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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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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使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9年12月在全国统一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以下简称举报投诉电话)以来,各地高度重视,把开通使用举报投诉电话作为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途径,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体系,通过接听受理群众举报,发现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强化执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开通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但是,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举报投诉电话的开通使用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省(区、市)尚未开通使用;已经开通使用的,也存在宣传不够、运转流程较慢、制度不完善、奖励政策落实不到位、接听受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举报投诉电话的功能作用,扩展群众参与、社会监督渠道,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指出:“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也强调指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开通举报投诉电话,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的客观需要,是畅通群众参与、社会监督渠道并使之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的重要措施,是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健全和完善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有力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举报投诉电话的开通使用工作,使举报投诉电话成为依靠群众、面向社会、强化监管、打非治违的有力武器。
  二、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调整充实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受理、转办、督办、反馈和统计汇总举报投诉电话工作,切实做到专门受理、专人办理。要切实加强对举报受理人员的培训,把受理人员纳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培训计划,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不断提高受理和处置工作水平。要努力规范举报投诉电话的装配与开通,举报投诉电话原则上开通至市(地)一级,有条件的也可以开通到县一级。凡开通举报电话的省(区、市),要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举报投诉信息系统,实现自动记录、分类和控制,尽量避免重复举报,切实提高举报投诉电话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三、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制定有关工作标准,明确和规范群众举报投诉受理、转办、回复、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一是要坚持做到24小时开通,专人盯守,确保及时接听、准确记录、限期答复。二是要规范受理工作流程。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要及时转交专职办理部门,专职办理部门要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性质,协调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办理,在规定时间内限期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给举报投诉人,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三是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都不得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相关企业和当事人。对人为造成失密、泄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四是要把管理举报投诉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统一起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五是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对于群众实名举报并经查属实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四、努力扩大举报投诉电话的社会影响。要通过各种形式,切实加强对举报投诉电话的社会宣传,全国所有安监执法车辆上必须标示“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使“12350”成为全社会、各企业周知的特服电话。要把宣传“12350”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设立“12350”受理咨询日,充分展示举报投诉电话的权威性、有效性。要把加强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使用工作与构建为民、务实、清廉的安监机构密切结合起来,努力把举报投诉电话塑造为全国安全监管部门的品牌形象。
  五、认真做好群众举报信息的分析整理。通过认真整理群众举报信息,掌握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堵塞漏洞,避免同类事故反复发生,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课题承担单位:
为加强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重大科技专项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项总体专家组、企业和科研院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以下简称专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旨在通过对节水农业关键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集成与示范,突破制约我国节水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初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促进农业节水技术水平的提升,实现节水农业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提高我国农业的综合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三条 科技部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作用的基础上,集成全国优势力量,共同推动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设立节水农业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由科技部农社司、科技部计划司、水利部国科司、农业部科教司及科技部农村中心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农社司,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农村中心负责。专项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专项实施的工作方案;
(二) 发布专项申报指南,组织课题的公开申报、评审,落实课题承担单位及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 检查和监督专项的实施,及时提出专项调整目标和任务的建议;
(四) 负责组织专项的验收,并定期向部领导汇报专项的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第五条 成立节水农业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由管理办公室选聘相关领域若干知名专家组成。总体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 提出专项可行性报告、编制专项课题指南;
(二)参与专项检查和监督,根据各课题的进度和监理结果,提出课题处理建议;
(三)编制专项年度报告,并在课题研究创新、技术与设备专利及相应规程和标准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参与专项的验收,负责编写专项验收报告。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课题的管理与协调,定期检查课题执行情况,督促课题组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二)落实配套经费,检查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汇总、上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主持单位负责课题任务和经费的落实、人员的组织配备、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汇总,以及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宣传;各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课题任务书条款,认真履行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
(二)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进行积极有效管理和保护,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立项与检查
第八条 节水农业重大专项课题立项、评审和经费预算评估,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课题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制度。根据本实施管理细则规定,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专家组将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评估。评估工作可根据需要会同财务、法律机构对各课题的进展、技术指标、财务、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十条 专项实行课题执行年度报告制。课题责任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并填报《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与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课题应不定期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汇报课题取得的重大突破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课题管理实行年度执行考核制。年度考核由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总体专家组根据不同类型课题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依据。
(一)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类课题将着重考核课题的技术创新性,强调技术的原创性、实用性,以及技术的知识产权等;课题研究与开发成果必须在相应的示范区进行田间应用考核与示范,示范规模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的指标执行。
(二)重大产品及关键设备研制与产业化开发类课题,要求承担课题的企业必须按照自筹经费与国拔经费2:1的比例进行配套,设立课题专用财务帐户。课题研制的产品与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在相应的示范区进行示范应用;要对产品与设备研发水平与应用效果,以及产业化开发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核。
(三)技术集成与示范类课题将重点考核技术的集成与应用效果、技术的区域适应性及示范效果、示范区建设情况、1:1配套经费落实情况、组织保障措施、产学研结合情况以及与技术创新类课题、产品研发类课题的结合情况等。各课题要相应成立由省(市、区)政府、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组成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对课题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领导;建立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成立技术集成和示范区建设实施小组,具体执行示范区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课题组长出国或因故离岗3个月以上,需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课题的调整、撤销和终止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颁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执行。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并保证配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配套经费未足额到位或未按要求设立课题专用帐户者,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课题。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评估意见和总体专家组建议,对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课题缓拨和停拨下年度国拨经费。
第十七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停止拨款直至取消该课题。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期满后30日内向专项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并准备好相关材料。课题验收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专家组审查有关验收申请材料,经审查批准后,依据课题合同进行验收。对于经费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课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作为课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科技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和农业部组织验收。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技术报告、样机、样品、测试等技术上的准备工作。重大专项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六章 成果与文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课题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以及课题资产管理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节水农业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形成的国家保密技术和成果,按照《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信息与文档管理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附件: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与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格式与附表)


