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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5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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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0〕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青海省网上信访办理规则》,进一步规范全州网上信访工作机制,现将《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公众网上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畅通网站互动交流渠道,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州办理的相关《省长信箱》信件,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新华网(青海频道)公众留言,中国·柴达木门户网站《领导信箱》、《咨询信箱》、《投诉信箱》信件的办理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青海省网上信访办理规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网上信访,是政府联系群众、取信于民的重要渠道。认真做好网上信访工作既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办理网上信访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三条 网上信访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州信访局为网上信访工作的归口办理单位,负责接收网上来信,向相关地区和职能部门转办、回复信件,会同州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各地区、各部门承办情况进行督办,统筹协调办理情况回复事宜,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州政府电子政务技术中心负责信访平台的技术支撑和维护,定期办好《州政府门户来信摘录》。

第四条 各承办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网上信访办理工作,责任到人。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网上信访件的日常办理工作,按照“谁承办,谁回复”的原则,及时在相关网站回复办理情况,做到应复尽复,办结即复。回复内容由承办地区或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州信访局审核后,以承办地区或部门的名义向网民进行回复。网民对回复有疑义时,由承办地区或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对网民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难以解决或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要积极回应,做好解疑释惑、正面引导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地区和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和答复。对网上信访中反映的相关信访问题,一般在2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上报办结情况,在信件办结1日内对信件进行回复;对需要紧急处理的信件和异常信件,要快速高效处理,防止因耽搁延误产生不良后果;对在规定时间内尚不能处理完毕的问题,要作出解释说明,可以先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待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拖延不报,以及在办理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将列入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信访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规定的处理。

第七条 州信访局对《门户网站来信摘录》的事项进行定期处理,凡是呈送领导阅批,领导作出批示的紧急信访事件要特事特办,并及时回复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信访人、举报人权利,防止发生打击报复现象。在办理检举揭发类来信时,不得将来信转由被检举揭发的部门和单位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以及信访人依法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随意透露,防止给来信人造成压力,给工作带来被动。

第九条 网上信访事项的信件公开,要遵循保密原则,对涉及举报内容或信访人不愿公开的信访事项不得在网上公开。对信件办理得好,有宣传意义,确需公开的,应征得信访人同意,经州信访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在网上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113号
科技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技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创新资金,并视市财力状况做到逐年有所增加。
二、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择优支持、激励创新、客观公正、讲求实效、专款专用、预支平衡的原则。主要支持范围:
(一)实施国家和省科技项目。重点用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以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科技招标等项目的配套或资助。
(二)实施市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重点支持市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和科技招标项目等。
(三)培育技术创新主体。重点培育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等创新主体。
(四)建设科技创新研发机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建设。
(五)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包括公共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孵化器、网上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网络、科技信箱等的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
(六)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工作中所发生的各类工作费用。
三、资金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列入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的配套或资助:
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招标等项目,按上级要求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省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通过验收或评审(鉴定)后,每项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列入市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资助:
1.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重大项目,采取分期资助方式,通过评审并签订合同后,前期给予15-30万元的资助,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研发总经费的15%计算资助额度,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结合项目的创新水平、投入大小、实施难度、基础条件、预期效益等情况,在评审的基础上,区分一般支持和重点支持。工业类项目属于一般支持的每项资助10-20万元,重点支持的每项资助20-40万元;农业类项目属于一般支持的每项资助5-10万元,重点支持的每项资助10-30万元;社会发展类项目属于一般支持的每项资助5-8万元,重点支持的每项资助8-20万元。属市重点优势企业的适当给予倾斜。资助额度超过20万元的重点项目,采取分期资助方式,合同签订后,前期给予10-20万元的资助,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研发经费总额的15%计算资助额度,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资助额度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签订合同后,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
3.市重点科技招标项目,每项资助20-50万元;市重大科技招标项目,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新认定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2万元、市级8万元的组建经费资助。
(四)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五)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工作经费、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视实际需要予以安排。
(六)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配套或资助,只补足其差额部分。对于婺城区、金东区和金华开发区属企业列入国家和省项目的配套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资金申请及审批
(一)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的,通过评审及项目完成验收后安排创新资金资助。
(二)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符合配套要求的,应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中区属企业的项目须经区科技局(高新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上报;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合作承担的项目还应提供合作协议、相应拨款凭证等材料。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提出项目资助或奖励的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其他受资助或奖励单位凭相关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五、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项目完成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二)创新资金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合同计划组织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财政局,视情决定延期或中止。按合同计划完成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后期资助经费不再拨付;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再安排创新资金的资助。
(三)市财政局、科技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就应撤销立项追回财政科技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由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区属市级创新型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七、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和金华市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对于项目的资助和配套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金华市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金政发〔2000〕66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


(1999年6月24号 威政发[1999]3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威战略,为我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获得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其他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外地高层次人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调动、聘用等形式。辞职来威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报批办理录用手续。
 第六条 政府规划设立高层次人才居住区,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设施齐全、配套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的,先由用人单位购买,然后参照我市房改政策向高层次人才出售。用人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的面积参照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租用住房的,个人负担的租金不超过5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高层次人才在政府设立的高层次人才居住区以外居住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努力为其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
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人发给不低于5 万元安家补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安家补助费,按下列规定负担:
(一)到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三)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九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用人单位还可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给予补贴和奖金。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限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优先聘任;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应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缴所得税2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二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科研活动,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在实验设备、科技资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博士研究生,用人单位应保证工作用车,免费为其开设国际互联网有权用户,每月免费提供30小时上网时间。
第十四条 对高层次人才每年统一进行一次全面体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博士研究生,每两年统一安排一次疗养,每次两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政府有关调配部门协调安排。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系农业户口的,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规定给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托,教育部门优先给予就近安排。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到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在职称评聘、社会保险金缴纳、党团关系转移、出国政审以及办理集体户口、代管户粮关系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搞好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建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由同级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