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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5:4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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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表彰活动,是指以农业部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由部人事劳动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 严格控制表彰活动的数量和范围,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表彰项目的设立须严格执行审批规定。

第五条 农业部常设表彰项目包括:

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5年。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与,周期为3年。

中华农业英才奖。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3年。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承办,周期为3年。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承办,周期为2年。

第六条 承办司局负责制定表彰项目的管理办法,对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程序、奖励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以部文形式公布。

第七条 承办司局须在表彰年份前一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的表彰计划和方案并会签相关司局,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定。

第八条 表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三)颁发证书;

(四)其它表彰方式。

表彰活动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简便形式进行,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九条 表彰活动以部名义发文,有关证书、奖状盖部印。

第十条 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表彰活动结束后,承办司局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有关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名单、奖状、证书样本等)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表彰项目外,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不得开展面向农业系统、基层和企业的表彰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其它表彰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制定详细方案,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面向农业部系统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实行一事一批制。机关司局主办的表彰活动报分管部领导审定;部属单位主办的表彰活动报业务主管司局审核、分管部领导审定。面向农业部系统开展的表彰活动经批准后,表彰项目和方案也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十四条 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团设立的表彰项目包括:

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先进企业。中国畜牧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优秀奶业工作者和乳品加工企业。中国奶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此类表彰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表彰活动由业务归口司局负责管理,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表彰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部机关公务员和集体的奖励,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65号)等有关文件明确由国家环保局负责
向国务院提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为了切实保障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现就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进行认真论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国务院报送《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国家环保局。国务院将
《申报书》批转国家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如拟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需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申报书》。《申报书》的内容及填报要求,由国家环保局另文规定。
二、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程序
由国家环保局聘请各方面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后,组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局,负责初审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申报材料(含《申报书》和有关论
证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申报材料不完备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同意后,由国
家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审批,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
三、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复评
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说明理由,并由国家环保局负责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自接到通知起半年内,可向国家环保局提出复评申请。国家环保局自接到复评申请后,应在一年内组织复评。复评程序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程序相同。
经复评未获通过的,除非发现确有特殊价值的保护对象,一般不得再次申报或申请复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1991年3月2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1〕3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通知》(皖政〔2001〕5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大重点工程的意见》(庆办发〔2001〕10号)的要求,为促进我市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县(市)、郊区。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1.组织领导(10分):机构落实2分;人员到位2分;制定出台有关鼓励实施农业三项工程相关政策3分;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发展规划3分。
2.流通工程(20分):中介服务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5分〔年新增3个以上5分(含3个,下同)、2个4分、1个3分、没有不得分〕;农民经纪人队伍3分(年增长15%以上3分、15%~10%2分、10%以下1分、不增长不得分);“订单农业”农户数4分(2万户以上4分、1~2万户3分、0.5~1万户2分、5000户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市场建设3分;农业信息服务2分;农产品展示展销3分。
3.品牌工程(20分):争创国家、省部级名牌(包括省、市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销会认定的品牌)6分(2个以上6分、1个4分、没有不得分);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6分(2个以上6分、1个4分、没有不得分);农产品商标注册5分(新增2个以上5分、1个3分、没有不得分);名牌产品的宣传和保护3分。
4.农业产业化工程(20分):龙头企业5分(年新增龙头企业1个以上,产值500万元以上5分、100~500万元4分、100万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龙头企业年营销收入占农业总产值比重4分(20%以上4分、10~20%3分、10%以下2分);年创汇4分(500万美元以上4分、100~500万美元3分、100万美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来自产业化经营的部分占总收入的比重3分(20%以上3分、10~20%2分、10%以下1分);带动农户2分;农产品基地建设1分;列入省级产业化试点县及重点龙头企业1分。
5.资金投入(20分):本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8分(20万元以上8分、10~20万元6分、10万元以下5分、没有不得分);社会投资7分(其中:境内资金5000万元以上5分、2000~5000万元4分、1000~2000万元3分、1000万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境外资金50万美元以上2分、50万美元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积极申报和争取项目扶持5分。
6.科技进步(10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3分;主要农产品优质率2分;适用新技术推广2分(年新增3项以上2分、3项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新品种引进3分(年新增3个以上3分、2个2分、1个1分,没有不得分)。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分层次考核,年中与年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自考的基础上,由各县(市)、郊区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上报考核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表彰奖励
1.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县(市)、郊区授予“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综合一、二、三等奖”称号,颁发奖牌、奖金。
2.对前10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10名的农民经纪人、本年度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位和在组织实施农业三项工程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考核办法另定。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