附件1:


课题编号: 密级: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与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课题名称:
所属重大专项:
所属领域:
课题责任人:
依托单位:
课题起止年限:20 年 月至20 年 月



节水农业专项管理办公室
二○○ 年 月




编 报 要 求


一、格式要求
1.文字简练;
2.报告的密级与课题规定的密级相同;
3.报告文本统一用A4幅面纸,文字内容一律由计算机打印填报;
4.报告文本第一次出现外文名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时可以使用缩写;
5.填写要求可参考863计划网站(www.863.org.cn):《863计划课题信息表填写说明》有关内容。
二、编制程序及时间要求
每年十月,由课题组编制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由课题责任人(课题组长)签字,课题依托单位盖章后,报专项管理办公室。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
现代节水农业课题____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编写大纲)
一、 课题总体进展情况
(包括本年度课题总体进度;取得的重大成果和技术突破;参加课题的全时人数;经费到位情况;人员结构与人员到位情况等。)
二、 课题合同中规定的本年度课题执行计划
三、 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 本年度取得的主要进展和成果
五、 课题目前与用户或有关企业相互联系、信息交流与合作情况
六、 课题组织实施及其管理工作的经验
七、 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 签章(课题责任人签字,课题依托单位盖章)


附表1:
现代节水农业重大科技专项课题 年度执行情况信息表
所属领域 所属专项
课题编号 密级 01公开02内部03秘密04机密05绝密
课题名称
课题依托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代码 所属地区 代码
主管部门 代码 课题组长
联系电话 Email
课题活动类型 01应用基础研究 02应用技术开发 03试验发展 04软科学
课题进展情况 01按计划进行02进度超前03进度拖延04进度停顿05项目申请撤消06课题完成07课题通过验收 课题状况 01去年延续02今年新立
课题与应用单位/企业合作状况 01信息交流02技术咨询03合作研发04产业化促动
以下两项结题课题填,未结题课题不填:
课题结题形式 01鉴定02验收03终止04撤消05总结 课题完成情况 01达到预期指标02超过预期指标03未达到预期指标
二、本年度投入情况(经费单位:万元)
本年863计划原定拨款 合同签定863计划总资助额
本年863计划实际拨款 累计863计划实际拨款
本年科技部其他科技计划资助 累计科技部其他科技计划资助
本年国家其他资助(包括部门匹配) 累计国家其他资助(包括部门匹配)
本年地方政府匹配 累计地方政府匹配
本年银行贷款 累计银行贷款
本年投入自有资金 累计投入自有经费
本年到位其他资金 累计到位其他经费
本年累计总到位经费 累计总投入经费
参加单位位数 总人数 其中女性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人员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学历 总人年


