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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5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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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


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



通知
各区县商委、专利管理办公室(科委),各有关大型商业集团: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业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规范商业企业涉及专利经营行为,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
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向市专利局反映。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及其他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发行,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
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标志或其他专利用语的商品的商业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经营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法经营专利商品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不得制作或发布有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广告。
第五条 市专利局对全市商业企业经营中的专利管理实行统一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或明确负责专利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分管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处理下列有关专利的事务:
(一)对本单位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根据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专利管理办法、制度和开展专利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职工培训考核工作;
(四)建立本单位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对本单位专利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处理本单位有关专利的事务和违反专利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配合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导、检查专利工作,协助、配合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本单位或相关方面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商业企业可按规定选配专职或兼职职工,从事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商品进货审查、售前审查及广告审查等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商业企业经营专利商品,在进货、上柜或公开销售前,以及自行或许可他人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发布或在公共场所、自己经营场所搁置、悬挂或张贴商品广告前,应当经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对经本单位经营专利商品进行审查时,有权要求供货人(包括产品生产厂或商品批发商)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市专利局出具的有效专利认定证明,或市专利局监制核发的统一专利标记证明,或商品所涉及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缴纳当年度专利年费收据原件,或商品所涉及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及缴纳专利申请费或专利申请维持费收据原件;
(二)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或由专利管理机关登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以及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身份证明;
(三)中国专利局或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商品所涉及专利经行政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审理程序的文件;商品所涉及专利未经行政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审理程序,或商品所涉及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书面声明。
无上列文件资料的专利商品,本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经对经营专利商品进行审查时,发现有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作出停止进货或公开销售的决定,并及时报请市专利局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向商业企业举报其经营行为中有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就此类此项提出质询,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明确答复,并在必要时报请市专利局处理。

第四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四条 在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商业企业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者,由市专利管理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商业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在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商业企业,由市专利局依法予以处罚。
商业企业领导和管理的职工,有利用职权包庇纵容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专利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9日

营口市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办发〔2004〕10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六日

营口市大型社会活动方案上报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群死群伤等恶性事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社会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风景游旅区、广场、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中心)、俱乐部、影剧院、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大型文艺活动;
(二)游园会、灯会、花会、庙会等大型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等大型群众体育性活动;
(四)节日庆典、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五)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商贸活动;
(六)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举办大型社会活动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具备与活动形式、参加人数相适应的安全条件。大型社会活动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必须齐全、完备和可行。
第四条 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在申报公安、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审批的同时,要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2000人以上,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自发的群众性晨练活动除外)每场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报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跨地区的大型社会活动,报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上报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及主管单位名称;
(二)活动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及有关说明;
(三)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防范措施。
第六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审批单位应对活动各项安全条件及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主办单位进行整改,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主办单位的上报备案材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对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要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
第八条 对大型社会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型社会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对不经过审批及上报备案,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办单位、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加强对私人所有并拟携运出境旧存文物鉴定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颁发了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样式见附件),许可证由具备对私人所有旧存文物进行鉴定资格的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云南鉴定站各自负责印制、编号和管理,印制完毕后即陆续投入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旅客携运私人所有旧存文物出境,海关一律凭统一格式的《文物出境许可证》和文物出境鉴定站铃盖的九四版“B”字头火漆标识验放。在此之前,各鉴定站自制的原出境许可证或本通知所附统一格式的许可证均可作为验放凭证。
二、《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二联,旅客携运文物出境,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后将第一联(海关验核联)收存;第二联由发证部门存查。
附:《文物出境许可证》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