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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及现代通讯对婚姻的危害与对策/王克先

时间:2024-07-22 05:0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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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 婚姻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故婚姻的形式和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互联网及通讯的迅猛发展,在促成未婚男女结合的同时,也是发生婚外情或致夫妻分手的重要原因。不断发生的艳照门、开房门、网络裸聊、微博调情、短信调情等网络事件就是最好的印证。互联网给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网络色情的诱惑,隐蔽、自由、便捷的交往方式,对婚姻的危害也是明而显见的。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加强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网站、通讯经营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通讯犯罪。只有这样才能在享受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同时,避免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对婚姻的危害。
  [关键词] 互联网 现代通讯 危害 婚姻 对策

一、前言
人类社会有三大生产:人类自身生产、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三大生产的基础。
婚姻是在性爱基础之上的为国家或社会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是男女之间一种相对持久、合法化的性与生活的共同体。
婚姻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婚姻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男女基于性爱的需要而结合,以满足性的需求,并以此繁衍后代。婚姻的社会属性是,婚姻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婚姻的自然属性几千年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婚姻的形式和内容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
社会的进步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还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就拿与婚姻相冲突的婚外情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婚外情变得越来越普遍,人们的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认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无关,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社会对婚外情也由原来的强烈谴责变得逐渐宽容、忍耐甚至理解。
正如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引起人们性观念的更新,从而引发婚姻危机。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迅猛发展,也对婚姻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从技术层面看,如,安徽卫视新版《水浒传》中潘巧云与裴如海半夜偷情,以焚香表明丈夫不在,敲木鱼表示时辰已到的暗号。要是现在,潘巧云只要在QQ上发个消息或用手机发个短信息:今晚他不在。这就是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巨大威力。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为4.85亿,手机网民规模3.18亿,微博用户为1.95亿。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9月26日发布的《2011年8月份通信业运行状况》表明,截至8月底,全国移动电话用户为9.40085亿户,小灵通用户为0.20955亿户。
今天,互联网已经覆盖全球大部分地区,形成了一个有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在互联网上,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信息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极快的速度流动于世界各地。互联网也使得陌生人社会的圈子变得更为宽广,个人的身份更加不受束缚。互联网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信息获取和交流工具,对于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将人们带入移动通讯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时代。
但是,科学既能成为神灯,也能成为潘多拉盒子,互联网及现代通讯在促成男女结合的同时,也是婚外情或夫妻分手的重要原因。
二、互联网及现代通讯的几个概念
1、电脑
电脑(Computer),即电子计算机,是一种利用电子学原理根据一系列指令对数据进行处理的设备。
2、互联网
互联网,即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
3、移动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就是将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二者结合起来,成为一体。
4、QQ
QQ是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网络即时通信(IM)软件。腾讯QQ支持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断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网络硬盘、自定义面板、QQ邮箱等多种功能,并可与移动通讯终端等多种通讯方式相连。
5、UC
UC是新浪UC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开放式网络即时通信软件。
6、网易泡泡
网易泡泡是由网易公司开发的多媒体网络即时通讯工具。
7、MSN
MSN全称Microsoft Service Network(微软网络服务),是微软公司推出的网络即时通信软件,可以进行文字聊天、语音对话、视频会议等即时交流,还可以通过此软件来查看联系人是否联机。
8、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l),简称E-mail,标志:@,也被大家昵称为“伊妹儿”,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它是—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
9、博客
博客,又称为网络日志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文章的网页。许多博客专注在特定的课题上提供评论或新闻,其他则被作为比较个人的日记。一个典型的博客结合了文字、图像、其他博客或网站的链接、及其他与主题相关的媒体。能够让读者以互动的方式留下意见,是许多博客的重要要素。
10、微博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11、聊天室
聊天室,是一种人们可以在线交谈的网络论坛。聊天室通常是按照房间或频道为单位的,在同一房间或频道的网民可以实时地广播和阅读公开消息。
12、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Mobile),通常称为手机,日本及港台地区称为手提电话、手电、携带电话,早期又有大哥大的俗称,是一种便携式电话终端。
13、小灵通
小灵通,无线市话,简称PAS,是一种个人无线接入系统。它采用微蜂窝技术,通过微蜂窝基站实现无线覆盖,将用户端(即无线市话手机)以无线的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
14、短信息
短信息,中国大陆称短信、短消息,香港称短讯,台湾称简讯(SMS?,是手机服务的一种,用户通过手机、小灵通或其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字信息。
三、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危害婚姻的典型事件
(一)艳照门
1、安徽省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刘晓辉婚外情
2010年12月13日,安徽宿州张燕(化名)在天涯、猫扑等论坛发帖,举报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刘晓辉与自己长达3年多的婚外情,帖子公开了刘晓辉与张燕的床上裸照。
12月19日,宿州市委市政府认为,刘晓辉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决定免去刘晓辉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
2、云南省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建军聚众淫乱
2011年7月31日凌晨,互联网百度贴吧 、天涯社区先后出现网名为“巍巍西山”、“东泰山” 的网民发帖称,昨天到昆明某洗浴中心消遣,在包房捡到一个U盘,发现几段自拍淫乱视频,根据U盘里的其他文件推测,其中一人应该是昆明发改委官员,帖子附有三张照片,画面不堪入目。该帖迅速被网友疯狂转发。
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人预先合谋,分工合作,通过互联网交友网站物色到昆明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建军,于2011年4月用色情勾引其到预先准备好的一居民住宅内聚众淫乱。犯罪人暗中使用摄像机将淫乱场面秘密拍摄,再以视频截图对成建军进行要挟,实施敲诈勒索。成建军既是敲诈勒索案件的受害者,也是聚众淫乱的参与者。

衢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衢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六月六日
  
