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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3 17:4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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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七月三日



韶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利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含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决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四条 市及各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格及建筑市场人工工资价格收集发布,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抽查,检查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补充,以及协助省制定、修编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计价依据。

市及各县(市)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及各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编制,报上一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双方可通过协商或提请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调解,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取得由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企业公章。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还应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健全咨询工作质量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向市、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作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做好造价员的培训、发证、继续教育监管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应做好监督规范造价员的从业行为。

第十四条 所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接受监督检查。市、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管理、专业人员到位、分支机构设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被检查企业应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预(结)算登记备案制度。具体由市、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预(结)算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定:(1)工程合同价款;(2)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3)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4)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5)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6)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7)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8)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10)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同时报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电子文件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三)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1)施工许可证;(2)工程结算文件及其电子文件;(3)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4)工程价款支付证明;(5)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四)市、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2)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3)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4)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五)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六)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违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理。具体视其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作出警告、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公布不良行为记录、计入个人不良记录档案、罚款、清出市场、提请资质批准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或资质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抽查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价款,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公布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其违纪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03-07-21)


第一条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震局是全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和地区必须在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生命线工程: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工程的主要设施和粮食加工厂、粮库及医院的门诊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血库等。
  2、能源工程:Ⅰ级水工建筑物和1亿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水库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3、通信工程: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和长途电信枢纽的主机楼。
  4、交通工程: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和跨度大于1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高速、高架公路工程;铁路和地下铁路工程;Ⅱ级以上机场;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
  5、特殊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堤防、储油及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等。
  6、其他重要工程: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动力、通信、调度、电算、试验等重要设施用房;位于Ⅶ度烈度区内的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超过80米以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市级以上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的用房;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2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2万座位以上的体育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楼、综合教学楼、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设施。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地震动参数区分界线以及地震断裂带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的经济开发区。
  第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市外省内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持有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资质证书,省外单位必须持有甲级资质证书,并经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进行验证登记。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八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初审,报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或核审,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论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凡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结论和抗震设防要求。缺少其中一项者,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由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和工作量大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总概算。
  第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对总投资额1亿元 含 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 含 至1亿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1号)
2005-06-28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界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各州(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项目其它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对大型工程项目,或工程总量不大,但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
对中型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实施安全监理。
对小型工程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安全监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一)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三)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签署《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四)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五)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七)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八)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九)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特别是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第七条 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有关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第八条 对于施工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 m(含5 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 m (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 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 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人工挖(扩)孔桩施工;(1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九条 对以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的意见完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专家组意见完善施工方案,并予以审查签认。具体工程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 m(含5 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 m(含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 m,或跨度超过18 m,施工总荷载大于10 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 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 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七)施工安全难度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经通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施工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总监不予签认,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建立和收集安全监理全过程资料:
(一)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当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
(三)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四)监理月报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五)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时,应当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对监理单位反映的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义务的情况,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情况要通报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活动时,应听取监理单位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总体评价时,应听取监理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O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建设工程由于其工种多,工期长,工序复杂,人员流动性大,立体、露天、高空、交叉作业等,导致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为高危行业,每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仅次于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排第三位。因此,依法强化建设工程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坚持预防为主,实现群防群治、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


监理单位是除建设、施工单位之外的一个重要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理职责,是确保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如:帮助建设单位选择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资格把关;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技术方案;施工过程监督等。因此,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和严格把关,对于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行为,制定《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实施安全监理的可行性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实施细则》是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安全监理工作加以细化和明确,对建设工程的整个监理活动是协调一致的,并贯穿始终。同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达成共识,目前省监理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将安全监理用一个章节写入我省监理人员培训教材。


三、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细则》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监理条款的细化,主要是《建筑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十四条、四十四条、五十七条;《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


四、《实施细则》主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统一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明确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同时规范安全监理行为。


第二,监理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工程实际,编制安全监理文件,以指导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在施工前期,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建立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前提条件进行审查把关,提高生产安全的保障率。


第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具体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第五,建立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一是规范安全监理工作;二是监管部门可通过安全监理资料,检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三是便于分清责任。


第六,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安全监理单位工作。同时明确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以及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