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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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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业经2012年2月2日十二届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肇庆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肇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粤府办〔2010〕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同级税务机关(包括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在肇庆市信息中心电子政务数据中心交换平台上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本办法所列负有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法律法规有关涉税义务规定的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涉税义务,做好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涉税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及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信息化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运行总体情况、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和企业年审信息。

  (三)教育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四)科技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技术合同认定信息。

  (五)公安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外籍人员出入境的签证信息。

(六)民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名单、基金会成立或注销、撤销的有关信息。

  (七)司法行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等有关信息。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审批信息;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信息;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

  (九)国土资源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各类土地产权证发放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信息。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房地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

  (十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及交通基本建设投资情况。海事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船舶登记信息。

  (十二)水务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明细信息。

  (十三)外经贸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的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和引进外资、服务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名单等信息。

  (十四)文广新部门应于备案后10日内提供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和文艺表演信息。

  (十五)卫生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情况以及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十六)审计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违规信息。

  (十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所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的名单,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

  (十八)体育部门应于备案后10日内提供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十九) 统计调查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和每季度上级反馈数据后的第1个工作日提供GDP、CPI、PPI的相关数据。

  (二十)物价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收费许可证办理和年审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城乡规划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划调整的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二十二) 工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企业股权结构、工商行政处罚等信息;年检法定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提供企业年检信息。

  (二十三)质监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年审信息。

  (二十四)海关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涉税案件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展核查工作。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

  (二十六)外汇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所有出口企业的外汇核销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企业外汇核销的其他信息。

  (二十七)供电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用电大户(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用电信息。

  (二十八)残联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康复中心(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名称及认定证明。

  (二十九)供水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用水大户的用水信息。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或依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工作机构,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涉税信息传递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并逐步通过政府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实时传递。

  第十条 政府信息中心要加强电子政务数据中心交换平台的管理、维护,对涉税信息进行授权管理,加强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保障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负责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社会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联席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由联席会议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交换义务并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或者采集、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的;

  (三)未依法履行保密责任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复企业职工患职业病的伙食营养费用列支问题

财政部


财政部复企业职工患职业病的伙食营养费用列支问题
财政部


天津市财政局:
财企一字第49号函询企业在职职工因患职业病所增加伙食营养的费用列支问题,你市机械工业局财务处曾来函询问过,我们复信告知可在车间经费中的“劳动保护费”项目列支。现接你局来函,再作研究,并与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系后,我们认为改按以下方法列支为宜,即:

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经有关医疗单位检查证明需要增加伙食营养而在企业食堂就餐的,其营养伙食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三章第五十条规定的范围,由劳动保险基金予以补助。请将此意见,商告你市机械工业局,按此执行。



1963年1月9日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2006年是我国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十分重要。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国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营造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节日期间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反对和防止奢侈浪费等问题,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在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切实做到防微杜渐。严禁违规违纪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不但要管好自己,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禁止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参加赌博,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二、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作风,严格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积极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风尚,强化节约意识,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严格控制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庆典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要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岁末年初突击花钱,严禁借元旦、春节之机违反规定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以及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三、关心群众生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冬令期间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切实安排好节日期间群众生活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贫困地区和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加倍关心,重点帮助。要加强对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救济和捐助款物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思想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管到位,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大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力度,重点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提供保证。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巧立名目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搞摊派、乱收费,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妥善解决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认真解决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严格财政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加强审计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