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3:5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原则;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严格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做到家喻户晓,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的培训。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以及县级政府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各地方可以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具体规定。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文书的规范格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对行政复议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具体承办。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有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四、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活动,有错必纠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
五、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要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并明确地把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作为今年国务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着重抓好的三件大事之一。这种新的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这些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形象。法制工作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4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会同省级注协制定或修订本地区会费缴纳办法,印发各事务所贯彻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法律规定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会员。会员按章程规定有义务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凡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从取得会员资格起,按照本规定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会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为会费收入。
第三条 会费按年缴纳。团体会员缴费额为事务所上年业务收入总额的1%,由事务所上缴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再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执业会员缴费额为100元/人/年,由所在事务所代收代缴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30%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70%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缴费额为30元/人/年,由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集中收缴使用。境外会员、港澳台会员会费为100美元/人/年,直接或通过香港公会、台湾会员联谊会缴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半年取得会员资格的,可以免交当年会费。
第四条 每年1月底前,各事务所将应缴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集中缴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于3月底前将应缴会费汇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修改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改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财政部

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1994年中央财政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的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得到了加强,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随着全国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进一步强化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周转金要“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十六字方针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制订的《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原《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作了适当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附件: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周转金有偿使用管理的机制,提高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特指以下几项财政周转金:
一、预算扶贫基金
二、新增发展资金
三、温饱基金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有偿使用部分
第三条 周转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与用途。
第四条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属财政性质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投放、使用。
第五条 周转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商品生产,涵养财源,增加人民群众和地方财政收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
三、按项目投放,择优扶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足当地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经济优势的开发性生产项目;覆盖面大、富民富县、可带动千家万户迅速脱贫致富的龙头项目;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生产项目。
四、实行有偿使用,坚持有借有还,保证资金的完整收回和周转使用。
五、周转金不得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六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转入部分;
四、其它用于支援欠发达地区的有偿使用资金。
第七条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是老少边穷地区,主要是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
第八条 周转金主要运用于贫困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工业;与扶贫有直接联系或增加县级财政收入的县、乡办企业及其技术改造项目;以扶贫为主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周转金的使用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限和项目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3年。

第三章 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条 对使用周转金的单位要收取资金占用费。周转金的占用费本着优惠、低率、区别行业的原则设置。主要费率如下:
一、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年率2%;
二、与种养业有关的加工业、县乡办工业项目年率3%;
三、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协作举办的生产性项目借用中央财政的周转金,年率4%。
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在项目借款到期时,同本金一同归还,费随本清。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资金加收年率10%的逾期占用费。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以后,其余部分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收取全部占用费收入的5%,具体比例由各省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对借用中央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率,各部门、各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周转金实行规模或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实行规模管理,由各省(区)承借承还,统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周转金的地方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必须附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周转金和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严格按程序逐级完成,不得越级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被挪用,上级财政部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条 由于市场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周转金投放的项目需要变更的,按资金管理权限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形成呆帐的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报上级财政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加强周转金的回收工作。下级财政部门应将到期借款及时归还上级财政部门,并附送还款凭证。逾期3个月不归还借款的,将扣减发展资金或其他财政专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资金使用反馈制度。半年和年度结束后2个月,各地应书面报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反馈,作为下年度借用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实行跟踪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以权谋私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周转金应有专人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周转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增发展资金、温饱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