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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2 06:5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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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顺利进行和今后住房建设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住房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
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住房基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二)从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增加的房产税;
(三)从各级财政拨款给单位所建出租房每月租金收入超过当月所发补贴的差额中提取20%—30%(具体标准由各级政府确定);
(四)从单位出售由同级财政拨款所建住房回收的资金中提取20%;
(五)从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出售自建住房回收资金中提取5%;
(六)县以上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银行的利润分成中按规定留作住房基金的部分;
(七)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
(八)利用住房基金经营的收入。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包括:
(一)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二)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三)单位预算外收入中除国家已有规定专款专用的外,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基金,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
(四)出售单位自管房回收资金的自留部分;
(五)单位房租收入的自留部分;
(六)房改前原规定的住房补贴资金;
(七)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的资金,仍按原分配渠道拨入单位的住房基金;
(八)个人购买房改优惠房出售后向原产权单位交付的增值费。
第五条 各级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级房改部门负责管理并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时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房改领导小组审批;承办银行负责存贷款结算业务。
第六条 单位住房基金由本单位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使用时,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充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二)向住房基金不足,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亏损、微利全民所有制企业发放低息贷款;
(三)建设微利房和解困房出售或出租给住房困难的单位或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
(四)经营、开发房地产(主要是微利房和解困房)业务贷款;
(五)同级房改部门业务经费。
第八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放职工的住房补贴;
(二)出租住房的维修;
(三)自建或购买住房出租或出售给本单位住房有困难的职工;
(四)对本单位职工购买住房或自建住房资金不足时给予低息借款。
第九条 各级政府住房基金应及时交存或划转到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开户银行,当月收缴的房租于当月底交存。
第十条 县以上承办住房基金存贷款结算业务的银行的利润,应在核减承办银行综合费用和扣除所得税后,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各级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单位住房基金应按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承办政府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业务的银行和设立单位住房基金的单位,应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房改部门报送住房基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原则,挪作他用的,按违反财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转制时,原单位的住房基金按规定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原单位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其单位住房基金处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3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出紧急通知,对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真正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到“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指导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立即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本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及各部门的力量,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和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领导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艰巨性,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性。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查找问题,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基础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各项安全基础工作。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要求,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1.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局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安全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凡未经国家局正式批准,各省级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撤并安全管理机构、核减安全管理人员。已经撤并安全管理机构的单位,由主要领导负责,立即予以恢复并加强,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要求。
  2.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安全约束机制。科学制定、详细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责任有据可查,考核有法可依。
  3.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装备和使用安全设施、设备,为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基础设施保证。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工作,针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督促维修、保养、更新,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发挥应有的技术防范作用。
  4.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和事故查处力度,对各类事故隐患和管理中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必须加强安全监控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并在限期内彻底整改。对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同时,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烟草系统特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立即组织开展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安全大检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省级公司督促检查,国家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在安全大检查过程中,各企业主要领导要直接参加到检查工作的组织与落实中去,并对安全检查工作的实际效果负责;设有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的省级公司,由安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布置、落实工作,凡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由省级公司领导直接参与安全大检查的组织、落实;国家局将抽调部分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部分省级公司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1.各单位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状况;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和考核情况。
  2.“两烟”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运行状况;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3.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含已出租的)等人口密集场所贯彻落实《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器具的配置和运行情况;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4.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在历次检查中重复出现的同类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大检查要突出实效,通过安全大检查真正起到督促企业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加强防范的作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检查组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报告书,经受检单位领导确认签字后,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省级公司于3月10日前,将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报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04年2月19日



 

关于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7]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国家局公布了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品种和企业名单。为做好对定点生产药品的监管工作,决定对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到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定点生产产品标识的登记或备案工作。

  二、定点生产企业应将“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字样、定点标识图形,以及全国统一销售价印制在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产品的最小包装盒和标签的右下角。其文字不大于药品通用名字体大小,定点标识大小不超过标签宽度的1/2。
  “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的文字使用深蓝色黑体字,产品的定点标识图形使用天蓝色,“全国统一零售价”和具体价格数字使用黑色的黑体字。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附件:定点标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