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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6:0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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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法发[200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的相关案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统一、规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个人债权的处理,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国家对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特殊行政手段。相关债权是否属于应当收购的个人债权或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系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依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予以确认的,不属人民法院审理的范畴。因此,有关当事人因上述执行机关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甄别确认其债权不属于国家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或者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应纳入国家收购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家收购范围之外的债权,有关权利人可以在相关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向人民法院申报。

  二、托管是相关监管部门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等涉及公众客户的业务采取的行政措施,托管机构仅对被托管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因托管而承继被托管证券公司的债务。因此,有关权利人仅以托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托管机构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处置证券类资产是行政处置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行政清算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对证券类资产采取市场交易方式予以处置,在合理估价的基础上转让证券类资产,受让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买受人承担证券公司债务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破产程序作为司法权介入的特殊偿债程序,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法定的程序和方法,为所有债权人创造获得公平受偿的条件和机会,以使所有债权人共同享有利益、共同分担损失。鉴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的破产申请后,有关证券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对证券公司有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包括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相应措施。人民法院解除有关证券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通知破产案件管理人并将有关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受理有关证券公司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证券公司财产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程序应当中止执行。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有关法院申请对证券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有关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其依法向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未中止执行的,对于已经执行了的证券公司财产,执行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回转,并交由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3、管理人接管证券公司财产、调查证券公司财产状况后,发现有关法院仍然对证券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或者继续执行,向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或中止执行。
  4、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在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应当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对证券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对恢复受理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规定。

  五、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涉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判决应当中止执行,由相关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以申报债权等方式行使权利;刑事判决中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罚,应当在破产程序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执行。

  六、要进一步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依法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辖区内法院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依法监督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对未按照上述规定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的,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


关于印发《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工商法[2003]38号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现将《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1、在执行前,各单位应参照市局制订的行政警示通知书(规格18Х12)及登记表样式自行印制,并由法规科(室) 统一登记下发。
2、在执行中,要坚持把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原则有机结合起来,把教育、规范、处罚有机结合起来,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警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作用,更好地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营造开放搞活的氛围,振兴繁荣湖州经济,促进“招商引资”、“信用湖州”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警示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本暂行办法督促当事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告诫。
第三条 对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首次轻微违法违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下列10种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作出行政警示:
(一)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已具备开办条件,尚未办妥有关登记手续,提前开业未超过1个月的;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未经登记办照,租店面开设小型饮食服务小吃店、或零售杂货商店,试营业未超过1个月且日营业额在500元以下的;
(三)有合法营业执照,但有超范围经营行为,且超范围经营的品种不涉及前置审批、未造成严重后果、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四)因改制而重新设立的企业未办妥设立或变更登记手续,从事生产经营时间未超过1个月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1个月内未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的;
(六)搬迁经营地址1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未按规定悬挂(放置)营业执照或进场交易证的;
(八)为合法经营办手续需要而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九)广告主利用自身经营场地设置发布用于自我宣传的路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向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
(十)按规定应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而没有缴纳的;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有禁则而没有罚则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警示以市、县、区(分局)名义作出。
第五条 行政警示不需要立案和经法制机构核审。但在行政警示作出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并收集必要的证据,由两名执法人员提出警示。
第六条 行政警示应采取书面形式,执法人员应将行政警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证人,并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承办机构在作出行政警示后,有关证据材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在3天内分别将有关内容输入电脑,并进行登记。承办机构应每月统计综合行政警示情况,每季应将登记情况报同级法制机构备存。
第八条 行政警示通知书采用送达联和存根联样式。使用时两联上必须同时签上执法人员、当事人双方名字方能有效。
第九条 实施行政警示的单位要加强对被警示当事人的跟踪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按规定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转入处罚程序。
第十条 工商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单个执法人员擅自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警示通知书的;
(二)对不属首次、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又已造成严重后果,应进行处罚而不处罚,擅自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警示通知书的。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恰当的险种组合,才能更大的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马河峰


案情简介:
尚军,男,38岁,是鲁山某个体中型煤矿矿主,家中资产在上千万元,2004年11月,一家4口人都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妻子投保安享人生两全保险,保额150000元,尚军投保安享人生两全保险50000元;儿子16岁,投保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保险终身保险100000元,女儿4岁,投保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00000元;每个人的保险都是单办的,没有在一个保险单名下。2004年12月30日,尚军在外出恰当业务时,因操劳过度突然猝死在路上。尚军去世后家人几乎处于精神崩溃中,妻子整天以泪洗面,煤矿也无法经营了,将煤矿以很低的价格转让出去了,尚军的妻子在处理尚军的后世中向投保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报案了。
案件结论: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过了认真调查核实,认定尚军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
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是,“1、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保险单尚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后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接到受益人尚军的妻子理赔申请后,很快将尚军的身故保险金50000元送到尚军妻子的手中。
点评分析: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以一张保单保全家,为客户提供了全家性的保障,及全家人投保后,投保人身故后剩余的主险保险费,被保险公司豁免。此案件如果当时尚军一家人投保在一张保单保全家上,其后果是尚军身故后,剩余的保险费被保险公司豁免,保险公司还承担保险责任,每年可以为尚军的家人节约一笔不少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还承担保险保障。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