 
  衢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粉尘和废水污染,改善市容市貌,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建设工程提倡使用商品混凝土。
  自2004年1月1日起,市区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城市建成区、巨化区、花园岗区和衢江新区。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规划、经济、公安、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四条 在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混凝土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
  (二)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
  (四)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
  第五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六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时,均应当按使用商品混凝土计算;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当把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评标内容和评标重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定额,按月发布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生产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并接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强度等级、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由生产厂家负责输送到施工楼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提供可停放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场地。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有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四条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应当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后,应当按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时向市建设、计划、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保体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及使用单位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并应当提供产品出厂质保书。
  第二十条 评定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应当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为依据,具体按国家标准执行。商品混凝土试块由各施工单位按标准养护,由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试验机构出具报告单。
  第二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延误工期,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不按相应资质等级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或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或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保书的,或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2003年12月31日前,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由衢州市建设局根据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市属供水企业和其他对外供水企业以各自建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贯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公用局指导。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源是指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与城市供水、城市计划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贯彻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市、县级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
分。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好本市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区域设立和保护水源防护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毁坏和挪动。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由供水企业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国家规定办理立项和报建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建设的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地方拨给、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办法筹集。
用水单位申请使用公共供水,应按市政府规定缴交自来水增容费和干管工程费用分摊费,统一用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供水企业应定期将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不得委托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承担公共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的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证。
承装用户户内自来水管道工程的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发给《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承接用户总表后管道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持证的承装单位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其资质进行年审。
第十七条 水厂、加压站建设免征城市建设费,其征用土地的地价,按市政设施征用土地标准下限执行。埋设地下公共供水管道需要通过农田的,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补偿青苗费,有关村镇应予配合。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来水生产管理制度和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自来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属供水企业供水工程为市城市规划局绝对标高30米,县级市供水企业供水工程由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水点超出公共供水工程的用户,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自行间接加压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水。由于水厂扩建、改造、设备维修和大口径管道施工等原因确需水厂停水或管径600毫米以上管道计划施工需局部停水的,应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对危及交通、房屋和其他财产安全的紧急事故,可在抢修的同时报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自来水价格由供水企业提出,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城市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报装手续,或委托持《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的承装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申请报装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公共供水工程由供水企业负责审批。凡新装、扩大、增装、改移用水设备,必须办理申请报装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凡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标准的水表称为注册总表(以下简称总表)。用户为内部核算和分摊水费,在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为内部分表(以下简称分表)。总表的安装,根据户籍门牌、建筑物位置和使用性质,按有利于不同用水类别计费、有利于计划用水节
约用水管理的原则由供水企业确定。
对居民生活用水,应逐步实施按住宅单元装总表,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类别划分用户用水类别,依期派员到用户抄总表,以总表实际用水量和相应类别的用水单价计算总表应交水费金额。用户改变用水用途应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否则按水价高的类别计收全部水费。
分表由用户自行抄表,总表和分表的水量误差,由用户分摊。
用户应在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水费,逾期必须缴交滞纳金。逾期30日不交纳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暂停供水,直至缴清费用为止。
第二十八条 使用市属公共供水的单位,由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穗府〔1992〕134号)的规定,列入计划供水管理,核定用水计划,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市节水办所需计划用水单位的月用水资料由供水企业负责提供。
居民家庭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户内供水设施的划分以总表为界,总表前(含总表)属公共供水设施,产权属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属人为事故的,维修费用由事故责任人负责)。总表后属用户户内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水管损坏更换,用户应负责按原标准修复。


第三十条 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不得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用户不得私自拆动、改移水表,不得施用技术或其他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人为损坏或遗失水表,用户应负责赔偿。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拆换。供水企业应经常检查和拆换认为应拆换的
水表。持有供水企业派工证人员上门拆换水表,用户不得拒绝。用户的户内管因锈蚀霉烂失效,影响拆换水表时,用户应出资及时维修。
第三十一条 用户投资或合资安装的户外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自验收供水之日起,产权归属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并负责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在满足用户原申请用水量的情况下,城市供水企业可按需要进行改装和发展其他用水户。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供水企业征询地下供水管线的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
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施工损坏供水设施的,责任单位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二)用户高位水池、水塔的落水管、以及蒸气管、热水管与公共供水的管道直接连通。
(三)用水户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第三十五条 用水设备不能停水的单位,必须自建储水设施间接用水,以确保设备安全。
供水企业、用水户、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供水,二次供水水池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清洗保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除灭火和消防部门及供水企业按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新建工程项目或新铺设管道必须按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投资,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消火栓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摆卖摊档、堆放杂物、停放车辆,以确保发生火警时消火栓能顺利启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资质审查即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的。
(二)供水工程建设未按规定办理申请立项的。
(三)擅自将供水工程建设委托或转包给无证或超越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设计、施工的。
(四)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六)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七)用户户内用水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及格仍装表供水的。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承接管道安装工程先装后报的。
(三)将供水工程擅自转包给无证单位或个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城市供水监察人员查证属实,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动、改移水表位置或施用技术和其他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用水的。
(二)总表后私增用水设备及擅自转供城市供水的。
(三)无表用水和私拆、私改或私接未经水表的供水管道用水及擅自开关任何公共供水闸阀的。
(四)妨碍消火栓安全使用或违法开启消火栓用水的。
(五)在供水管道直接装水泵加压或将自备水管网、蒸汽管及热水管、高位水池、水塔的落水管与公共供水管道接通使用的。
(六)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七)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或堆放重物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城市供水监察、稽查部门发出的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暂停供水,直至办妥有关手续为止。
第四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或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水办、城市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公用事业局颁布的《广州市自来水供用水管理章程》(公用发〔1984〕第6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1996年10月22日