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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5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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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印发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9〕1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新的《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已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实施新〈稻谷〉〈玉米〉〈大豆〉国家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138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收购过程中执行新标准的各项工作。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早籼稻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831/00123f37b7a10c05b7d0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院系统监察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院系统监察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为了适应法院廉政建设的需要,加强政纪监督,经我们研究,并商得中组部、国家编委同意,决定建立人民法院监察机构。
一、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性质及其监察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监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所在法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必要时可以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
监察部门通过对监察对象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维护和严肃行政纪律,以利于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二、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有无违犯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开展纪律教育,建议表彰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同违纪行为作斗争的个人和集体。
监察部门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对违纪案件,依照《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法院,还要结合《地方人民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
人民法院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受所在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其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同意。
四、各级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设置和编制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机构与党组纪检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编制在原纪检编制基础上适当增加,从现有法院编制中调剂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监察室。法院总编制人数在五千人以下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纪检组)的编制一般为五人;五千人以上为七人;中级法院监察室(纪检组)的编制为三至五人;基层法院编制在五十人以下的一般设兼职监察员(纪检员);五十人以上的设专职监察员一至二人。直辖市的基层法院如确实需要,也可设监察室。
监察员应配备与本级法院审判员级别相同的干部。要严格掌握标准,选调原则性强,作风正派,政策水平较高,懂得审判业务,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监察干部,同时要注意年龄的合理结构。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第二次修正)

国务院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4号发布 根据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图: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略)


二○○○年八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百八十九号公布

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二、第四条修改为:“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三、第五条修改为:“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四、第六条修改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五、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2001年9月30日前,国务院1992年9月12日发布、1995年5月1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对尚未换着新式警服、佩带新式警衔标志的人民警察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