设计、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优化民用爆炸物品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规范生产和流通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合理控制企业及生产点数量,减少危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主要产品的主要工序实现连续化、自动化和信息化。
特种设备:严格市场准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到位。实施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承压设备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建立重大隐患治理与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推动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故障的实时监测,推广应用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工贸行业:实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工贸行业事故隐患专项治理,重点开展工业煤气系统使用、高温液态金属生产和工贸行业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隐患排查整治。实施自动报警与安全联锁专项改造,提高自动化程度。加强对企业煤气输送、储存、使用等危险区域连续监测监控。
电力:完善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体系,提高电力系统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加强电力调度监督与管理,加强厂网之间协调配合。扎实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加强新能源发电监督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加强核电运营安全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已投入运行20年以上的水电站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加强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和设备更新改造。
消防(火灾):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新(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和“三合一”场所(企业员工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火灾隐患。完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应急救援车辆、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铁路交通:加强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监管和设备质量控制,强化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和防灾监测系统建设。深入开展高速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对线路、车辆、信号、供电设备以及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强化高新技术条件下铁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严厉打击危害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到2015年,危险性较大的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全部得到改造。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入户活动。严格铁路施工安全管理,整治铁路行车设备事故隐患,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深化铁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
水上交通:加强水路交通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开展重点水域、船舶和时段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推进现有港口、码头的安全现状评价。强化运输船舶和码头、桥梁建设及通航水域采砂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推进内河主要干线航道、重要航运枢纽、主要港口及地区性重要港口监测系统建设。完善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远程跟踪与识别、长江干线水上110指挥联动等系统,加快内河船岸通信、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渡改桥工程。加强内河海事与搜救一体化建设。严厉查处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民航运输:实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推进航空安全绩效管理。建立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体系和健康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航空安保威胁评估机制。研究实行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制度。整体规划适航审定能力建设方案。建立航空安保岗位资格认证机制与培训体系。加强飞行、机务、空管、签派等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培训。建设航空安全实验基地,提高航空运行、适航维修、航空保安和事故调查分析等实验验证能力。
农业机械: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理设施和装备建设,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监理工作需要。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推广应用移动式农机安全技术检测和农机驾驶人考试装备。加快建立农机市场准入、强制淘汰报废和回收管理制度,推进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创建500个以上“平安农机示范县”。探索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鼓励支持农机安全互助组织有序发展。
渔业船舶:推进重点水域渔船和渔港监控系统建设。强化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加强渔业航标、渔港监控设备等建设。推进渔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鼓励渔民更新改造老旧渔船,实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专用设备报废制度。加强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建设。实施渔船安全救生设备补助项目,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实现沿海中型以上渔船救生设备应配尽配。
职业健康: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特殊工种准入、许可、培训等制度。建立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健康检测基础数据库。开展粉尘、高毒物质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到2015年,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审查率达到6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高毒物品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重大急性职业危害事件基本得到控制,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强化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监管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严肃查处职业危害案件。
同时,全面加强旅游、水利工程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全面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建立与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同步的警力配备增加机制。
建设专业化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和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实训体系,开展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到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专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条件。推进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东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条件建设100%达到标准配置,中西部100%达到基本配置,省级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达标率达到100%。改善一线交通警察执勤条件,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及执勤配套设施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建设体系。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建成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信息网络与基础数据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中心,建立民航安全信息综合分析系统。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推进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渔船自动识别与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健全完善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推进高危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机制。实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援助与服务示范工程。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建立分类分级监管监察机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推进建立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完善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依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拓宽和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舆论反映热点问题跟踪调查。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完善有效举报奖励制度。
(三)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实施科技兴安、促安、保安工程。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机制。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开展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科技攻关,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力争在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方面取得突破。

专栏6 安全科技产学研重点领域

安全基础理论研究:典型工业事故灾难、交通事故防治基础理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理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技术及装备研发:煤矿重大事故预测预警与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与控制;化工园区定量风险评价与管控一体化;烟花爆竹自动化制装药生产线;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与监测;高危职业危害预防;安全生产物联网;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个体防护及事故调查与分析;新型交通管理设施与交通安全设施。
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运行反馈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与决策运行系统等。


强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才和专家队伍建设。实施卓越安全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使用管理配套政策。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技术教育,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技能型人才。
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国家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机构,搭建科技研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标志申办与咨询服务等的技术支撑平台。推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技术研究、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统计信息、考试考核、危险化学品登记、宣传教育、执法检测等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与业务保障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东部省级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和业务保障机构工作条件建设100%达到标准配置,中西部100%达到基本配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达标率达到100%;安全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关键技术准入测试分析能力达到90%以上。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与装备。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筛选和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目录。完善安全生产共性、公益性技术转化平台,建立完善国家、地方和企业等多层次安全科技基础条件共享与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机制。定期将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制定实施安全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防护、灾害监控及应急救援等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将其纳入国家鼓励发展政策支持范围,促进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专用技术、产品和服务水平提升,推进同类装备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合理发展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安全评估认证等咨询服务业。到2015年,建成若干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
