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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3:2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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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净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限额为29.84亿元。该公司2007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在上述限额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 谢玉堂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必须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尚未纳入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主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出让主体。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转让的国有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置公物;

 (三)行政机关执法罚没物品、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等;

 (四)依法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无形资产。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转让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机构作为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与其所从事产权转让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转让规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设立产权转让机构,由设立单位提交申请和与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相对应的文件和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报后,颁发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  各拍卖机构从事国有资产产权及公物拍卖业务,需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定,并接受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通过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转让的底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向产权转让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产权出让的申请书;

 2.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准予转让的文件

 3.国有资产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5.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6.其他专项文件。

 (二)国有资产受让方在交易前向产权转让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

 3. 资信能力证明;

  4. 其他专项文件。

 (三)产权转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转让机构的支持下签定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产权转让机构签发《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成交双方凭《转让合同》和《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的公物处置及其他物品的处置,按有关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由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六条 公物处置拍卖程序:

 (一)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公物的,由公物处置单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和填报《公物处置审批表》,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处置罚没、无主物品和追回赃物的单位,还应填报《济南市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清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二)经批准处置的公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底价。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后,作为公物处置和拍卖的底价。对一些价值较小的公物,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其价值,作为处置的底价。

 (三)经批准处置的公物按规定实行公开拍卖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物拍卖委托书》与公物处置单位签定委托拍卖协议,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的具体拍卖程序、佣金比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成交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及支付合理的评估、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的出让方直接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上缴国库,专项用于国有资产产业结构调整、补充国有资本金等再投入。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处置收入和各执法机关的罚没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及上缴处理的礼品、纪念品的拍卖收入,由公物拍卖机构直接上缴国库。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转让机构之外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法定程序重新进行交易,并对转让双方分别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产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还侵占的国有资产,对转让双方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转让双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转让方或双方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或营业执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机构不按规定进行公物拍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取消其公物拍卖业务的指定,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议人民监督员“五种情形”监督

王冬芝 张树德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从程序上制约检察权,防止司法腐败,更有助于公众与检察机关沟通,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促进和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是完善检察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
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监督员监督了许多“三类案件”。但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相对弱化。究其原因就是尚未形成一种规范、协调、有序的对“五种情形”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方法。为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方式方法,笔者认为,应做到把握三个核心,完善三类监督制度。
一、以保障知情权为核心,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
人民监督员及时获知检察干警“五种情形”,是推动和促进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监督健康发展的关键和前提。因此,在对“五种情形”监督的进一步规范中,要把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为核心,根据“五种情形”发生的执法环节,探索完善各个执法环节上的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畅通人民监督员掌握“五种情形”的渠道,为人民监督员实施有效的监督提供条件。
在立案环节上,建立初查和立案通报制度。初查是立案的前提,初查结束后有两种结果:一是立案,一是不立案。控申、自侦部门在案件进行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规定在一定时限内将不立案的情况报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于初查立案的,应在侦查终结前,将情况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情况及时通报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立案与否,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会同侦监部门、侦查部门定期交流通报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查阅立案登记表,每季度查阅一次,建立定期阅卷制度,以便将知情权落到实处。
在运用强制措施环节上,建议建立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对被拘留或逮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由驻所检察室负责将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逮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上的强制措施运用情况,先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情况。
对于执行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的情况,可参照“一案三卡”的做法,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将扣押物品的保管、处理情况制作成卡片,直接向人民监督员通报。
对于刑事赔偿的监督,建议采取人民监督员直接参加刑事赔偿公开听证的形式进行监督。对当事人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要求赔偿的,控申部门受理后,在一定时限内将情况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知各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会。
对于第五种情形,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民监督员或者人民监督员代表,采取与案件当事人座谈的形式,了解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二、以保障实施监督为核心,建立完善监督评议制度
人民监督员了解“五种情形”是为了对“五种情形”实施有效的监督,而没有相应的监督程序,就难以保障监督权的真正实现。因此,应参照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在监督“五种情形”过程中,建立比较完整的、切合实际的监督评议制度。人民监督员收到五种情形的材料,或者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了解到五种情形的问题后,将处理意见和建议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即可以启动监督评议程序。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确定时间,由涉及该五种情形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案情,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和检察院意见不一致时,参照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召开检察委员会或者提请复议。
三、以保障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为核心,建立完善监督落实制度
通过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督促检察机关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最终目标。因此,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落实,是监督的关键环节。
在监督落实环节上,建议建立和落实三个方面的制度,以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真正落实。一是建立移送制度。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处理。二是落实办理期限的制度。区分“五种情形”和案件大小以及复杂程度,规定相关业务机构办理人民监督员意见和建议的期限。三是建立反馈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在对有关问题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反馈。人民监督员或其代表,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处理结果的意见及时书面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存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要求复议或者复检的,由人民监督员代表形成书面材料,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
当前,我国检察工作的发展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也已进入攻坚阶段。我们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抓住机遇,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积极应对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努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