三、本年度效益情况:
本年度毕业研究生数 本年发表论文数
其中博士以上毕业人数 本年发表专著数
本年申请发明专利项数 本年获得发明专利项数
        其中国外        其中国外
本年申请其他各类专利项数 本年获得其他各类专利项数
        其中国外 其中国外
成果转让数(项) 成果创产值(万) 成果创税收(万)
成果转让收入(万) 成果创利润(万) 成果创出口额(万)

注:各选择项的填写请选择内容最接近一项,并在其序号上划“√”。


附表2: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课题科技成果简介
成果名称
所属课题
完成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鉴定意见:
成果简介:
应用情况和推广前景: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府发〔20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广元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保持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 地农村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实行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 标准。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六)低标准起步、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县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筹集资金,组织工作力量,确保本辖区内低保的落实。
  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起来,健全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构。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日 常管理服务等基础性工作。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低保评议小组,低保评议小组由5人以上组成,应有1 -2名村民参加。
  第五条  政府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各级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市、县区行政区域 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定期督促、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情况。
  (三)统计、物价、审计、工商、教育、卫生、税务、国土、农业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积极 支持、密切配合,依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市、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 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七条  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 收入低于当地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一)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和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
  (二)虽有一定收入,但其家庭生活水平仍明显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 孙子女;
  (三)因病、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年龄虽已超过十六周岁,但患有严重残疾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兄、弟、姐、妹;
  (五)经法定手续确立赡(抚)养关系,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六)夫妻一方持有本县区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县区农业户口,在 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七)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县区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 待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二)依法具有赡养(抚、扶)养关系,而赡养(抚、扶)养人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 的;
  (三)拥有手机、高价值收藏品、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 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各项农副业、务工和其他劳动及劳务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及彩票中奖、保险赔款和其他转移性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家庭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房屋租金、出让特许权、集体财产分配、 土地征用补偿等其他财产收入;
  (五)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稳定性补助金;
  (六)对有一定劳动收入但又难以核实其收入数额的人员,按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全额计算。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 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五)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临时性救灾款物以及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 捐助款物;
  (六)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有赡(抚、扶)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抚、扶)养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
  (二)赡(抚、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居民最低保障标准150%的,超出部分除 以被赡(抚、扶)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抚、扶)养费。



第三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农业、统计、物价 等部门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经县 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予以实施。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 适当进行调整。
  根据当前我市实际情况,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8元,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对象,人均年补差不低于120元。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以市、县区预算为主。
  所需资金和用款计划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 后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社会保障 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户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区财政要在国有商业银行 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乡镇财政要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设"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由市、县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县区要建立农村低保基金。除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外,应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和民间组织及 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第四章  保障资金的申请和核发




  第十五条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 助。审核批准的保障对象及其补助金额,按当地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 家庭为单位,由户 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提交以下材 料:
  (一)申请书。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经济收入、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 等;
  (二)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户口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 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 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登记表》,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经村低保评议小组讨论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 3天后,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经评议小 组成员签字和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上报。 县区民政部门通过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予以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上报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村委会张榜公布5天以上, 无异议的 ,按规定程序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乡镇。由乡镇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一卡通"按月或按季发放。
  农村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齐备,严禁冒领,确保发放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农村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政 策规定和申报程序,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并 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每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停止发放保 障金,并收回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手续。 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对低保对 象、低保补差每半 年公开一次。对违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政 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 应当及时通过村民 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对不 符合条件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调查属实的, 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回此前已享受的待遇,同时对反映情况者要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审批机关,继续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  为不符合享受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或 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 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贪污、挪用、扣压农村低保金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农村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低保制度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作 出的不批准享受低 保待遇,以及对降低、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 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规定 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