推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分类监管与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规范和整顿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健全专业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规范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培训咨询、安全标志管理等专业机构规范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法规、规章运行评估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安全设施“三同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从业人员资格准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控、应急管理等方面以及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地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亟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中长期规划。提高和完善行业准入条件中的安全生产要求。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审定发布相结合的标准制定机制。建立健全标准适时修订、定期清理和跟踪评价制度。鼓励工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安全技术标准。鼓励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集成度大的行业,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率先制定企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技术标准。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强化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与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累进奖励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力。建立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政务公开。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事故技术原因调查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
(五)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省、市、重点县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地区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矿山、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紧急医学救援、船舶溢油及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国家、区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化工企业和矿产资源聚集区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一体化示范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县级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紧急运输能力储备。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完善应急救援基础条件。强化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完善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到2015年,国家、省、市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重点县达到80%以上。
(六)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国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以及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站。推行安全生产“教考分离”和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素质教育范畴。实施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程。
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将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实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消防119”、“安康杯”知识竞赛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艺精品工程,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
构建安全发展社会环境。开展安全促进活动,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和主题街道。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平安畅通县市”、“平安农机示范县”、“平安渔业示范县”、“文明渔港”、“平安村镇”、“平安校园”等建设,创建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倡导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
四、重点工程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到2011年,煤矿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
(二)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工程。
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和煤层气地面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在瓦斯灾害严重矿区建成一批理念先进、技术领先、治理达标、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开展矿井通风和瓦斯抽采利用系统更新改造。实施煤矿开采、供电、井下运输、排水、提升等系统安全技术及防灭火工程技术改造。开展煤矿水文地质和老空区普查,实施矿井水害治理工程。推进煤矿机械化和兼并重组小煤矿安全改造工程建设。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程建设。
(三)道路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
实施客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工程,强制推动重点客货运输车辆全面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推广使用货运车辆限载、限速等装置。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增设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实施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工程,建立完善全程联网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监测查处和机动车查缉布控等系统。建设国家、省两级高速公路联网监控平台及气象预警系统、交通事故自动检测系统和交通引导系统。
(四)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等隐患治理与监控工程。
推进高危行业企业建设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实施非煤矿山尾矿库、大型采空区、露天采场边坡、排土场、水害及高含硫油气田、报废油气生产设施等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加快实施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开展城市燃气与化学品输送管网隐患治理。建设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和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示范工程。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事故隐患专项整治。
(五)职业危害防治工程。
开展全国性职业危害状况普查。建立全国职业危害数据库和国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实验室与技术支撑平台。以防治矿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以防治高毒物质与重金属职业危害为重点,实施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和铅、镉等重金属重大职业危害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一批尘肺病治疗康复中心。
(六)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补充配备现场监管执法装备。完善现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改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更新补充煤矿执法监察装备。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化工程。建设若干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综合实训基地。实施航空安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民爆行业、特种设备、航空安全监管和农业机械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完善国家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矿用新装备、新材料安全性分析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验室。完善事故鉴定分析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非煤矿山、职业危害、危险化学品、热防护和公共安全等国家安全科技研发与实验基地。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安全监控。完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属技术支撑与业务保障单位工作条件。
(七)安全科技研发与技术推广工程。
实施安全生产典型关键技术和安全产业园区示范工程。开发深部矿井热害和瓦斯防治、顶板维护、水灾预防、通信传感等关键设备。研究开发非煤矿山动力性灾害监测及预防控制、尾矿库在线监测、高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深海石油开采远程监控、化工园区安全规划布局优化等技术装备以及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全部安装防碰撞设备。到2012年,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个实训演练基地。建设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紧急医学救援、船舶溢油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设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一批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区域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建设矿山、矿山医学救护、危险化学品等救援骨干队伍和国家矿山医学救护基地。建设一批区域性国家公路应急保障中心。实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及应急救援能力工程。
(九)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工程。
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建设一批安全综合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实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业健康教育和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实施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班组安全培训工程。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实施安全促进项目示范工程,建设地区安全社区支持中心和一批国家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完善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五、规划实施与评估
(一)加强规划实施与考核。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规划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目标指标,加快启动规划重点工程,积极推动本规划实施,并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规划主要任务和目标如期完成。要健全完善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推动安全发展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实施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要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范畴。
(二)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体系和中西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的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鼓励银行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推动高危行业企业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经济处罚收入管理制度以及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建设。落实煤层气开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支持引导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建立非煤矿山闭坑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规范和统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渠道,实行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和渔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三)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定期形成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分析报告。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开展全面评估,经中期评估确定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最终实施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相关规划衔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分解细化和扩充完善规划任务。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对本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国家、地方和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加强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各地区要做好区域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和重点工程的衔接,并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确定规划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2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设立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事故地区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责任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 3决定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以下任务:
 1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
 2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3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4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5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和事故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 6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 7应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 8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 9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 10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 11市武警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 4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地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内蒙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内蒙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机制
  依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告市政府;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一般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预案后,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整个事件。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1.1 包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6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内蒙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 1 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 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 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 4 启用紧急避难所。
 5 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预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市委组织部、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旗、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管制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药物器械、个人防护用品、设备、人员、车辆等,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应急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地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区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较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本地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流程图
3.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网络图


附件1
  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发布启动和解除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二)按照《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三)及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四)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五)检查各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六)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组织协调和紧急调度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和补偿等事宜;
  (七)根据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
  1.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的《预案》,立即组织综合协调组人员,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办公事宜,负责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各项命令的上传下达。
  2.建立指挥部临时办公场所,协调各类办公急需设备,确保指挥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迅速联络指挥部各职能工作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及时收集、整理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并向指挥部随时报告。
   5.综合协调、处理抢险救援现场各部门、各职能工作组的关系。
   6.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联络,组织新闻报道和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在规定权限内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各职能工作组的协调、联络工作;
  4.负责组成事故专家组,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抢险救援方案,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5.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三包头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特大交通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3.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现场道路的畅通;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
  5.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6.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四包头市卫生局
  1.组织、协调、参与中毒及各类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3.研究分析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
  4.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
  5.组织协调各种医疗救护设施和器械,及时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各种药品;
  6.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7.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五包头市经济委员会
  1.负责应急状态下救援物资的调度和使用;
  2.负责应急状态下煤、水、电、运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六包头市商务局
  1.组织、协调、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急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集。
 七包头市财政局
  1.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
  2.负责落实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八包头市建设委员会
  1.组织、协调、参与建筑行业、城市燃气设施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等工作;
  3.负责提供建筑行业、城市燃气等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服务;
  4.负责事故现场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九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组织、协调、参与和指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和调集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大型救援设备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
   3.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技术保障;
   4.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十包头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提供各类特大事故现场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
  2.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3.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状况、危险程度和危害范围;
  4.负责对污染物的处置提出技术方案和要求,并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5.针对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水源等资料,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水源不受污染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市委宣传部
  1.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组织和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十三包头市总工会
  1.配合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员工思想工作;
  2.参与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工作;
   4.参与事故调查。
 十四包头军分区和武警包头支队
  1.明确部分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训练科目,提高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战斗力;
  3.组织协调相应的各种车辆及相关设备、器材,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
   4.直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 十五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气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1.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负责提供抢险救援临时道路、水、电、通讯、气象等有关设施服务。
 十六其它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1.按职责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人发〔1996〕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制度的管理,提高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向法制化轨道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代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